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变通为油费 留下涉税隐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例
近日,税务机关对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税务人员首先通过该公司的“销售费用”账簿,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购进柴油536719.47元,然后追查有关购进柴油的凭证,得知购进柴油的货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购进的对象是中国石油公司的各个加油站。税务人员又通过检查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发现该公司拥有三辆小汽车,但是这些小汽车都是汽油车,该公司并没有可以耗用柴油的固定资产。
至此,税务人员就产生了很大的疑问,该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既然没有可以耗用柴油的固定资产,那么购进的这么多柴油都用到了哪里?于是,税务人员对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财务负责人最终不得不承认:该公司自身没有运送货物的车辆,于是在购进和销售的过程中,就不得不租用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进行运输,但是这些承运单位或个人不愿意提供运输发票,因为这些承运单位或个人如果要想提供运输发票,就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这样承运人就必须要缴纳相关税款,这些承运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纳税,就在平日里加油时,以该公司的名义要求加油站开具普通发票,然后在结算运费时,就将这些发票提交给该公司。
该公司财务人员明知这些发票不合法,起初并不愿意接受这些发票,但是后来觉得如果接收这些发票,对双方都有利,一是承运单位或个人不用缴纳相关税款,这就可以节约承运人的经营成本;二是该公司取得购油的发票后,同样可以列支费用,尽管不能像取得运费发票那样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但是承运人往往提供的购油发票金额大于实际运费金额,因此尽管抵扣的进项税有所减少,但是扣除的费用却增加了,最终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互有增减,总体税负并没有增加,甚至总体税负还会有所减少。于是该公司就和承运人心照不宣,自2010年3月以来,一直都是对运费沿用这种处理方法。
财务人员认为,这些购油发票都是真发票,税务机关一般是很难发现真实的情况;另外虽然列支的费用有点张冠李戴,但是只要不会造成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增加,他们也不愿意就此与承运人认真计较。
最终,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法,对这些虚假的购油费用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并对其偷税行为给予罚款。该公司由于采用变通的方法,将他人的购油费用替代为自己的运输费用,结果造成不仅不能抵扣运输费用中7%的进项税,而且运输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并招致了税务机关的罚款,其经济损失是很大的。
分析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一些财务人员税法意识不强,对有关业务把关不严,经常存在变通有关业务的情况,把一些无法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变通为办公用品、油费、运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形式列支费用,这不免会留下诸多涉税的隐患,很可能会增加其经济损失。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要求在会计核算中要讲求真实性,就是要把发生的业务在会计核算中要真实反映出来。变通有关业务不仅影响企业的正确决策,而且还存在很大的偷税嫌疑。因此,会计在核算的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有关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要及时纠正,力求防范于未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版权声明
近日,税务机关对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税务人员首先通过该公司的“销售费用”账簿,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购进柴油536719.47元,然后追查有关购进柴油的凭证,得知购进柴油的货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购进的对象是中国石油公司的各个加油站。税务人员又通过检查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发现该公司拥有三辆小汽车,但是这些小汽车都是汽油车,该公司并没有可以耗用柴油的固定资产。
至此,税务人员就产生了很大的疑问,该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既然没有可以耗用柴油的固定资产,那么购进的这么多柴油都用到了哪里?于是,税务人员对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财务负责人最终不得不承认:该公司自身没有运送货物的车辆,于是在购进和销售的过程中,就不得不租用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进行运输,但是这些承运单位或个人不愿意提供运输发票,因为这些承运单位或个人如果要想提供运输发票,就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这样承运人就必须要缴纳相关税款,这些承运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纳税,就在平日里加油时,以该公司的名义要求加油站开具普通发票,然后在结算运费时,就将这些发票提交给该公司。
该公司财务人员明知这些发票不合法,起初并不愿意接受这些发票,但是后来觉得如果接收这些发票,对双方都有利,一是承运单位或个人不用缴纳相关税款,这就可以节约承运人的经营成本;二是该公司取得购油的发票后,同样可以列支费用,尽管不能像取得运费发票那样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但是承运人往往提供的购油发票金额大于实际运费金额,因此尽管抵扣的进项税有所减少,但是扣除的费用却增加了,最终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互有增减,总体税负并没有增加,甚至总体税负还会有所减少。于是该公司就和承运人心照不宣,自2010年3月以来,一直都是对运费沿用这种处理方法。
财务人员认为,这些购油发票都是真发票,税务机关一般是很难发现真实的情况;另外虽然列支的费用有点张冠李戴,但是只要不会造成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增加,他们也不愿意就此与承运人认真计较。
最终,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法,对这些虚假的购油费用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并对其偷税行为给予罚款。该公司由于采用变通的方法,将他人的购油费用替代为自己的运输费用,结果造成不仅不能抵扣运输费用中7%的进项税,而且运输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并招致了税务机关的罚款,其经济损失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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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一些财务人员税法意识不强,对有关业务把关不严,经常存在变通有关业务的情况,把一些无法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变通为办公用品、油费、运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形式列支费用,这不免会留下诸多涉税的隐患,很可能会增加其经济损失。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要求在会计核算中要讲求真实性,就是要把发生的业务在会计核算中要真实反映出来。变通有关业务不仅影响企业的正确决策,而且还存在很大的偷税嫌疑。因此,会计在核算的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有关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要及时纠正,力求防范于未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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