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往来科目查实转移货物所有权少缴税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
例
最近,云南省易门县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组到某矿业有限公司对其2005年1月至2010年12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2004至200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会计利润转赢为亏,截止2009年累计亏损额616.46万元; 2008年至2010年公司矿石开采、掘进工程承包给某建设有限公司(独立纳税主体),矿石开采按采出矿石、掘进工程按掘进断面,订立合同并分别约定结算单价。公司在结算款项时,扣除炸药、水电费后支付给承包方。公司选矿车间承包给两个体户(证照齐全),按选出矿石量及约定单价结算款项。公司在结算承包款时,扣除水电费后支付给承包方。2008年-2009年进项税占收入比偏高,检查人员怀疑企业是否存在有进项无销项以及少计收入的问题。
评估人员对公司账务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往来科目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及选厂承包方结算款项时承包款冲抵炸药、水电款。存在物品所有权转移,未计收入的嫌疑。
(一)公司购进爆炸物品提供给承包方,账务处理为:
1.公司购进爆炸物品,根据入库单:
借:原材料——矿山——爆炸物品
135485.3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3032.61元
贷:银行存款
158518元
2.爆炸物品所有权转移,提供给某建设有限公司时,根据出库单:
借:其他应收款——某建设有限公司
158518元
贷:原材料——矿山——爆炸物品
158518元
3.结算工程款冲减爆炸物品:
借:生产成本——矿山——采矿石
300000元
矿山——掘进费
20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某建设有限公司
158518元
应付账款——某建设有限公司
341482元
(二)公司购进电力、水提供给承包方,账务处理为:
1.公司购进电力、水,提供给某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根据取得票据:
借:其他应收款——某建设有限公司、选厂
39843.3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773.36元
贷:银行存款
46616.66元
2.结算工程款时冲抵水、电费:
借:生产成本——矿山——采矿石
690000元
生产成本——矿山——掘进费
63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某建设有限公司、选厂 39843.30元
应付账款——某建设有限公司、选厂 1280156.70元
经与企业再次约谈,评估人员确定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2008年度该企业购进炸药、电力、水,申报抵扣进项税并提供给某建设有限公司矿山开采及两个体户承包选矿车间使用。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承包方结算工程款时,按合同约定价格计算承包款项,扣除炸药、电力、水款项后,差额由承包方开具发票给该公司,公司支付差额款项。企业存在销售炸药、水电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问题。另据账务反映评估人员发现销售废编织袋、废铁少计收入和少缴增值税的问题。
以上问题,企业合计少计收入1351831.87元,补缴增值税234342.87元。
另据企业账务反映企业所得税方面评估人员发现2008至2010年发生白条入账、赞助乡政府款项、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人员医药费、考察费等支出,共计444073.97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44073.97元。
2008年至2010年企业合计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795905.84元。
分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购进购物
计算抵扣进项税并以贷物抵劳务款的方式转移了贷物的所有权到承包方,依法应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矿山企业财务人员应学习理解条例规定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以及加强企业所得税法费用列支相关规定的学习。
版权声明
例
最近,云南省易门县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组到某矿业有限公司对其2005年1月至2010年12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2004至200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会计利润转赢为亏,截止2009年累计亏损额616.46万元; 2008年至2010年公司矿石开采、掘进工程承包给某建设有限公司(独立纳税主体),矿石开采按采出矿石、掘进工程按掘进断面,订立合同并分别约定结算单价。公司在结算款项时,扣除炸药、水电费后支付给承包方。公司选矿车间承包给两个体户(证照齐全),按选出矿石量及约定单价结算款项。公司在结算承包款时,扣除水电费后支付给承包方。2008年-2009年进项税占收入比偏高,检查人员怀疑企业是否存在有进项无销项以及少计收入的问题。
评估人员对公司账务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往来科目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及选厂承包方结算款项时承包款冲抵炸药、水电款。存在物品所有权转移,未计收入的嫌疑。
(一)公司购进爆炸物品提供给承包方,账务处理为:
1.公司购进爆炸物品,根据入库单:
借:原材料——矿山——爆炸物品
135485.3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3032.61元
贷:银行存款
158518元
2.爆炸物品所有权转移,提供给某建设有限公司时,根据出库单:
借:其他应收款——某建设有限公司
158518元
贷:原材料——矿山——爆炸物品
158518元
3.结算工程款冲减爆炸物品:
借:生产成本——矿山——采矿石
300000元
矿山——掘进费
20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某建设有限公司
158518元
应付账款——某建设有限公司
341482元
(二)公司购进电力、水提供给承包方,账务处理为:
1.公司购进电力、水,提供给某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根据取得票据:
借:其他应收款——某建设有限公司、选厂
39843.3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773.36元
贷:银行存款
46616.66元
2.结算工程款时冲抵水、电费:
借:生产成本——矿山——采矿石
690000元
生产成本——矿山——掘进费
63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某建设有限公司、选厂 39843.30元
应付账款——某建设有限公司、选厂 1280156.70元
经与企业再次约谈,评估人员确定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2008年度该企业购进炸药、电力、水,申报抵扣进项税并提供给某建设有限公司矿山开采及两个体户承包选矿车间使用。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承包方结算工程款时,按合同约定价格计算承包款项,扣除炸药、电力、水款项后,差额由承包方开具发票给该公司,公司支付差额款项。企业存在销售炸药、水电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问题。另据账务反映评估人员发现销售废编织袋、废铁少计收入和少缴增值税的问题。
以上问题,企业合计少计收入1351831.87元,补缴增值税234342.87元。
另据企业账务反映企业所得税方面评估人员发现2008至2010年发生白条入账、赞助乡政府款项、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人员医药费、考察费等支出,共计444073.97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44073.97元。
2008年至2010年企业合计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795905.84元。
分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购进购物
计算抵扣进项税并以贷物抵劳务款的方式转移了贷物的所有权到承包方,依法应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矿山企业财务人员应学习理解条例规定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以及加强企业所得税法费用列支相关规定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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