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设有一个二级机构甲分公司,2012年在异地设有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和B,甲分公司在异地设有管理的项目部C.A项目部不独立核算,采用向总公司报账制管理方式,B和C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分开核算。2012年一季度总公司共取得利润2000万元,其中甲分公司取得利润1000万元,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取得利润 500万元,项目部B取得利润400万元。该建筑企业是实行查账征收,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假设以前年度无可弥补亏损。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甲分公司二级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B项目部虽然不是二级分支机构,但是作为总公司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分开核算,B项目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也可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C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虽然可以分开核算。但C项目部是二级分支机构下属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甲分公司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A项目部采用向总公司报账制管理方式,不独立核算也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各机构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在异地设有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和B,但B项目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A项目部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500×0.2%=1(万元)。填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
“统一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公司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00×25%=500(万元),填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纳所得税额”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每月或季度为一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这里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当是“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也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而不是“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除“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和”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之后为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0-1=49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没有减项“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因此,汇总纳税建筑业纳税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则不能减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扣除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预缴的税款后,其他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数额,由总机构按全部应预缴税款的50%计算确定后,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知给各分支机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假设甲分公司、B项目部分支机构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分别为60%、40%.
计算划分各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1)总机构就地入库499×25%= 124.75(万元)
(2)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499×25%= 124.75(万元)
(3)甲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额499×50%×60%=149.7(万元)
(4)B项目部分摊的所得税额499×50%×40%=99.8(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相应的栏目。
风险提示
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都须提供其身份证明。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二级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不能提交有效证明,若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后果是:其一,各自盈亏不能相互抵补;其二,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产生的利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总机构仍须将其纳入总机构财务会计核算缴纳税款,按上述方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面临重复纳税风险。
版权声明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甲分公司二级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B项目部虽然不是二级分支机构,但是作为总公司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分开核算,B项目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也可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C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虽然可以分开核算。但C项目部是二级分支机构下属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甲分公司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A项目部采用向总公司报账制管理方式,不独立核算也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各机构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在异地设有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和B,但B项目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A项目部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500×0.2%=1(万元)。填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
“统一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公司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00×25%=500(万元),填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纳所得税额”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每月或季度为一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这里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当是“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也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而不是“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除“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和”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之后为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0-1=49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没有减项“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因此,汇总纳税建筑业纳税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则不能减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扣除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预缴的税款后,其他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数额,由总机构按全部应预缴税款的50%计算确定后,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知给各分支机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假设甲分公司、B项目部分支机构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分别为60%、40%.
计算划分各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1)总机构就地入库499×25%= 124.75(万元)
(2)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499×25%= 124.75(万元)
(3)甲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额499×50%×60%=149.7(万元)
(4)B项目部分摊的所得税额499×50%×40%=99.8(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相应的栏目。
风险提示
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都须提供其身份证明。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二级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不能提交有效证明,若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后果是:其一,各自盈亏不能相互抵补;其二,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产生的利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总机构仍须将其纳入总机构财务会计核算缴纳税款,按上述方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面临重复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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