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单位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将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作出明确,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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