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助推家政服务业发展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进一步细化了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1]51号文件*9条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文件要求,家政服务企业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家政服务内容。家政服务企业通过聘请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为社会提供家政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是近年来在家政行业悄然兴起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目前,在大都市,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纷纷成立,走进居家服务。
所谓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是作为中介公司的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形成合约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员是公司员工,外出服务代表公司。具体做法是,公司与求职者签订用工合同,吸纳他们为公司员工;公司与用户签订劳务协议,负责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同时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并负责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家政服务员作为家政公司员工派遣到雇主家中服务,家政公司给家政服务员发工资、买保险、协调矛盾、解决实际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员工制家政服务的优势就在于家政服务员外出工作代表公司,雇主使用放心,而且公司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服务技能强、信誉好。员工在服务过程中遇到困难会得到公司的指导和帮助,与用户产生纠纷由公司出面协调,一旦工作上出现意外给员工或雇主带来损失,所投保险就能起到弥补损失的作用。因此,去年9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方面,强调要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支持政策。
员工制家政服务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
根据财税[2011]51号文件的规定,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必须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实际上岗工作。家政服务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发放。因此,非公司员工从事的家政服务收入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家政服务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均不得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采用正列举,强调核算
财税[2011]51号文件第四条明确,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物业服务、劳务介绍、婚介服务等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
对家政服务企业取得多业收入的,财税[2011]51号文件第五条要求,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因此,家政服务企业一定要按照上述列举的免税项目核算免税收入,准确计算营业税征免税额。
家政服务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家政服务企业中的绝大多数是小型微型企业,除享受营业税免征优惠外,还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家政服务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至2015年底。
风险提示
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减免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地方税务局
版权声明
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1]51号文件*9条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文件要求,家政服务企业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家政服务内容。家政服务企业通过聘请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为社会提供家政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是近年来在家政行业悄然兴起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目前,在大都市,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纷纷成立,走进居家服务。
所谓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是作为中介公司的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形成合约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员是公司员工,外出服务代表公司。具体做法是,公司与求职者签订用工合同,吸纳他们为公司员工;公司与用户签订劳务协议,负责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同时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并负责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家政服务员作为家政公司员工派遣到雇主家中服务,家政公司给家政服务员发工资、买保险、协调矛盾、解决实际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员工制家政服务的优势就在于家政服务员外出工作代表公司,雇主使用放心,而且公司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服务技能强、信誉好。员工在服务过程中遇到困难会得到公司的指导和帮助,与用户产生纠纷由公司出面协调,一旦工作上出现意外给员工或雇主带来损失,所投保险就能起到弥补损失的作用。因此,去年9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方面,强调要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支持政策。
员工制家政服务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
根据财税[2011]51号文件的规定,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必须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实际上岗工作。家政服务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发放。因此,非公司员工从事的家政服务收入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家政服务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均不得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采用正列举,强调核算
财税[2011]51号文件第四条明确,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物业服务、劳务介绍、婚介服务等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
对家政服务企业取得多业收入的,财税[2011]51号文件第五条要求,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因此,家政服务企业一定要按照上述列举的免税项目核算免税收入,准确计算营业税征免税额。
家政服务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家政服务企业中的绝大多数是小型微型企业,除享受营业税免征优惠外,还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家政服务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至2015年底。
风险提示
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减免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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