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税收优惠政策集锦——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细化为:麸皮、麦糠、麦仁,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淀粉,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番茄,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甜叶菊,芦苇,蚕茧,厂丝,风干肉、猪牛羊杂骨等。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4、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5、西部地区所得税优惠。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取得地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8、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明确,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1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延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总计230万元,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亚沙会参赛运动员奖金免税。根据财税[2011]11号文件规定,对亚沙会参赛运动员参加亚沙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种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4、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原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9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第六条*9款*9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37号),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76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细化为:麸皮、麦糠、麦仁,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淀粉,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番茄,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甜叶菊,芦苇,蚕茧,厂丝,风干肉、猪牛羊杂骨等。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4、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5、西部地区所得税优惠。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取得地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8、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明确,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1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延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总计230万元,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亚沙会参赛运动员奖金免税。根据财税[2011]11号文件规定,对亚沙会参赛运动员参加亚沙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种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4、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原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9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第六条*9款*9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37号),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76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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