撤销分公司在汇总缴时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一家云南省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下设三家分公司,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由总部统一计算,各分公司按分配比例计算税款就地预缴。若总部将设立在其他地区的一家分公司撤销,并将拟撤销的分公司资产都并入到仍然存续的另外一家分公司,已撤销的这家分公司在撤销当年及后续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分配及预缴?2011年及2012年的后续期间在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考虑单独计算已撤销的分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还是将此部分企业所得税并入仍然存续的那家分公司一起计算?
答:《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144号)规定第二条关于税款申报规定:总机构仅在省内跨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总、分机构纳税期限原则上确定为按季预缴,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总机构需将分支机构应缴纳税款汇划至分支机构,同时将自行填报的《分配表》发至分支机构,确保分支机构按期预缴税款。
2.《分配表》的填列。
分配因素。《分配表》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设置,云南省分配因素为经营收入、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因此填列《分配表》时,职工人数填入工资总额栏目。
3.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计算纳税比例,当年剩余期限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按总机构预算级次入库。当年新设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分配,由总机构按总机构预算级次入库。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总分支机构均在云南省,分支机构撤销在撤销的第二年起不参与计算纳税比例,不需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若总分机构,所得税为按季度预缴的。如分公司在2010年8月份撤销,分公司已在当地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剩余期限是指当年的7-12月份。总机构进行第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经营收入、职工人数、资产总额”三因素分配给已撤销分公司的预分税额,应在总机构缴纳,分公司不再预缴税款。2011年及2012年在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分配给已撤销的分公司。
版权声明
答:《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144号)规定第二条关于税款申报规定:总机构仅在省内跨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总、分机构纳税期限原则上确定为按季预缴,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总机构需将分支机构应缴纳税款汇划至分支机构,同时将自行填报的《分配表》发至分支机构,确保分支机构按期预缴税款。
2.《分配表》的填列。
分配因素。《分配表》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设置,云南省分配因素为经营收入、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因此填列《分配表》时,职工人数填入工资总额栏目。
3.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计算纳税比例,当年剩余期限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按总机构预算级次入库。当年新设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分配,由总机构按总机构预算级次入库。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总分支机构均在云南省,分支机构撤销在撤销的第二年起不参与计算纳税比例,不需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若总分机构,所得税为按季度预缴的。如分公司在2010年8月份撤销,分公司已在当地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剩余期限是指当年的7-12月份。总机构进行第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经营收入、职工人数、资产总额”三因素分配给已撤销分公司的预分税额,应在总机构缴纳,分公司不再预缴税款。2011年及2012年在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分配给已撤销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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