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1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将原《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改为先退税后评估,此项政策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该政策发布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定位的变化、原政策执行的问题以及新政策执行的风险作一解析。
纳税评估是世界各国在税收管理工作上的一种通用做法,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的方式之一,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管理事项实质上是一个纳税服务过程。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设置能够了解和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经营情况的纳税申报表,并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与偏差,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纳税评估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充分体现税务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的税收纳税评估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的有关精神,其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并将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为事后评估,纳税评估的工作环节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缴纳税款及办理有关纳税事项之后。
为了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在特定的环境下,出台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政策,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政策的核心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时,要求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人的“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企业实施先评估再退税政策。各地税务机关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一般都会相应地制定各地掌握的正常的“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标准值,对于超出标准值的企业采取先评估后退税政策。
此政策执行近两年来,虽然对组织税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增值税先征后退相关政策中,在退税上只有实体要求,并不涉及程序规定。而国税函[2009]432号“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的规定,无疑将增值税先征后退作为审批类减免处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此外,税务机关计算设定的行业税负等预警值,只是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的参考指标,不能用作征税的依据和标准。而国税函[2009]432号则规定是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确定的参考指标值为标准,这种对纳税人退税申请进行事前管理监控的做法,很可能会造成纳税人不能及时退税的后果。
因此,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60号公告,决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的政策,使得我国在增值税管理上更加趋于规范,为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60号公告中关于税务机关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评估指标的相关规定,与此前下发的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基本一致,只是调整了管理环节的规定,即将前置评估管理调整为后续评估管理。同时,60号公告要求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在事后纳税评估环节,对于“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指标异常的企业,将会采取约谈、举证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其存在虚假行为造成的退税,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税和处罚。
总体而言,60号公告对纳税人而言应该是一个利好,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是在税收管理的真正归位,也符合我国增值税的立法方向。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件 2011-11-14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纳税评估是世界各国在税收管理工作上的一种通用做法,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的方式之一,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管理事项实质上是一个纳税服务过程。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设置能够了解和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经营情况的纳税申报表,并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与偏差,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纳税评估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充分体现税务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的税收纳税评估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的有关精神,其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并将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为事后评估,纳税评估的工作环节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缴纳税款及办理有关纳税事项之后。
为了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在特定的环境下,出台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政策,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政策的核心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时,要求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人的“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企业实施先评估再退税政策。各地税务机关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一般都会相应地制定各地掌握的正常的“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标准值,对于超出标准值的企业采取先评估后退税政策。
此政策执行近两年来,虽然对组织税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增值税先征后退相关政策中,在退税上只有实体要求,并不涉及程序规定。而国税函[2009]432号“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的规定,无疑将增值税先征后退作为审批类减免处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此外,税务机关计算设定的行业税负等预警值,只是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的参考指标,不能用作征税的依据和标准。而国税函[2009]432号则规定是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确定的参考指标值为标准,这种对纳税人退税申请进行事前管理监控的做法,很可能会造成纳税人不能及时退税的后果。
因此,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60号公告,决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的政策,使得我国在增值税管理上更加趋于规范,为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60号公告中关于税务机关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评估指标的相关规定,与此前下发的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基本一致,只是调整了管理环节的规定,即将前置评估管理调整为后续评估管理。同时,60号公告要求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在事后纳税评估环节,对于“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指标异常的企业,将会采取约谈、举证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其存在虚假行为造成的退税,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税和处罚。
总体而言,60号公告对纳税人而言应该是一个利好,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是在税收管理的真正归位,也符合我国增值税的立法方向。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件 2011-11-14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