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经税务总局核准可抵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据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我国从2000年1月26日起开始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明确2011年10月1日起,将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并明确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此次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就是为了明确该规定。
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6类:(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版权声明
据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我国从2000年1月26日起开始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明确2011年10月1日起,将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并明确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此次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就是为了明确该规定。
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6类:(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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