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改增”试点范围等事项明确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明年起,上海市部分企业将试点“营改增”。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财税部门先后下发多个文件,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范围,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问题。
据上海税务部门公告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目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明确,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和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原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此外,按照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上海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新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版权声明
据上海税务部门公告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目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明确,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和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原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此外,按照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上海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新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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