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差旅费”中的销售业务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例
某油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属于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油泵、液压马达、液压元件、成套液压系统及相关机械产品。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2011年4月,该企业所在的国税检查人员对其2009年度的纳税情况开展税务稽查。
从征管系统中掌握的企业申报纳税情况看,该企业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负担率都较高,似乎都无懈可击。
但检查人员并没有被表象迷惑。通过对销售人员业务费深入检查发现: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销售人员业务费仅33.2万元,年末将该笔费用的60%并入业务员工资额一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检查人员通过对同行业纳税人的调查了解,销售人员业务费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4%以上,该纳税人发生的业务费明显偏低。而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差旅费” 201.67万元,与同行业相比明显偏高。凭直觉,检查人员觉得这里面有文章可做,于是将检查重点锁定在对“差旅费”的检查上。
通过认真细致地核实每笔差旅费报销凭证,检查人员发现,绝大多数的车辆过路费发票上,车型标识“客1、客2、客3”等各不相同,为了搞个水落石出,检查人员去高速公路收费站对“客1、客2、客3”的具体车型进行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大多数的车辆过路费发票都是大型载客客车的过路费发票,作为一个生产企业,怎么可能有这么多大客车发票呢?
在取得了上述证据以后,检查人员以入账的大客车过路费用发票为突破口,直接对财务人员、部分业务员就差旅费报销情况和业务费发放情况进行了询问,在证据面前,企业终于承认,是业务员用购买的车辆过路费、公共客车发票等各类票据当差旅费入账,实际为销售人员按销售比例提成的业务费以及其他一些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费用,共计172.76万元,至此,隐身于“差旅费”中的应作纳税调增的172.76万元销售人员业务费完全浮出水面。检查人员又乘胜追击扩大战果,通过对往来账户的检查发现,企业2009年2月取得江苏省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专项引导资金67万元,企业未按规定专款专用,而在当月将此款直接用于投资,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7万元。
分析
检查人员在查处过程中,一方面要全面了解企业的具体经营流程,要善于利用企业所属行业特点比较分析来寻找突破口;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疑点开展调查取证,用证据材料来还原事实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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