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承认是迷惑,丢卒保车是目的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某税务检查组至A超市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尽管被检查年度5、6两个月的营业额较其他月份分别多出了约30万元和40万元(正常月份为125万元左右),但这两个月的应纳增值税额仅较其他月份多出了不足0.5万元,由此造成这两个月的税负明显偏低。检查组穆组长分析,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一般应造成销项税和应纳税额相应增加,而A超市未能增加,由此判断问题很可能出在进项税上。于是,穆组长决定重点检查商品购进环节,主要是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及进项税的核算。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检查了这两个月全部单笔五万元以上购进商品的业务后,均未见大的疑点。穆组长据此分析:既然连续两个月的收入增加没有使应纳增值税相应增加,反而造成这两个月增值税税负的下降,这说明很可能是同一个原因引起的增加和下降。分析至此,穆组长觉得很有必要从收入增加的原因入手,追踪由收入增加引起或与收入增加有关的各种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检查组很快发现收入增加是由于5、6两月分别增加了代销图书收入33万元和39万元(含税),A超市获得10%的代销手续费7.2万元,且扣除手续费后的差额64.8万元已由委托代销方B公司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超市已按购销业务对代销图书进行了处理,再由于图书的增值税税率为13%,所以,两个月代销图书增加的应纳增值税额仅是0.828万元,这就是为什么收入增加而税负没有相应增加的根本原因。至此,疑问基本排除,穆组长本应可以放松一下,但职业习惯让穆组长又思考起此前发现的一大疑点,即A超市5、6两个月对代销图书的收入都是单独反映,明显有别于对其他代销商品收入的核算方式和核算习惯,为什么要单独反映收入呢?这让穆组长对代销产生了怀疑。
穆组长先向A超市索要了代销合同,发现B公司是外省的一图书销售公司,合同注明,扣除代销手续费10%后的部分由委托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接着,穆组长又来到超市图书柜了解情况,图书柜负责人说,上一年确实有两个月销售了大量图书,是他们超市专门腾出场地让一外地个体户销售的,个体户上交超市20%的手续费,穆组长故意追问怎么个上交20%?负责人说,就是每销售一万元(含税价),超市得2000元,个体户得8000元。穆组长又追问,既然是个体户租用了超市的场地自己销售,超市如何控制销售额呢?该负责人说,他只知道仍由超市专门安排的收银机统一收款,至于如何与委托方结算分成他不甚清楚。回到超市财务科,穆组长将了解的情况及相互矛盾的信息与财务科瞿科长做了交换,希望瞿科长予以解答,瞿科长很快介绍了情况。上一年春节后,B公司与A超市商妥,由超市提供一块独立的场地供B公司自行销售图书(一般为图书标价的1至三折),但由超市负责收款和开票(对不需要发票的仅是由收银机打印白条销售小票),销售额三天一分,超市得二,个体户得八,超市则将销售额每三天单独记一次销售,由此造成销售图书款与其他销售款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少入账的10%,瞿科长承认补税并请求从轻处罚。但是,穆组长并没有因超市主动承认问题而放松警惕,只是说目前还在检查阶段,考虑如何处理尚早。然而,就在检查人员将A超市受托代销图书的进项税发票全部摘录后,穆组长发现发票不仅来自于B公司,还有B公司提供的其他两家单位的发票,而且全部是现金付款,穆组长马上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问题,再次请瞿科长解释,至此,瞿科长不得不说出了全部实情。
原来,A超市仅是出租场地给B公司并收取销售额20%的场地费,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销售额达280万元(含税),超市共收取了56万元的场地费,而B公司提供了三家单位开具的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的72万元收入仅是按照18张发票的合计额加10%倒轧后的数据。A超市这样处理后,不仅将出租场地收入56万元(应纳5%的营业税)变成了受托代销收入7.2万元(应纳13%的增值税),而且还因少反映计税所得额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最终,A超市因虚假申报及偷税两大问题受到了严厉的处理处罚,同时B公司及其他两家代开发票的单位也因其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协查函并在查明情况后也受到了处罚。
分析
上述案例有两大启示:
一是一些纳税人在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苗头后往往会采取丢卒保车的方法,主动承认已无法掩盖的问题,以掩盖更深更大的问题。正如上述案例中,当穆组长发现A超市实际收取了20%的手续费后,A超市立马主动承认并请求从轻处罚,这往往很容易迷惑一些检查人员,但是,穆组长没有被迷惑,更没有放松警惕,而是保持了一名检查人员应有的职业敏感和职业素质,并最终挖出了更深更大的问题。
