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平价转让背后的故事——浙江XX海运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一、基本情况
浙江XX海运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办理工商登记,是从事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成品油船、普通货船运输业的代开票企业。2010年,该企业拥有两艘油船,新润7和新润9,载重吨位分别为3600吨和3360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属于国税管理。
2010年12月23日,该企业股东提出申请转让股权,原有股东两人张甲和李某,股权比例为83.67%和16.33%,注册资本为1500万,现张甲将自身的股权73.67%,平价转让给张乙,李某将自身全部股权16.33%平价转让给张乙。转让后该公司股东还是两人,分别是张乙和张甲,股权比例分别是90%和10%.
二、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查看了该企业11月份的财务报表,发现未分配利润为-41366.66元,净资产为14958633.34元,从账面上来讲,该企业并无房产和土地,平价转让股权看似合理,但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从事运输的类型为出发点,以之前对成品油市场运输价格的变化为依据,同时比较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盈利情况作出判断,尽管海运企业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很大,但这危机并没有对成品油运输企业造成影响,企业盈利没有问题,以原价转让显然不合理。
该企业截止2010年11月30日账面主营业务成本17953249.65元,主营业务收入19797320.70元,主营业务成本率为90.7%,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80%的比例。是否存在虚列成本逃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三、约谈举证
为了消除上述存在的各项疑点,评估人员按照评估程序,对该单位发出了《举证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来我分局对上述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约谈中,该企业财务人员对评估人员的疑点作出以下解释:
针对股权转让:该股权转让确实是平价转让,其中一对受让方和转让方是亲兄弟,另一对受让方和转让方关系比较好,所以也以平价转让。
针对主营业务成本率偏高的原因:主营业务成本率高的原因可能是不同的企业账务处理的方法不一样,比如海运企业的一块重要支出港务费,该企业放在主营业务成本中,而有些企业或放在管理费用中,还有不同船只的油耗也不一样。
针对企业的解释,评估人员进行了分析,认为企业财务人员的回答比较简单,有些含糊其辞,不能获得我们的认可,为了消除我们的疑点,评估人员决定下户实地核查。
四、实地核查
根据下户有关程序,我们向企业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配合评估人员的本次核查。评估人员再次向企业询问平价转让是否真实,并告知企业如有隐瞒交易价格一经查出,则以偷税论处。但企业坚持说是平价转让,不隐瞒。在询问无果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告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27号文件,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包括平价或低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企业向评估人员反映在股权转让中张甲和张乙是亲兄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中所称的正当理由,但李某和张乙之间的转让不在正当理由之列。
虽然在交易价格上,企业一再坚持平价转让,从财务报表上看,企业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从税源登记上看,企业并无房产和土地,但评估经验告诉我们,企业股东股权平价转让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该企业是否存在同样的现象?评估人员决定一查到底。根据案头审核中发现的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率明显偏高的现象,评估人员选择了占主营业务成本绝大部分比重的燃油成本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截止2010年11月30日,该企业列支燃油成本12669300元,主营业务收入19797320.7元,燃油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竟为64%,远高于《X X市X X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预警指标值》58%的比例。由此评估人员找到了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率偏高的原因所在,于是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燃油成本明细账和凭证进行了检查。其中2010年2月18日25号凭证引起了评估人员的警觉:
借:主营业务成本——燃油
1030000
贷:应付账款
1030000
在摘要栏中写着柴油55T×7000=385000元
燃料油129T×5000=645000元
柴油和燃料油价格怎么恰好是7000元/吨和5000元/吨?评估人员又查阅了其他月份的凭证发现6月和7月企业列出的柴油价格分别是8000元/吨和5000元/吨。而据评估人员之前的调查了解,2010年1月份柴油的价格基本在5470元/吨左右,燃料油的价格在4010元/吨左右。针对这个疑点,评估人员要求企业会计作出解释,会计解释说这个实际是每月关于燃油的预提费用,因为新会计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只能在应付账款中核算。评估人员问道为什么在汇算清缴时没有结转,企业解释说由于在2011年1月企业会计发生了变更,新老会计由于工作交接不到位,新会计对2010年度的账务处理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有及时结转。评估人员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多计成本的表现,遂要求财务人员逐月进行自查自纠。经企业自查自纠,该企业多计提成本2074236元。
至此,评估人员要求企业按规定对账务和净资产进行调整,调整后该企业净资产为16914033.34元,按规定转让方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62236.12元。同时对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成本率重新进行计算,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为79.9%,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评估处理
经过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企业存在的涉税疑点已基本消除,评估人员制作了《纳税评估提示函》和《纳税评估建议书》,建议企业自查自纠,补缴相关税费,并做好账务调整,同时将评估所发现的问题通过《纳税评估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反馈给日常税源管理岗,以作为以后关注的重点,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目的。
2011年12月23日,该公司股东发生股权转让业务,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共计15222.62元(其中李某1381.03元,张甲6230.28元,张乙7611.31元),李某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2236.12元。
六、征管建议
更新传统观念,关注成本费用。在平时的日常评估中,评估人员往往对所得税属于国税而非地税管辖的企业只注重对小税种的审核,而忽视对成本和费用的核算。虽然对成本和费用的核算主要目的是关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但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净利润,从而影响到企业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分配等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另外角度来讲,纳税评估的另一个功效是在评估中对于企业存在各类问题,包括成本和费用的核算,评估人员应及时宣传国家的税收政策,从而提升财务人员的税收法律知识,规范该企业乃至该地区企业整体账务处理的行为。从上述角度来讲,对所得税非地税管辖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的核算,也是纳税评估必不可少的内容。
版权声明
浙江XX海运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办理工商登记,是从事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成品油船、普通货船运输业的代开票企业。2010年,该企业拥有两艘油船,新润7和新润9,载重吨位分别为3600吨和3360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属于国税管理。
2010年12月23日,该企业股东提出申请转让股权,原有股东两人张甲和李某,股权比例为83.67%和16.33%,注册资本为1500万,现张甲将自身的股权73.67%,平价转让给张乙,李某将自身全部股权16.33%平价转让给张乙。转让后该公司股东还是两人,分别是张乙和张甲,股权比例分别是90%和10%.
