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11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明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为了便利操作与运用,特对三类产品进行具体解析如下:
一、三类乳类产品的理解与把握
1、巴氏杀菌乳又称新鲜乳,它全部是以新鲜生牛乳为原料,经过离心净乳、标准化、均质、杀菌和冷却,以液体状态灌装,直接供给消费者饮用的商品乳。
巴氏杀菌乳因脂肪含量不同,可分为全脂乳、低脂乳、脱脂乳和稀奶油;就风味而言,有草莓、巧克力、果汁和调酸等风味产品。一般分为:(1)全脂巴氏杀菌乳: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2)部分脱脂巴氏杀菌乳: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脱去部分脂肪,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3)脱脂巴氏杀菌乳: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脱去全部脂肪,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
2、灭菌乳是对这一产品进行足够强度的热处理,使产品中所有的微生物和耐热酶类失去活性。灭菌乳具有优异的保存质量并可以在室温下长时间贮存。工艺流程:原料乳的验收→过滤或净化→贮存→标准化→设备的处理→预热均质→灭菌→冷却→灌装→封口→装箱→冷藏。
一般分类是:(1)超高温灭菌乳是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并保持很 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2)保持灭菌乳是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3、调制乳是指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生乳:应符合GB19301的规定。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二、国标要求
如何准确把握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3%还是17%,需要对三类乳产品的国家标准进行认真学习。现简要总结如下。
1、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2010年12月1日实施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巴氏杀菌乳。标准代替GB19645-2005《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以及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中的部分指标,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2、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2010年12月1日实施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灭菌乳。标准代替GB19645-2005《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及GB5408.2-1999《灭菌乳》中的部分指标,GB5408.2-1999《灭菌乳》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重点指出,超高温灭菌奶是以牛乳或复原乳为原料,不添加或添加辅料,经灭菌制成的产品。其产品一般分为灭菌纯牛奶和调味灭菌奶两种。灭菌纯牛奶的脂肪含量全脂产品为≥3.1%、部分脱脂产品为1.0~2.0%、脱脂产品为≤0.5%;蛋白质含量为≥2.9%;非脂乳固体为≥8.1%.调味灭菌奶的脂肪含量全脂产品为≥2.5%、部分脱脂产品为0.8~1.6%、脱脂产品为≤0.4%;蛋白质含量为≥2.3%;非脂乳固体为≥6.5%.
3、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2010年12月1日实施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调制乳。标准代替GB19645-2005《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以及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GB5408.2-1999《灭菌乳》中的部分指标,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GB5408.2-1999《灭菌乳》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三、统一标准,利于征纳双方的操作与运用。此公告解决了长期以来的液体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税务人员或者纳税人准确掌握了概念和标准,将对适用政策的能力大大增强。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11年7月6日起就按照此项规定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2011-07-06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一、三类乳类产品的理解与把握
1、巴氏杀菌乳又称新鲜乳,它全部是以新鲜生牛乳为原料,经过离心净乳、标准化、均质、杀菌和冷却,以液体状态灌装,直接供给消费者饮用的商品乳。
巴氏杀菌乳因脂肪含量不同,可分为全脂乳、低脂乳、脱脂乳和稀奶油;就风味而言,有草莓、巧克力、果汁和调酸等风味产品。一般分为:(1)全脂巴氏杀菌乳: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2)部分脱脂巴氏杀菌乳: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脱去部分脂肪,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3)脱脂巴氏杀菌乳: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脱去全部脂肪,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
2、灭菌乳是对这一产品进行足够强度的热处理,使产品中所有的微生物和耐热酶类失去活性。灭菌乳具有优异的保存质量并可以在室温下长时间贮存。工艺流程:原料乳的验收→过滤或净化→贮存→标准化→设备的处理→预热均质→灭菌→冷却→灌装→封口→装箱→冷藏。
一般分类是:(1)超高温灭菌乳是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并保持很 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2)保持灭菌乳是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3、调制乳是指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生乳:应符合GB19301的规定。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二、国标要求
如何准确把握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3%还是17%,需要对三类乳产品的国家标准进行认真学习。现简要总结如下。
1、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2010年12月1日实施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巴氏杀菌乳。标准代替GB19645-2005《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以及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中的部分指标,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2、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2010年12月1日实施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灭菌乳。标准代替GB19645-2005《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及GB5408.2-1999《灭菌乳》中的部分指标,GB5408.2-1999《灭菌乳》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重点指出,超高温灭菌奶是以牛乳或复原乳为原料,不添加或添加辅料,经灭菌制成的产品。其产品一般分为灭菌纯牛奶和调味灭菌奶两种。灭菌纯牛奶的脂肪含量全脂产品为≥3.1%、部分脱脂产品为1.0~2.0%、脱脂产品为≤0.5%;蛋白质含量为≥2.9%;非脂乳固体为≥8.1%.调味灭菌奶的脂肪含量全脂产品为≥2.5%、部分脱脂产品为0.8~1.6%、脱脂产品为≤0.4%;蛋白质含量为≥2.3%;非脂乳固体为≥6.5%.
3、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2010年12月1日实施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调制乳。标准代替GB19645-2005《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以及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GB5408.2-1999《灭菌乳》中的部分指标,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GB5408.2-1999《灭菌乳》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三、统一标准,利于征纳双方的操作与运用。此公告解决了长期以来的液体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税务人员或者纳税人准确掌握了概念和标准,将对适用政策的能力大大增强。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11年7月6日起就按照此项规定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2011-07-06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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