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首月企业面对“营改增”有点懵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网友云间小荷:“营改增”怎么了?专管员也不清楚,12366也不是很明确定。销售给境外的“模具设计图纸”是要交“增值税”吗?还是零税率?
网友太阳木木wang:上周累得每天醒来不知道礼拜几?营改增*9个申报期,总算过去了~
网友爱上琳动空间:该死的营改增,烦死人了,那么多表格要填写,也不写填表说明,谁知道怎么填阿!
……
诸如此类的微博还有很多。
记者随后又咨询了中国税网负责纳税咨询的工作人员,据他们介绍,近期咨询“营改增”问题的企业明显增多,从咨询内容来看,企业的疑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于新政策如何把握的问题。咨询企业表示,对于“营改增”的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白。特别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他们表示,改缴增值税一时还不太习惯,对于如何抵扣进项、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如何与客户重签合同把握不准不知道该怎么做。二是非试点企业拿到试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拿不准;三是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管流程还不太顺畅,纳税申报还有一定的问题,给企业带来很多不便。
问题一:“营改增”新政策如何把握?
查阅中国税网纳税咨询平台,记者看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发电企业,从上海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列项目,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1、在项目开发前期,进行工程勘察(会计上计入在建工程),因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2、项目开发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关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如何把握的问题。很多企业的疑问和迷惑也正在于此。”中国税网专门研究“营改增”业务问题的实务专家杨臻告诉记者。
据她介绍,“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该详细阅读该文件附件1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读懂了这个,才能知晓从试点地区接受哪些应税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要缴税,哪些不需要缴纳。
根据规定,此次纳入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应该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原与运输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例如装卸搬运、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打捞业务在此次改革中不再属于同一税目的征税范围。而与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同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税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另外,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纳税人经常发生的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服务,以及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而接受的会议展览服务均包含其中。
问题二:非试点企业拿到试点企业开具发票如何抵扣?
“营改增”政策发布后,不少企业以为该政策只适用于上海市的企业,但实际上,该政策对于那些接受上海地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非试点企业也有重大影响。
据杨臻介绍,从日常的咨询问题来看,非试点企业对“营改增”试点后的发票抵扣问题最为关注。因此,她建议,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从2012年1月1日起,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注意如下规定,政策执行上,应注意查看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有关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政策:
1、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按照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因接受试点地区的应税服务(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从试点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因接受试点地区的旅客运输服务,从试点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三:纳税申报存在不少问题
查阅近期微博中关于“营改增”的话题记者发现,不少忙于报税的企业财务人员纷纷抱怨,需要填写的表格太多,申报系统存在问题。更有网友在情人节的时候写诗进行调侃。网友上海五香豆发微博:“情人时节雨纷纷,路上情人尤销魂,如此良辰如此夜,独守大厅营改增。”
对此,杨臻表示,为充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首次申报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地区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开展对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的培训。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申报表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还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分别编写了申报案例。重点对货物运输的差额征税规定、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服务抵扣、出口企业的出口收入填报以及即征即退收入填报等难点问题进行了说明。针对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及时出台了“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可以说,试点地区各级税务机关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的平稳运行做了大量的工作。一项改革的推出,后续问题肯定是存在的,这都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希望企业能给税务机关改进和完善的时间,出现问题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便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版权声明
网友太阳木木wang:上周累得每天醒来不知道礼拜几?营改增*9个申报期,总算过去了~
网友爱上琳动空间:该死的营改增,烦死人了,那么多表格要填写,也不写填表说明,谁知道怎么填阿!
……
诸如此类的微博还有很多。
记者随后又咨询了中国税网负责纳税咨询的工作人员,据他们介绍,近期咨询“营改增”问题的企业明显增多,从咨询内容来看,企业的疑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于新政策如何把握的问题。咨询企业表示,对于“营改增”的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白。特别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他们表示,改缴增值税一时还不太习惯,对于如何抵扣进项、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如何与客户重签合同把握不准不知道该怎么做。二是非试点企业拿到试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拿不准;三是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管流程还不太顺畅,纳税申报还有一定的问题,给企业带来很多不便。
问题一:“营改增”新政策如何把握?
查阅中国税网纳税咨询平台,记者看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发电企业,从上海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列项目,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1、在项目开发前期,进行工程勘察(会计上计入在建工程),因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2、项目开发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关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如何把握的问题。很多企业的疑问和迷惑也正在于此。”中国税网专门研究“营改增”业务问题的实务专家杨臻告诉记者。
据她介绍,“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该详细阅读该文件附件1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读懂了这个,才能知晓从试点地区接受哪些应税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要缴税,哪些不需要缴纳。
根据规定,此次纳入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应该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原与运输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例如装卸搬运、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打捞业务在此次改革中不再属于同一税目的征税范围。而与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同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税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另外,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纳税人经常发生的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服务,以及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而接受的会议展览服务均包含其中。
问题二:非试点企业拿到试点企业开具发票如何抵扣?
“营改增”政策发布后,不少企业以为该政策只适用于上海市的企业,但实际上,该政策对于那些接受上海地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非试点企业也有重大影响。
据杨臻介绍,从日常的咨询问题来看,非试点企业对“营改增”试点后的发票抵扣问题最为关注。因此,她建议,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从2012年1月1日起,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注意如下规定,政策执行上,应注意查看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有关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政策:
1、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按照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因接受试点地区的应税服务(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从试点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因接受试点地区的旅客运输服务,从试点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三:纳税申报存在不少问题
查阅近期微博中关于“营改增”的话题记者发现,不少忙于报税的企业财务人员纷纷抱怨,需要填写的表格太多,申报系统存在问题。更有网友在情人节的时候写诗进行调侃。网友上海五香豆发微博:“情人时节雨纷纷,路上情人尤销魂,如此良辰如此夜,独守大厅营改增。”
对此,杨臻表示,为充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首次申报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地区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开展对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的培训。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申报表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还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分别编写了申报案例。重点对货物运输的差额征税规定、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服务抵扣、出口企业的出口收入填报以及即征即退收入填报等难点问题进行了说明。针对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及时出台了“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可以说,试点地区各级税务机关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的平稳运行做了大量的工作。一项改革的推出,后续问题肯定是存在的,这都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希望企业能给税务机关改进和完善的时间,出现问题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便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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