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单证取消,出口退税变在哪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六个省(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至此,取消一纸单证打破了办理出口退(免)税持之以久的传统模式,如分水岭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逐渐走向无纸化退(免)税的模式已见初形。
一、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种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不用核销的时限。《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在2011年11月12日出口的货物如果至12月1日还未进行核销的,可不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前提下,视为正常业务申报退(免)税。二是需要核销的时限。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办法,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否则,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
二、税务部门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因此,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十分关键,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当区分四类问题:一是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并已核销的,应当对其纸质单证或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和信息挂审,按原政策规定比对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二是2011年12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未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递的核销单信息,应在取得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后,再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三是2011年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未核销或逾期核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造成的逾期核销。否则,对相关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四是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2011年12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电子核销信息。如,出口货物超过12月1日未到收汇核销期限的。
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采用两种方式
虽然试点地区取消了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制度,并且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信息。但是,对于税务部门“信息管税”仍然是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外汇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在其他方面的数据信息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相互进行交流完全有必要。根据《通知》要求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外汇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按照外汇部门对企业的分类管理的信息,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收汇逐笔数据和B、C类企业的总量核查数据。二是税务部门向外汇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以及检查发现的收汇异常信息和出口退税骗税企业信息。同时,还包括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四、退税申报企业注意两方事项
此次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利于转变出口企业贸易便利、规避外汇风险、降低社会成本和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但目前出口退(免)税审核配套操作系统还未升级完善到位,现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参数配置还要求比对出口货物收汇销核单信息。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审核系统未下发之前,建议试点地区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一是对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单证,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或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在所属期内做单证收齐申报退税;二是对在12月1日之后到期核销以及出口的货物,应在所属期内暂按单证不齐处理,等待税务部门新审核系统下发后,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撤消单证不齐标,做收齐单证申报退(免)税,但注意按单证不齐的处理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同时,试点企业还应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此方面的通知,防止操作不当或理解有误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版权声明
一、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种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不用核销的时限。《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在2011年11月12日出口的货物如果至12月1日还未进行核销的,可不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前提下,视为正常业务申报退(免)税。二是需要核销的时限。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办法,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否则,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
二、税务部门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因此,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十分关键,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当区分四类问题:一是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并已核销的,应当对其纸质单证或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和信息挂审,按原政策规定比对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二是2011年12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未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递的核销单信息,应在取得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后,再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三是2011年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未核销或逾期核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造成的逾期核销。否则,对相关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四是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2011年12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电子核销信息。如,出口货物超过12月1日未到收汇核销期限的。
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采用两种方式
虽然试点地区取消了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制度,并且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信息。但是,对于税务部门“信息管税”仍然是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外汇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在其他方面的数据信息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相互进行交流完全有必要。根据《通知》要求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外汇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按照外汇部门对企业的分类管理的信息,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收汇逐笔数据和B、C类企业的总量核查数据。二是税务部门向外汇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以及检查发现的收汇异常信息和出口退税骗税企业信息。同时,还包括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四、退税申报企业注意两方事项
此次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利于转变出口企业贸易便利、规避外汇风险、降低社会成本和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但目前出口退(免)税审核配套操作系统还未升级完善到位,现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参数配置还要求比对出口货物收汇销核单信息。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审核系统未下发之前,建议试点地区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一是对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单证,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或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在所属期内做单证收齐申报退税;二是对在12月1日之后到期核销以及出口的货物,应在所属期内暂按单证不齐处理,等待税务部门新审核系统下发后,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撤消单证不齐标,做收齐单证申报退(免)税,但注意按单证不齐的处理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同时,试点企业还应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此方面的通知,防止操作不当或理解有误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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