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正常也不能放松警惕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至生产食品的A公司检查,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发现,A公司近三年来的增值税税负一直居中上水平,销售收入也保持在3200万元左右,且每年都盈利40多万元,由于案头分析并未发现重大疑点,所以,检查组制定的检查计划仅是考虑了检查一些“跑冒滴漏”的小问题。但进点A公司后发现,A公司的会计核算基础非常薄弱,尽管检查仅是围绕账面核算情况按部就班进行,但还是出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如会计核算过于简单化,特别是对生产成本的核算没有分品种进行,仅是按类别“烧大杂烩”,从而无法核实各具体产品生产成本的正确性;再如,对检查人员提出的一些问题,财务人员往往不是无法说明具体情况,就是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让检查人员的一些疑问得不到有效解决。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检查人员只能就事论事地对一些小问题作出判断。为此,检查组邱组长觉得,由于A公司会计核算的基础薄弱,不仅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的规范和清晰,而且也影响到检查进程和检查结果,因此,邱组长决定花半天时间专题调查A公司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并就A公司的会计核算提出整改意见。
整整一天,调查工作全部结束。然而,就在邱组长全面审阅和分析调查情况,并准备找出因会计基础薄弱而多缴税和少缴税正反两方面的案例,以说明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时,看到调查情况中反映的A公司员工人数为784人,邱组长突然感觉到这与A公司年销售收入3200万元的规模极不相称,再核对会计报表附注上说明的人数,发现仅是439人,相差345人,询问A公司财务科苏科长,得到的解释是该差额系临时工,没有列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而检查员小武的解释是784人的数据是由公司人事科提供的,于是邱组长请小武重新核实人数。小武在对A公司各科室、各生产车间及各班次人数分别做了核实后,得出A公司的实际人数为787(另有12名临时工不在其中),该数据与小武*9次从人事科了解的人数仅相差三人,说明人事科掌握的人数基本正确。
如此大的人数差异让邱组长意识到A公司很可能隐瞒了什么,他再次请苏科长解释,但苏科长还是解释说他们公司有340多人属缴纳养老保险的长期临时工,由于每月都有此类工人调入和调出公司,为了减少上报统计数据不断变更的麻烦,会计报表没有将这些工人数并入其中。苏科长的解释似乎很有道理,但邱组长没有被此解释所迷惑,而是追问苏科长,公司近三年是否正常保持了340多名“临时工”的规模?这些“临时工”是否均定有劳动合同?这些“临时工”是否均要发工资?苏科长自然都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但紧接着,邱组长向苏科长说明了自己思考的疑惑:公司正常的员工有780多人,人均到手的年工资额就要两万多,再加上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每年支出的人头费就要两千几百万,你们公司每年3200万元销售收入的一大半要用于支付人头费,而公司不但没有亏损,反而还有盈余,这是怎么回事呢?苏科长被问得愣住了,反映过来后还是不知如何回答,在邱组长严肃的目光下,苏科长知道再也无法辩解,只好承认了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原来,在A公司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不需要开具销售发票,A公司也尝到了不开具发票的甜头,为了鼓励客户不索要发票,A公司又采取了适当降低不开票产品售价的办法,并将未开票的销售额全部计入了帐外。但是,A公司也深知仅隐瞒收入很容易暴露,便同时采取了精心设计的三项配套“保护”措施:一是按照估算数据隐瞒了与帐外收入相应幅度和比例的料工费;二是故意没有对生产成本分品种进行核算,使得检查人员无法判断生产成本的正确性,以便浑水摸鱼;三是故意将增值税税负及会计利润调节到较理想的水平,以误导税务部门没有少缴税而不将自己列为稽查对象,或麻痹检查人员对自己检查的警惕性。最终查明,A公司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共隐瞒销售收入5740万元,隐瞒计税所得额438万元利润,A公司的偷税行为自然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
分析
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一些检查部门往往仅是以企业税负高低作为判断有无偷税嫌疑及是否列入检查范围的标准,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企业税负偏低固然可能存在偷税问题,但税负不偏低不等于就没有偷税问题。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一直居中上水平,而且每年都有一定的利润,这很可能让税务部门觉得A公司能够按章纳税,从而不将其列入检查对象或即使检查也可能麻痹大意。但笔者需强调的是,以增值税或所得税税负偏低为疑点进行追踪,固然是判断是否进行检查及如何检查的重要因素,也很可能发现偷税问题,但如果企业既隐瞒了收入,同时又隐瞒了相应的料工费,而且还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负调节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水平,则很可能让检查人员认为企业的纳税情况较好而麻痹大意。所以,笔者认为,检查人员不能仅以税负高低作为判断是否检查及如何检查的依据,特别是对纳税情况较好的企业,还要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存在不索要发票的可能,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别是生产成本的核算是否清晰和规范,要防止企业利用不开票及核算混乱来浑水摸鱼。
