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核实让异常申报现原形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基本情况
大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注册资金1000万元,从业人数48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案头分析
2011年4月,大连市金州区地税局对存在疑点差异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疑点数量多、疑点差额较大被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系统及“一户式”税收管理查询系统,对该公司的疑点情况进行分析:
1.房产税税源登记表中记录,该公司自用房产原值1855546元,年应纳房产税15586.59元,实际已经申报缴纳房产税5195.52元,差异额为10391.07元,说明该公司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问题。
2.核实该公司申报的2010年《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期末数为43909019.02元。《利润表》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为0,根据预收账款余额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合计数为43909019.02元,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应缴纳营业税为2195450.95元。该公司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产生差异为1195450.95元,说明该公司有23909019.02元预收账款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结合该公司季度申报的《资产负债表》,其预收账款发生在第四季度。根据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合计数为43909019.02元,根据1.5%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评估期应预缴土地增值税为658635.29元,已申报缴纳30万元,因此存在土地增值税预缴不足的情况,差异为358635.29元。
4.根据掌握的该公司所开发项目建立的《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台账》记载的数据表明,该公司在2010年以48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5万平方米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该公司评估期内申报缴纳契税为96万元,说明该公司只按地价款申报缴纳契税,而按政府规定需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未申报缴纳契税,说明该公司存在少缴契税的问题。
举证约谈
在进行案头分析后,评估人员根据存在的疑点问题制作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送达该公司,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根据疑点问题进行税务约谈。
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到地税局进行了说明:
1.关于房产税疑点,该公司房产原值与房产税税源登记资料中数据相符,其少缴税款的原因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税额较小,按月申报缴纳房产税比较麻烦,因此在2011年1月一次性申报缴纳了2010年5月~12月的房产税。
2.关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疑点问题,从2010年11月起,该公司的开发项目开始采取收取意向金、定金等方式销售开发的商品房,到2010年末,共收取价款43909019.02元,其中有2000万元开具了预收款发票,其余款项是购房者缴纳的意向金,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3.对于契税疑点,由于该公司的开发项目是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需要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不需要缴纳这部分契税。
由于约谈并未排除疑点,因此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首先查看了该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该公司的自用房产原值即房产原值为1855546元,实际已经申报缴纳房产税为5195.52元,2011年1月申报缴纳的房产税税收缴款书中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因此2010年少缴房产税10391.07元。
通过查看该公司开发项目的相关手续、文件,得知该公司开发小区占地面积为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1817平方米,容积率为1.04%.2010年10月取得该开发小区的预售许可证,11月初开盘,采取收取定金、预收款、意向金等方式预售。通过查看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收取预收款并开具预收款发票2000万元。有购房意向、采取缴纳意向金、定金方式的,收取款项为23909019.02元,与财务负责人解释的情况相符。另外,还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8月、9月2次支付给动迁单位动迁补偿款合计2000万元。
由于该公司提供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区政府行为,并没有上报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因此不享受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评估处理
针对该公司的疑点问题,该局对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该公司2010年房产税在2011年1月申报缴纳,系申报错误,应按所属月份补缴房产税合计为10391.07元。
2.对于该公司采取以收取意向金、定金方式收取的款项,属于预收款性质,因此收取的23909019.02元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即营业税1195450.95元、土地增值税358635.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6681.57元、教育费附加35863.53元。
3.对于该公司应按政府规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9845230元,虽然未缴纳,也应按税法规定与支付的动迁补偿费合计作为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应补缴契税1193809.2元。
(本案例由大连市金州区地税局提供)
版权声明
大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注册资金1000万元,从业人数48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案头分析
2011年4月,大连市金州区地税局对存在疑点差异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疑点数量多、疑点差额较大被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系统及“一户式”税收管理查询系统,对该公司的疑点情况进行分析:
1.房产税税源登记表中记录,该公司自用房产原值1855546元,年应纳房产税15586.59元,实际已经申报缴纳房产税5195.52元,差异额为10391.07元,说明该公司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问题。
2.核实该公司申报的2010年《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期末数为43909019.02元。《利润表》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为0,根据预收账款余额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合计数为43909019.02元,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应缴纳营业税为2195450.95元。该公司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产生差异为1195450.95元,说明该公司有23909019.02元预收账款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结合该公司季度申报的《资产负债表》,其预收账款发生在第四季度。根据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合计数为43909019.02元,根据1.5%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评估期应预缴土地增值税为658635.29元,已申报缴纳30万元,因此存在土地增值税预缴不足的情况,差异为358635.29元。
4.根据掌握的该公司所开发项目建立的《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台账》记载的数据表明,该公司在2010年以48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5万平方米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该公司评估期内申报缴纳契税为96万元,说明该公司只按地价款申报缴纳契税,而按政府规定需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未申报缴纳契税,说明该公司存在少缴契税的问题。
举证约谈
在进行案头分析后,评估人员根据存在的疑点问题制作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送达该公司,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根据疑点问题进行税务约谈。
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到地税局进行了说明:
1.关于房产税疑点,该公司房产原值与房产税税源登记资料中数据相符,其少缴税款的原因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税额较小,按月申报缴纳房产税比较麻烦,因此在2011年1月一次性申报缴纳了2010年5月~12月的房产税。
2.关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疑点问题,从2010年11月起,该公司的开发项目开始采取收取意向金、定金等方式销售开发的商品房,到2010年末,共收取价款43909019.02元,其中有2000万元开具了预收款发票,其余款项是购房者缴纳的意向金,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3.对于契税疑点,由于该公司的开发项目是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需要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不需要缴纳这部分契税。
由于约谈并未排除疑点,因此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首先查看了该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该公司的自用房产原值即房产原值为1855546元,实际已经申报缴纳房产税为5195.52元,2011年1月申报缴纳的房产税税收缴款书中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因此2010年少缴房产税10391.07元。
通过查看该公司开发项目的相关手续、文件,得知该公司开发小区占地面积为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1817平方米,容积率为1.04%.2010年10月取得该开发小区的预售许可证,11月初开盘,采取收取定金、预收款、意向金等方式预售。通过查看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收取预收款并开具预收款发票2000万元。有购房意向、采取缴纳意向金、定金方式的,收取款项为23909019.02元,与财务负责人解释的情况相符。另外,还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8月、9月2次支付给动迁单位动迁补偿款合计2000万元。
由于该公司提供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区政府行为,并没有上报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因此不享受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评估处理
针对该公司的疑点问题,该局对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该公司2010年房产税在2011年1月申报缴纳,系申报错误,应按所属月份补缴房产税合计为10391.07元。
2.对于该公司采取以收取意向金、定金方式收取的款项,属于预收款性质,因此收取的23909019.02元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即营业税1195450.95元、土地增值税358635.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6681.57元、教育费附加35863.53元。
3.对于该公司应按政府规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9845230元,虽然未缴纳,也应按税法规定与支付的动迁补偿费合计作为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应补缴契税1193809.2元。
(本案例由大连市金州区地税局提供)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