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信用好、承兑性强、流通便利、节约资金成本等一系列优点,是当前企业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但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也容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粉饰”虚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流的“帮凶”。从玩转“资本魔方”向银行贴现84亿余元的周正毅,到因被举报“虚增销售收入50亿”而陷入财务丑闻的四川长虹,无不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关。因此,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当前有关部门值得关注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的财会规定
(一)基本规定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6为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票面内容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变现及转让方式
一是到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期限6个月。二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三是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最常见的方法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签章,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的方式及分析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从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的手法转为真票虚开的作案手法,这种发票能够通过国税机关的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传统的检查方法难以查出其犯罪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往往突破常规,从资金流和物流入手进行检查,现金结算、往来挂账成为检查虚开案件的突破口,而银行承兑汇票往往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掩饰其虚构的资金流。
(一)主要方式
1、利用真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为了掩饰假进项发票的真相,在支付资金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受票人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然后再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背书给第三方、第四方返回原企业,虚构资金结算。
2、利用虚假背书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将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开票方,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财务部门编造虚假背书的复印件,凭复印件入帐,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
3、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直接将过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修改入账,虚构企业资金流。
4、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退回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虚构资金流,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复印件作为入账依据,然后将原件以“申请未用”的名义退还银行,取消此项承兑汇票业务。这样企业只需支付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就为虚假业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资金流向。
(二)原因分析
1、企业做帐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都是复印件,造假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期一般是6个月,在此时间之内可以任意背书转让、买卖以及贴现。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无论是到期兑付、背书转让,还是贴现,以及在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其原件都不在企业留存,一律以复印件入账。正是因为这一点,银行承兑汇票才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用作入账凭证的[*{6}*]。
2、银行承兑汇票变现灵活,掩盖异常的资金流向。目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不法分子为了达到票货款一致,在资金运作上大做文章。他们在汇票上假借背书转让,表面上是汇给开票单位,开出汇票与付款方向一致,造成虚假业务的表面真实,实际上汇票经过几次背书转让,最终又回到付款方下属机构或另外设立的私人银行帐号。
3、税务人员对金融知识掌握较少。对于金融部门的结算方式、票据办理流程、违规处理掌握太少,不能在日常监控和税务稽查中运用自如,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4、银企利益驱动催生银行承兑汇票地下交易。少数金融部门为了片面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及表外业务收益,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其贸易真实性审查不严,相关要素不齐全,不能严格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企业向银行先支付50%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而后由银行开出供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实际的流通货币,而且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倍的数额。这样一来,节省了大笔现金。正是基于这种银企各取所需的吸引,联手共同推进了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运用,繁荣了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地下交易市场。在地下交易市场,承兑汇票直接作为一种商品买卖,不留任何痕迹即能变现,造成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存在不规范行为。
版权声明
银行承兑汇票的财会规定
(一)基本规定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6为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票面内容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变现及转让方式
一是到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期限6个月。二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三是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最常见的方法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签章,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的方式及分析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从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的手法转为真票虚开的作案手法,这种发票能够通过国税机关的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传统的检查方法难以查出其犯罪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往往突破常规,从资金流和物流入手进行检查,现金结算、往来挂账成为检查虚开案件的突破口,而银行承兑汇票往往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掩饰其虚构的资金流。
(一)主要方式
1、利用真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为了掩饰假进项发票的真相,在支付资金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受票人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然后再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背书给第三方、第四方返回原企业,虚构资金结算。
2、利用虚假背书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将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开票方,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财务部门编造虚假背书的复印件,凭复印件入帐,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
3、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直接将过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修改入账,虚构企业资金流。
4、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退回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虚构资金流,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复印件作为入账依据,然后将原件以“申请未用”的名义退还银行,取消此项承兑汇票业务。这样企业只需支付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就为虚假业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资金流向。
(二)原因分析
1、企业做帐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都是复印件,造假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期一般是6个月,在此时间之内可以任意背书转让、买卖以及贴现。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无论是到期兑付、背书转让,还是贴现,以及在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其原件都不在企业留存,一律以复印件入账。正是因为这一点,银行承兑汇票才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用作入账凭证的[*{6}*]。
2、银行承兑汇票变现灵活,掩盖异常的资金流向。目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不法分子为了达到票货款一致,在资金运作上大做文章。他们在汇票上假借背书转让,表面上是汇给开票单位,开出汇票与付款方向一致,造成虚假业务的表面真实,实际上汇票经过几次背书转让,最终又回到付款方下属机构或另外设立的私人银行帐号。
3、税务人员对金融知识掌握较少。对于金融部门的结算方式、票据办理流程、违规处理掌握太少,不能在日常监控和税务稽查中运用自如,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4、银企利益驱动催生银行承兑汇票地下交易。少数金融部门为了片面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及表外业务收益,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其贸易真实性审查不严,相关要素不齐全,不能严格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企业向银行先支付50%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而后由银行开出供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实际的流通货币,而且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倍的数额。这样一来,节省了大笔现金。正是基于这种银企各取所需的吸引,联手共同推进了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运用,繁荣了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地下交易市场。在地下交易市场,承兑汇票直接作为一种商品买卖,不留任何痕迹即能变现,造成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存在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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