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应当把握什么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期,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银发[2011]203号),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从以前试点的20个省(区、市)扩大至全国。由于业务刚刚展开与传统结算模式(外币结汇方式)相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尤其是出口结算规模仍然偏小,人民币国际化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那么,在该政策诸多利好的前景之下,多数对外贸易企业更加关注的是如何才能获取试点企业资格,申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什么方式,不需要外汇核销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当怎么办,是否人民币结算业务也存在着各种风险,为此,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提示一:评审试点企业的条件
对外贸易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评审为试点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提示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方式
试点企业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因此,试点企业首要的是应当在境内选择一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建立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与人民币资金收付情况,并凭资金往来的有关证明为申报出口退(免)税做好准备。
提示三: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要求
根据《试点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形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关信息的前提下,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提示四:人民币结算存在的不利因素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确实给企业带来规避汇率风险、节省汇兑成本以及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等好处,但在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下,仍有诸多难题待解决。
目前,境外采购商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采购商对人民币的接受度不高,加之人民币升值预期稳定,很多外商不愿将汇率变动风险转嫁到自己头上。境外人民币规模尚小,流动性不足,投融资渠道不畅等因素也制约了人民币结算的进展。与此同时,用人民币结算后,进口企业不再购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的外汇储备。
相关链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退税增多 出口结算规模仍偏小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在进出口贸易的签订合同、清关及款项结算等环节中完全用人民币计价。从广东省和上海市国税部门了解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于2009年7月率先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进行试点。试点2年来,人民币结算规模不断扩大,进程加快。尤其是今年,两地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额增长明显,占到试点以来两地申报出口额的54%.但同时,与传统结算模式相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尤其是出口结算规模仍然偏小,人民币国际化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截至去年12月,央行审定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从最初365家增至6.7万多家,扩容185倍。银行界人士表示:“人民币结算,可以使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还可帮助企业节省币种转换成本,便于企业编制更加准确的经营预算,有利于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所有进口企业都能申请人民币结算,但出口企业需要经过央行审定,是因为牵涉到出口退税,历史上出现过不少骗退税问题,出于谨慎考虑,在选择有退税需求的出口企业方面就需要有一个名录。
据了解,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以进口贸易居多,出口情况不如预期,因此退税规模并不大。今年上半年全国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比例为9.7∶1,其中浙江省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比例为31.6∶1,出口处于明显弱势。
版权声明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税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