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有风险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农村信用社因其准备金计提及免征税规定带有一定的特殊性,部分信用社在汇算清缴中贷款损失准备不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人为调剂征免税期所得,增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2008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财税[2006]46号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3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为了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该文件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税[2009]99号文件的下发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文件执行期间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对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新进行申报。然而,部分农村信用社考虑到补提2008年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后,免税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或者由赢利转为亏损,不利于将税前可列支成本向2009年、2010年结转,没有进行补充申报,人为调剂征免税期所得以达到应纳税额免税期多、征税期少的目的。
例:A农村信用社位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中西部地区,2008年、2009年适用免征所得税规定。2008年末,贷款余额与2007年末相同,2007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75万元。2008年、2009年、2010年各年度贷款余额、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及其分类见下表一(单位:万元)。
指标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年末贷款余额 47500
77000
94500
其中:涉农和 39800
52500
70600
中小企业贷款
1、正常
23750
35050
49300
2、关注
9750
11600
14800
3、次级
900
350
300
4、可疑
5400
5500
6200
5、损失
0
0
0
A农村信用社2008年、2009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为: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15日完成。因2008年末贷款余额与2007年末贷款余额相同,汇算清缴时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40万元,应纳税额310万元,减免税额310万元。
该信用社未根据财税[2009]99号文件对2008年度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可列支的贷款损失准备涉税调整事项进行重新申报。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80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应纳税额125万元,减免税额125万元。
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928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40万元,应纳税额160万元,实缴税额160万元。
2008年~2010年累计申报扣除的准备金金额为372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80万元,减免税额435万元,实缴税额160万元。
上述纳税申报是否准确?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09]99号文件的规定,各年末可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见下表二(单位:万元)。
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1、正常
0
0
0
2、关注(1%)
97.5
116
148
3、次级(24%)
216
84
72
4、可疑(49%)
2646
2695
3038
5、损失(99%)
0
0
0
年末贷款余额(1%) 475
770
945
小计
2959.5
3665
4203
则2008年税前可扣除贷款损失准备为2484.5万元(2959.5-475),2009年税前可扣除贷款损失准备为705.5万元(3665-2959.5),2010年税前可扣除贷款损失准备为538万元(4203-3665)。
2008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244.5(12402484.5)万元,当年亏损;2009年弥补亏损前所得为1594.5万元(500+1800-705.5),弥补上年结转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应纳税额为87.5万元,减免税额87.5万元;2010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2030万元(640+1928-538),全年应纳税额507.5万元,应补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347.5万元。
调整后A农村信用社2008年~2010年累计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为372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80万元,但减免税额87.5万元,实缴税额507.5万元。
从上述调整前后的纳税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将贷款损失准备延后扣除,减少了应纳税额,在免税期内,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征税期内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税款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涉税犯罪的将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
2008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财税[2006]46号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3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为了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该文件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税[2009]99号文件的下发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文件执行期间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对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新进行申报。然而,部分农村信用社考虑到补提2008年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后,免税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或者由赢利转为亏损,不利于将税前可列支成本向2009年、2010年结转,没有进行补充申报,人为调剂征免税期所得以达到应纳税额免税期多、征税期少的目的。
例:A农村信用社位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中西部地区,2008年、2009年适用免征所得税规定。2008年末,贷款余额与2007年末相同,2007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75万元。2008年、2009年、2010年各年度贷款余额、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及其分类见下表一(单位:万元)。
指标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年末贷款余额 47500
77000
94500
其中:涉农和 39800
52500
70600
中小企业贷款
1、正常
23750
35050
49300
2、关注
9750
11600
14800
3、次级
900
350
300
4、可疑
5400
5500
6200
5、损失
0
0
0
A农村信用社2008年、2009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为: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15日完成。因2008年末贷款余额与2007年末贷款余额相同,汇算清缴时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40万元,应纳税额310万元,减免税额310万元。
该信用社未根据财税[2009]99号文件对2008年度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可列支的贷款损失准备涉税调整事项进行重新申报。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80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应纳税额125万元,减免税额125万元。
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928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40万元,应纳税额160万元,实缴税额160万元。
2008年~2010年累计申报扣除的准备金金额为372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80万元,减免税额435万元,实缴税额160万元。
上述纳税申报是否准确?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09]99号文件的规定,各年末可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见下表二(单位:万元)。
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1、正常
0
0
0
2、关注(1%)
97.5
116
148
3、次级(24%)
216
84
72
4、可疑(49%)
2646
2695
3038
5、损失(99%)
0
0
0
年末贷款余额(1%) 475
770
945
小计
2959.5
3665
4203
则2008年税前可扣除贷款损失准备为2484.5万元(2959.5-475),2009年税前可扣除贷款损失准备为705.5万元(3665-2959.5),2010年税前可扣除贷款损失准备为538万元(4203-3665)。
2008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244.5(12402484.5)万元,当年亏损;2009年弥补亏损前所得为1594.5万元(500+1800-705.5),弥补上年结转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应纳税额为87.5万元,减免税额87.5万元;2010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2030万元(640+1928-538),全年应纳税额507.5万元,应补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347.5万元。
调整后A农村信用社2008年~2010年累计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为372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80万元,但减免税额87.5万元,实缴税额507.5万元。
从上述调整前后的纳税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将贷款损失准备延后扣除,减少了应纳税额,在免税期内,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征税期内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税款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涉税犯罪的将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