二是在现阶段申请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相当多的属于真票虚开或代开,但这些发票很容易通过认证,所以,检查人员必须承担起对这些发票的复核把关,要利用现场检查的有利条件,从发票内容的合理性、逻辑性入手,仔细核对和分析交易的真实性,找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突破口。如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本应提供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上又提供了其他两家单位代开的发票。
版权声明
检查组很快发现收入增加是由于5、6两月分别增加了代销图书收入33万元和39万元(含税),A超市获得10%的代销手续费7.2万元,且扣除手续费后的差额64.8万元已由委托代销方B公司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超市已按购销业务对代销图书进行了处理,再由于图书的增值税税率为13%,所以,两个月代销图书增加的应纳增值税额仅是0.828万元,这就是为什么收入增加而税负没有相应增加的根本原因。至此,疑问基本排除,穆组长本应可以放松一下,但职业习惯让穆组长又思考起此前发现的一大疑点,即A超市5、6两个月对代销图书的收入都是单独反映,明显有别于对其他代销商品收入的核算方式和核算习惯,为什么要单独反映收入呢?这让穆组长对代销产生了怀疑。
穆组长先向A超市索要了代销合同,发现B公司是外省的一图书销售公司,合同注明,扣除代销手续费10%后的部分由委托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接着,穆组长又来到超市图书柜了解情况,图书柜负责人说,上一年确实有两个月销售了大量图书,是他们超市专门腾出场地让一外地个体户销售的,个体户上交超市20%的手续费,穆组长故意追问怎么个上交20%?负责人说,就是每销售一万元(含税价),超市得2000元,个体户得8000元。穆组长又追问,既然是个体户租用了超市的场地自己销售,超市如何控制销售额呢?该负责人说,他只知道仍由超市专门安排的收银机统一收款,至于如何与委托方结算分成他不甚清楚。回到超市财务科,穆组长将了解的情况及相互矛盾的信息与财务科瞿科长做了交换,希望瞿科长予以解答,瞿科长很快介绍了情况。上一年春节后,B公司与A超市商妥,由超市提供一块独立的场地供B公司自行销售图书(一般为图书标价的1至三折),但由超市负责收款和开票(对不需要发票的仅是由收银机打印白条销售小票),销售额三天一分,超市得二,个体户得八,超市则将销售额每三天单独记一次销售,由此造成销售图书款与其他销售款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少入账的10%,瞿科长承认补税并请求从轻处罚。但是,穆组长并没有因超市主动承认问题而放松警惕,只是说目前还在检查阶段,考虑如何处理尚早。然而,就在检查人员将A超市受托代销图书的进项税发票全部摘录后,穆组长发现发票不仅来自于B公司,还有B公司提供的其他两家单位的发票,而且全部是现金付款,穆组长马上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问题,再次请瞿科长解释,至此,瞿科长不得不说出了全部实情。
原来,A超市仅是出租场地给B公司并收取销售额20%的场地费,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销售额达280万元(含税),超市共收取了56万元的场地费,而B公司提供了三家单位开具的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的72万元收入仅是按照18张发票的合计额加10%倒轧后的数据。A超市这样处理后,不仅将出租场地收入56万元(应纳5%的营业税)变成了受托代销收入7.2万元(应纳13%的增值税),而且还因少反映计税所得额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最终,A超市因虚假申报及偷税两大问题受到了严厉的处理处罚,同时B公司及其他两家代开发票的单位也因其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协查函并在查明情况后也受到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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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有两大启示:
一是一些纳税人在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苗头后往往会采取丢卒保车的方法,主动承认已无法掩盖的问题,以掩盖更深更大的问题。正如上述案例中,当穆组长发现A超市实际收取了20%的手续费后,A超市立马主动承认并请求从轻处罚,这往往很容易迷惑一些检查人员,但是,穆组长没有被迷惑,更没有放松警惕,而是保持了一名检查人员应有的职业敏感和职业素质,并最终挖出了更深更大的问题。
二是在现阶段申请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相当多的属于真票虚开或代开,但这些发票很容易通过认证,所以,检查人员必须承担起对这些发票的复核把关,要利用现场检查的有利条件,从发票内容的合理性、逻辑性入手,仔细核对和分析交易的真实性,找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突破口。如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本应提供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上又提供了其他两家单位代开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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