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科技部门开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于2008年底颁发了*9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2008年底颁发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008年~2010年,即2011年该资格证书已经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纳税人需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在预缴时应关注以下三点。
一、在通过复审之前至资格证书失效前可以按照15%税率预缴。从2011年第4号公告中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在复审期间仍可以按照15%的税率预缴。但需要强调的是,4号公告特别指明“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就是说,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期超过了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那么也不能按照15%的税率预缴,而是应按照25%税率全额缴纳,待资格证书通过复审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按照15%的税率预缴,汇算清缴时可申请退税。
二、虽通过复审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能按照15%税率预缴。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复审通过取得新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若未备案,则不能按照15%税率预缴,待备案后方可按照15%的税率预缴。
三、没有通过复审应按照25%税率预缴。若企业没有通过复审,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2011年不能再按照15%税率预缴,否则将被税务机关处罚。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0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2008年底颁发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008年~2010年,即2011年该资格证书已经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纳税人需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在预缴时应关注以下三点。
一、在通过复审之前至资格证书失效前可以按照15%税率预缴。从2011年第4号公告中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在复审期间仍可以按照15%的税率预缴。但需要强调的是,4号公告特别指明“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就是说,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期超过了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那么也不能按照15%的税率预缴,而是应按照25%税率全额缴纳,待资格证书通过复审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按照15%的税率预缴,汇算清缴时可申请退税。
二、虽通过复审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能按照15%税率预缴。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复审通过取得新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若未备案,则不能按照15%税率预缴,待备案后方可按照15%的税率预缴。
三、没有通过复审应按照25%税率预缴。若企业没有通过复审,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2011年不能再按照15%税率预缴,否则将被税务机关处罚。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0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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