版权声明
某税务检查组至生产食品的A公司检查,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发现,A公司近三年来的增值税税负一直居中上水平,销售收入也保持在3200万元左右,且每年都盈利40多万元,由于案头分析并未发现重大疑点,所以,检查组制定的检查计划仅是考虑了检查一些“跑冒滴漏”的小问题。但进点A公司后发现,A公司的会计核算基础非常薄弱,尽管检查仅是围绕账面核算情况按部就班进行,但还是出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如会计核算过于简单化,特别是对生产成本的核算没有分品种进行,仅是按类别“烧大杂烩”,从而无法核实各具体产品生产成本的正确性;再如,对检查人员提出的一些问题,财务人员往往不是无法说明具体情况,就是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让检查人员的一些疑问得不到有效解决。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检查人员只能就事论事地对一些小问题作出判断。为此,检查组邱组长觉得,由于A公司会计核算的基础薄弱,不仅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的规范和清晰,而且也影响到检查进程和检查结果,因此,邱组长决定花半天时间专题调查A公司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并就A公司的会计核算提出整改意见。
整整一天,调查工作全部结束。然而,就在邱组长全面审阅和分析调查情况,并准备找出因会计基础薄弱而多缴税和少缴税正反两方面的案例,以说明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时,看到调查情况中反映的A公司员工人数为784人,邱组长突然感觉到这与A公司年销售收入3200万元的规模极不相称,再核对会计报表附注上说明的人数,发现仅是439人,相差345人,询问A公司财务科苏科长,得到的解释是该差额系临时工,没有列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而检查员小武的解释是784人的数据是由公司人事科提供的,于是邱组长请小武重新核实人数。小武在对A公司各科室、各生产车间及各班次人数分别做了核实后,得出A公司的实际人数为787(另有12名临时工不在其中),该数据与小武*9次从人事科了解的人数仅相差三人,说明人事科掌握的人数基本正确。
如此大的人数差异让邱组长意识到A公司很可能隐瞒了什么,他再次请苏科长解释,但苏科长还是解释说他们公司有340多人属缴纳养老保险的长期临时工,由于每月都有此类工人调入和调出公司,为了减少上报统计数据不断变更的麻烦,会计报表没有将这些工人数并入其中。苏科长的解释似乎很有道理,但邱组长没有被此解释所迷惑,而是追问苏科长,公司近三年是否正常保持了340多名“临时工”的规模?这些“临时工”是否均定有劳动合同?这些“临时工”是否均要发工资?苏科长自然都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但紧接着,邱组长向苏科长说明了自己思考的疑惑:公司正常的员工有780多人,人均到手的年工资额就要两万多,再加上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每年支出的人头费就要两千几百万,你们公司每年3200万元销售收入的一大半要用于支付人头费,而公司不但没有亏损,反而还有盈余,这是怎么回事呢?苏科长被问得愣住了,反映过来后还是不知如何回答,在邱组长严肃的目光下,苏科长知道再也无法辩解,只好承认了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原来,在A公司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不需要开具销售发票,A公司也尝到了不开具发票的甜头,为了鼓励客户不索要发票,A公司又采取了适当降低不开票产品售价的办法,并将未开票的销售额全部计入了帐外。但是,A公司也深知仅隐瞒收入很容易暴露,便同时采取了精心设计的三项配套“保护”措施:一是按照估算数据隐瞒了与帐外收入相应幅度和比例的料工费;二是故意没有对生产成本分品种进行核算,使得检查人员无法判断生产成本的正确性,以便浑水摸鱼;三是故意将增值税税负及会计利润调节到较理想的水平,以误导税务部门没有少缴税而不将自己列为稽查对象,或麻痹检查人员对自己检查的警惕性。最终查明,A公司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共隐瞒销售收入5740万元,隐瞒计税所得额438万元利润,A公司的偷税行为自然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
分析
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一些检查部门往往仅是以企业税负高低作为判断有无偷税嫌疑及是否列入检查范围的标准,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企业税负偏低固然可能存在偷税问题,但税负不偏低不等于就没有偷税问题。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一直居中上水平,而且每年都有一定的利润,这很可能让税务部门觉得A公司能够按章纳税,从而不将其列入检查对象或即使检查也可能麻痹大意。但笔者需强调的是,以增值税或所得税税负偏低为疑点进行追踪,固然是判断是否进行检查及如何检查的重要因素,也很可能发现偷税问题,但如果企业既隐瞒了收入,同时又隐瞒了相应的料工费,而且还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负调节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水平,则很可能让检查人员认为企业的纳税情况较好而麻痹大意。所以,笔者认为,检查人员不能仅以税负高低作为判断是否检查及如何检查的依据,特别是对纳税情况较好的企业,还要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存在不索要发票的可能,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别是生产成本的核算是否清晰和规范,要防止企业利用不开票及核算混乱来浑水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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