二、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查看了该企业11月份的财务报表,发现未分配利润为-41366.66元,净资产为14958633.34元,从账面上来讲,该企业并无房产和土地,平价转让股权看似合理,但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从事运输的类型为出发点,以之前对成品油市场运输价格的变化为依据,同时比较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盈利情况作出判断,尽管海运企业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很大,但这危机并没有对成品油运输企业造成影响,企业盈利没有问题,以原价转让显然不合理。
该企业截止2010年11月30日账面主营业务成本17953249.65元,主营业务收入19797320.70元,主营业务成本率为90.7%,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80%的比例。是否存在虚列成本逃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三、约谈举证
为了消除上述存在的各项疑点,评估人员按照评估程序,对该单位发出了《举证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来我分局对上述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约谈中,该企业财务人员对评估人员的疑点作出以下解释:
针对股权转让:该股权转让确实是平价转让,其中一对受让方和转让方是亲兄弟,另一对受让方和转让方关系比较好,所以也以平价转让。
针对主营业务成本率偏高的原因:主营业务成本率高的原因可能是不同的企业账务处理的方法不一样,比如海运企业的一块重要支出港务费,该企业放在主营业务成本中,而有些企业或放在管理费用中,还有不同船只的油耗也不一样。
针对企业的解释,评估人员进行了分析,认为企业财务人员的回答比较简单,有些含糊其辞,不能获得我们的认可,为了消除我们的疑点,评估人员决定下户实地核查。
四、实地核查
根据下户有关程序,我们向企业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配合评估人员的本次核查。评估人员再次向企业询问平价转让是否真实,并告知企业如有隐瞒交易价格一经查出,则以偷税论处。但企业坚持说是平价转让,不隐瞒。在询问无果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告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27号文件,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包括平价或低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企业向评估人员反映在股权转让中张甲和张乙是亲兄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中所称的正当理由,但李某和张乙之间的转让不在正当理由之列。
虽然在交易价格上,企业一再坚持平价转让,从财务报表上看,企业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从税源登记上看,企业并无房产和土地,但评估经验告诉我们,企业股东股权平价转让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该企业是否存在同样的现象?评估人员决定一查到底。根据案头审核中发现的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率明显偏高的现象,评估人员选择了占主营业务成本绝大部分比重的燃油成本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截止2010年11月30日,该企业列支燃油成本12669300元,主营业务收入19797320.7元,燃油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竟为64%,远高于《X X市X X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预警指标值》58%的比例。由此评估人员找到了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率偏高的原因所在,于是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燃油成本明细账和凭证进行了检查。其中2010年2月18日25号凭证引起了评估人员的警觉:
借:主营业务成本——燃油
1030000
贷:应付账款
1030000
在摘要栏中写着柴油55T×7000=385000元
燃料油129T×5000=645000元
柴油和燃料油价格怎么恰好是7000元/吨和5000元/吨?评估人员又查阅了其他月份的凭证发现6月和7月企业列出的柴油价格分别是8000元/吨和5000元/吨。而据评估人员之前的调查了解,2010年1月份柴油的价格基本在5470元/吨左右,燃料油的价格在4010元/吨左右。针对这个疑点,评估人员要求企业会计作出解释,会计解释说这个实际是每月关于燃油的预提费用,因为新会计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只能在应付账款中核算。评估人员问道为什么在汇算清缴时没有结转,企业解释说由于在2011年1月企业会计发生了变更,新老会计由于工作交接不到位,新会计对2010年度的账务处理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有及时结转。评估人员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多计成本的表现,遂要求财务人员逐月进行自查自纠。经企业自查自纠,该企业多计提成本2074236元。
至此,评估人员要求企业按规定对账务和净资产进行调整,调整后该企业净资产为16914033.34元,按规定转让方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62236.12元。同时对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成本率重新进行计算,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为79.9%,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评估处理
经过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企业存在的涉税疑点已基本消除,评估人员制作了《纳税评估提示函》和《纳税评估建议书》,建议企业自查自纠,补缴相关税费,并做好账务调整,同时将评估所发现的问题通过《纳税评估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反馈给日常税源管理岗,以作为以后关注的重点,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目的。
2011年12月23日,该公司股东发生股权转让业务,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共计15222.62元(其中李某1381.03元,张甲6230.28元,张乙7611.31元),李某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2236.12元。
六、征管建议
更新传统观念,关注成本费用。在平时的日常评估中,评估人员往往对所得税属于国税而非地税管辖的企业只注重对小税种的审核,而忽视对成本和费用的核算。虽然对成本和费用的核算主要目的是关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但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净利润,从而影响到企业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分配等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另外角度来讲,纳税评估的另一个功效是在评估中对于企业存在各类问题,包括成本和费用的核算,评估人员应及时宣传国家的税收政策,从而提升财务人员的税收法律知识,规范该企业乃至该地区企业整体账务处理的行为。从上述角度来讲,对所得税非地税管辖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的核算,也是纳税评估必不可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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