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强制企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实行统一征收。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的说明》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公布后,我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6章38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同时删去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容,以体现统一征收的要求。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一是修改申报时限。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根据实践情况,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细化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删去原办法有关不能即时审核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义务;三是增加个人申报内容。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办理缴费申报,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一是完善缴费方式。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将原办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内容,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三是增加个人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额机构代扣;同时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划缴和告知义务。
(五)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法律责任、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以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
在此次发布的草案中,除了允许个人参保和参保方式增加网上申报受到关注以外,舆论和社会各界更加关注的是,草案规定国家将强制企业缴齐五项社会保险。很多人认为,这样做有利于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这样做是“掏企业腰包、拔员工的毛”,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对“拔毛”的说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表示,社保费不像税收,税收要平衡政府的财政开支。社保费的钱收了,之后还是全部用在老百姓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上的。社保费不够了,国家财政还是要补贴的。
版权声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的说明》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公布后,我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6章38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同时删去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容,以体现统一征收的要求。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一是修改申报时限。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根据实践情况,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细化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删去原办法有关不能即时审核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义务;三是增加个人申报内容。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办理缴费申报,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一是完善缴费方式。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将原办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内容,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三是增加个人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额机构代扣;同时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划缴和告知义务。
(五)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法律责任、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以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
在此次发布的草案中,除了允许个人参保和参保方式增加网上申报受到关注以外,舆论和社会各界更加关注的是,草案规定国家将强制企业缴齐五项社会保险。很多人认为,这样做有利于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这样做是“掏企业腰包、拔员工的毛”,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对“拔毛”的说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表示,社保费不像税收,税收要平衡政府的财政开支。社保费的钱收了,之后还是全部用在老百姓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上的。社保费不够了,国家财政还是要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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