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因对直营店定额纳税惹的祸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
例
生产KS品牌服装的A公司名气如日中天。但近3年来,A公司账面反映的经营和纳税情况与其名气大增的情况很不相符,主营业务收入徘徊不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也一直偏低。于是,税务部门将A公司纳入检查范围。检查组决定先对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销售收入。只要发现了少计收入的情况,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就能顺利解决。
检查人员先后对A公司账面反映的增值税进项税(包括进项税发票的申报抵扣)、进项税转出、销售收入及销项税的核算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未发现大的问题。接着,检查组决定抽查A公司3个主要品种服装料工费的耗费及配比。由于A公司仅是对生产成本按服装大类进行核算,无法将料工费细分到每一个具体的品种。检查人员掌握了各大类服装所耗费的面料、价值与工费之间的关系,但各种服装具体料工费的耗料差异较大,即使按照服装大类简单划分也不能说明料工费之间的配比是否异常,检查一时陷入困境。
根据检查经验判断,服装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大多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于是检查组对销售合同、生产计划、生产投料、产品入库及销售进行跟踪检查。然而,在索要销售合同时,A公司负责人称公司采取的是自主设计款式,由设在各地的几十家直销店直接面对顾客的直销模式,没有销售合同。对于生产计划、生产投料和产品入库,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都是根据计划按部就班地进行,未见异常。而对于产品出库和销售收入的问题,由于A公司的直营店大多设置在外县(市),检查人员分析,A公司很可能存在直营店领取服装用于销售没有及时计缴增值税的问题。然而,检查人员从账面看到,A公司在这方面核算非常仔细,不仅对每笔出库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相应作了销售处理,不存在未计缴增值税的问题。检查人员还看到,尽管销售给各直营店的服装大多数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由于各直营店基本上都能在每月月底前将全部或大多数货款汇给A公司,所以,从销售收入的结算上也看不出异常。
随后,检查组请A公司提供各直营店每月购销存情况的月报表,但A公司负责人推说没有要求各直营店报送。既然是直营店,怎么能不对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报表呢?A公司如何才能控制和掌握各直营店的经营情况?检查组分析,A公司负责人的推说极不合理。为了查明情况,经请示领导批准,检查组在没有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派检查员到A公司的两家直营店检查并核实购货情况,很快掌握了A公司存在的少开票和不开票问题。
在事实面前,A公司只好说出了实情。原来,各直营店实际上都是另外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由A公司投资、注册登记及控制),由A公司直接任命主要负责人,由A公司授权经营并专卖KS品牌的服装,自负盈亏,即各店需购进何品种、规格、数量的服装及售价在规定范围内的上下浮动等都由各店自主决定,A公司与各直营店实际上仅是买卖关系。由于直营店在各地多数都是缴纳定额税的,购货不一定需要发票,A公司便对销售给各直营店的服装采取少开票或不开票的方式,并说明需开票的价格稍高,但可以每月月末付款,不开票的价格稍低,但必须在发货时结清货款。直营店对外零售服装时,除非顾客索要发票,往往仅开具A公司统一印制的销售小票,再加上直营店大多账册不健全或无需购货发票,从而为A公司采取少开票不开票实施偷税提供了方便。A公司负责人承认,公司是根据每月实际开票的销售额并对销售额按服装大体分类(如西服、衬衫等),倒轧料工费后专门补记假账。因为是倒轧账,所以无法将各项耗费分清到各具体品种,只按大类核算生产成本。最终,A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的处罚。
分
析
该案例提示检查人员,对类似上述案例中的直营店(包括专卖店)进行检查时,不仅要弄清楚双方名义和实质上的经营关系,而且要弄清楚双方实际的经营模式,认真查找、分析双方是否存在隐瞒收入和购货的可能,不为假象所迷惑。此外,一些企业为了偷税,往往专门编制应付纳税检查的假账,检查人员应对此高度重视。
版权声明
例
生产KS品牌服装的A公司名气如日中天。但近3年来,A公司账面反映的经营和纳税情况与其名气大增的情况很不相符,主营业务收入徘徊不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也一直偏低。于是,税务部门将A公司纳入检查范围。检查组决定先对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销售收入。只要发现了少计收入的情况,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就能顺利解决。
检查人员先后对A公司账面反映的增值税进项税(包括进项税发票的申报抵扣)、进项税转出、销售收入及销项税的核算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未发现大的问题。接着,检查组决定抽查A公司3个主要品种服装料工费的耗费及配比。由于A公司仅是对生产成本按服装大类进行核算,无法将料工费细分到每一个具体的品种。检查人员掌握了各大类服装所耗费的面料、价值与工费之间的关系,但各种服装具体料工费的耗料差异较大,即使按照服装大类简单划分也不能说明料工费之间的配比是否异常,检查一时陷入困境。
根据检查经验判断,服装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大多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于是检查组对销售合同、生产计划、生产投料、产品入库及销售进行跟踪检查。然而,在索要销售合同时,A公司负责人称公司采取的是自主设计款式,由设在各地的几十家直销店直接面对顾客的直销模式,没有销售合同。对于生产计划、生产投料和产品入库,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都是根据计划按部就班地进行,未见异常。而对于产品出库和销售收入的问题,由于A公司的直营店大多设置在外县(市),检查人员分析,A公司很可能存在直营店领取服装用于销售没有及时计缴增值税的问题。然而,检查人员从账面看到,A公司在这方面核算非常仔细,不仅对每笔出库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相应作了销售处理,不存在未计缴增值税的问题。检查人员还看到,尽管销售给各直营店的服装大多数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由于各直营店基本上都能在每月月底前将全部或大多数货款汇给A公司,所以,从销售收入的结算上也看不出异常。
随后,检查组请A公司提供各直营店每月购销存情况的月报表,但A公司负责人推说没有要求各直营店报送。既然是直营店,怎么能不对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报表呢?A公司如何才能控制和掌握各直营店的经营情况?检查组分析,A公司负责人的推说极不合理。为了查明情况,经请示领导批准,检查组在没有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派检查员到A公司的两家直营店检查并核实购货情况,很快掌握了A公司存在的少开票和不开票问题。
在事实面前,A公司只好说出了实情。原来,各直营店实际上都是另外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由A公司投资、注册登记及控制),由A公司直接任命主要负责人,由A公司授权经营并专卖KS品牌的服装,自负盈亏,即各店需购进何品种、规格、数量的服装及售价在规定范围内的上下浮动等都由各店自主决定,A公司与各直营店实际上仅是买卖关系。由于直营店在各地多数都是缴纳定额税的,购货不一定需要发票,A公司便对销售给各直营店的服装采取少开票或不开票的方式,并说明需开票的价格稍高,但可以每月月末付款,不开票的价格稍低,但必须在发货时结清货款。直营店对外零售服装时,除非顾客索要发票,往往仅开具A公司统一印制的销售小票,再加上直营店大多账册不健全或无需购货发票,从而为A公司采取少开票不开票实施偷税提供了方便。A公司负责人承认,公司是根据每月实际开票的销售额并对销售额按服装大体分类(如西服、衬衫等),倒轧料工费后专门补记假账。因为是倒轧账,所以无法将各项耗费分清到各具体品种,只按大类核算生产成本。最终,A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的处罚。
分
析
该案例提示检查人员,对类似上述案例中的直营店(包括专卖店)进行检查时,不仅要弄清楚双方名义和实质上的经营关系,而且要弄清楚双方实际的经营模式,认真查找、分析双方是否存在隐瞒收入和购货的可能,不为假象所迷惑。此外,一些企业为了偷税,往往专门编制应付纳税检查的假账,检查人员应对此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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