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应由谁缴纳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例
××××投资公司参与×××市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合作,其中,沿街商业性用房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公司拟将其全部用于对外出租经营。为了防范税务风险,降低纳税成本,依法准确及时纳税,合法节省税金,合理增加利润,亟须在开业前先行纳税筹划。该公司财会人员,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对于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毋庸置疑,认识比较一致,但在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上,大家却有争议,认识不一,归总起来,不外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沿街商业房是投资公司投资建成,投资公司应是产权所有人,如出租经营,应缴纳营业税,还应缴纳房产税;另一种观点认为,沿街商业房是投资公司投资建成不错,但投资公司不是产权所有人,而是经营使用人,如出租经营,应缴纳营业税,但不应再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工人文化宫缴纳。为此,该公司为了统一认识,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缴冤枉税,特向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税务咨询。
分析
注册税务师听了该公司基本业务情况介绍,又查阅了相关资料,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分析,作出如下答复:
新建成的工人文化宫沿街商业性用房,如出租经营,根据营业税、房产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营业税缴纳好理解,只要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至于房产税应由谁缴纳,必须先弄清楚:沿街商业性用房的产权到底归谁所有。根据×××市工人文化宫(甲方)和××××投资公司(乙方)签订的《×××市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第五条“本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进行投资,甲方配合乙方进行项目报建、审批及建设过程中的关系协调。”、第六条“乙方的投资从沿街商业建筑的经营收益中收回。”、第八条“根据协商,沿街商业性用房建成后,建筑物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拥有上述商业房35年的经营权,即自××××年10月1日起至××××年9月30日止。期满后,乙方应将其完好交付甲方。”等条款规定,显然,工人文化宫沿街商业性用房的产权是归甲方(×××市工人文化宫)所有,乙方(××××投资公司)仅拥有商业房35年的经营权。
根据上述《合作框架协议》条款规定,再参照*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等解释,由于,×××市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含商业房)所有权均为甲方拥有,提供投资的乙方仅是取得商业房35年的经营权,未发生《中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且甲乙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所以,××××市工人文化宫(甲方)和××××投资公司(乙方)签订的《×××市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不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甲乙双方是租赁关系。因此,《×××市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投资合作项目》,不属于营业税法规中所说的合作建房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这种行为系属甲方(×××市工人文化宫)在一定时期内向乙方(××××投资公司)转让房屋使用权,属于营业税法规中所说的租赁行为,乙方建设房屋的投资即为预付租金,相对也是甲方的预收租金。根据营业税条例细则规定,甲方(×××市工人文化宫)应按“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乙方(××××投资公司)在享有房屋经营使用权期间内,又将房屋出租经营,属于转租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规定,乙方也应按“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至于房产税应由谁缴纳问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和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税函发[1992]12号)“房屋多次转租,只就*9次出租时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再转租,不再征收房产税,可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等规定精神,×××市工人文化宫(甲方)是商业房产权所有人,又是房屋*9次出租人,因此,×××市工人文化宫,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房产税;而××××投资公司(乙方)不是商业房产权所有人,而是房屋承租人和房屋转租人,因此,不应再缴纳房产税,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版权声明
××××投资公司参与×××市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合作,其中,沿街商业性用房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公司拟将其全部用于对外出租经营。为了防范税务风险,降低纳税成本,依法准确及时纳税,合法节省税金,合理增加利润,亟须在开业前先行纳税筹划。该公司财会人员,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对于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毋庸置疑,认识比较一致,但在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上,大家却有争议,认识不一,归总起来,不外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沿街商业房是投资公司投资建成,投资公司应是产权所有人,如出租经营,应缴纳营业税,还应缴纳房产税;另一种观点认为,沿街商业房是投资公司投资建成不错,但投资公司不是产权所有人,而是经营使用人,如出租经营,应缴纳营业税,但不应再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工人文化宫缴纳。为此,该公司为了统一认识,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缴冤枉税,特向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税务咨询。
分析
注册税务师听了该公司基本业务情况介绍,又查阅了相关资料,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分析,作出如下答复:
新建成的工人文化宫沿街商业性用房,如出租经营,根据营业税、房产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营业税缴纳好理解,只要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至于房产税应由谁缴纳,必须先弄清楚:沿街商业性用房的产权到底归谁所有。根据×××市工人文化宫(甲方)和××××投资公司(乙方)签订的《×××市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第五条“本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进行投资,甲方配合乙方进行项目报建、审批及建设过程中的关系协调。”、第六条“乙方的投资从沿街商业建筑的经营收益中收回。”、第八条“根据协商,沿街商业性用房建成后,建筑物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拥有上述商业房35年的经营权,即自××××年10月1日起至××××年9月30日止。期满后,乙方应将其完好交付甲方。”等条款规定,显然,工人文化宫沿街商业性用房的产权是归甲方(×××市工人文化宫)所有,乙方(××××投资公司)仅拥有商业房35年的经营权。
根据上述《合作框架协议》条款规定,再参照*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等解释,由于,×××市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含商业房)所有权均为甲方拥有,提供投资的乙方仅是取得商业房35年的经营权,未发生《中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且甲乙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所以,××××市工人文化宫(甲方)和××××投资公司(乙方)签订的《×××市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不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甲乙双方是租赁关系。因此,《×××市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投资合作项目》,不属于营业税法规中所说的合作建房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这种行为系属甲方(×××市工人文化宫)在一定时期内向乙方(××××投资公司)转让房屋使用权,属于营业税法规中所说的租赁行为,乙方建设房屋的投资即为预付租金,相对也是甲方的预收租金。根据营业税条例细则规定,甲方(×××市工人文化宫)应按“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乙方(××××投资公司)在享有房屋经营使用权期间内,又将房屋出租经营,属于转租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规定,乙方也应按“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至于房产税应由谁缴纳问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和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税函发[1992]12号)“房屋多次转租,只就*9次出租时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再转租,不再征收房产税,可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等规定精神,×××市工人文化宫(甲方)是商业房产权所有人,又是房屋*9次出租人,因此,×××市工人文化宫,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房产税;而××××投资公司(乙方)不是商业房产权所有人,而是房屋承租人和房屋转租人,因此,不应再缴纳房产税,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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