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基层涉税案件引发的思考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一、案情简介
2008年6月19日,某县国税局城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该县峰达林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当日下午5点左右,城关分局指派王高、林考两位执法人员到峰达公司进行检查。王、林二人到公司出示检查证后,当即填写稽查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到场。由于总经理出差在外,财务负责人也因公外出。王、林二人见天色已晚,就要求公司一名在场员工配合,取走公司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的全部账簿、会计凭证、出纳保险箱里的2万元现金和有关票据。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情况。
二、案情分析
经调查了解,该案在执法中存在以下几个明显错误:1、稽查通知书没有编号,且将检查期限进行涂改;2、执法人员取走公司以前年度及当年度账簿和会计凭证,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且使用“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可以调取以前会计年度和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资料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必须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而调取当年度账簿资料则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必须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必须在30日内退还。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程序违法。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情况下,未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走现金2万元,且所使用的《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未填写完整。
三、深层思考
客观地说,像这样严重违反程序的案件,在全国并不少见,甚至在某些大城市也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纳税人的程序意识、维权观念以及网络媒体的舆论力量也日益增强。按照老办法、土办法所进行的税收执法越来越受到唾弃。有人说,“真是按程序办事的话,基层税务人员就无法查税了,等程序到位,税款就流失了。”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观念。以防止税款流失为由,违反程序,侵害纳税人权益,本身就是对税法的*5侵害。它直接影响税务人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税法尊严。
在一个现代民主法制的社会里,我们每天都在探讨公正、民主的话题。我们无法回避现实社会中的腐败现象,但程序公正确实有其积极的法律意义。《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滥用职权、违反程序或执法不当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追偿和追惩措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已被列为税收工作的重点之一。有人说,“讲程序,就会束缚一线人员手脚。实行过错追究,就会打击一线人员工作热情。”事实上,提高程序意识,及时进行内部纠错,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化解征纳矛盾,避免争议、赔偿、追偿和追惩的发生,才是真正意义上对税务干部的保护。
“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程序是对权利的制约,程序是对行为的规范。程序合法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必备的合法要件。不讲程序,只会使税收执法永远停留在低水平、低层次的状态,无法适应纳税人日益强烈的维权呼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应是依法治税的重中之重。
版权声明
2008年6月19日,某县国税局城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该县峰达林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当日下午5点左右,城关分局指派王高、林考两位执法人员到峰达公司进行检查。王、林二人到公司出示检查证后,当即填写稽查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到场。由于总经理出差在外,财务负责人也因公外出。王、林二人见天色已晚,就要求公司一名在场员工配合,取走公司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的全部账簿、会计凭证、出纳保险箱里的2万元现金和有关票据。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情况。
二、案情分析
经调查了解,该案在执法中存在以下几个明显错误:1、稽查通知书没有编号,且将检查期限进行涂改;2、执法人员取走公司以前年度及当年度账簿和会计凭证,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且使用“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可以调取以前会计年度和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资料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必须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而调取当年度账簿资料则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必须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必须在30日内退还。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程序违法。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情况下,未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走现金2万元,且所使用的《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未填写完整。
三、深层思考
客观地说,像这样严重违反程序的案件,在全国并不少见,甚至在某些大城市也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纳税人的程序意识、维权观念以及网络媒体的舆论力量也日益增强。按照老办法、土办法所进行的税收执法越来越受到唾弃。有人说,“真是按程序办事的话,基层税务人员就无法查税了,等程序到位,税款就流失了。”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观念。以防止税款流失为由,违反程序,侵害纳税人权益,本身就是对税法的*5侵害。它直接影响税务人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税法尊严。
在一个现代民主法制的社会里,我们每天都在探讨公正、民主的话题。我们无法回避现实社会中的腐败现象,但程序公正确实有其积极的法律意义。《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滥用职权、违反程序或执法不当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追偿和追惩措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已被列为税收工作的重点之一。有人说,“讲程序,就会束缚一线人员手脚。实行过错追究,就会打击一线人员工作热情。”事实上,提高程序意识,及时进行内部纠错,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化解征纳矛盾,避免争议、赔偿、追偿和追惩的发生,才是真正意义上对税务干部的保护。
“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程序是对权利的制约,程序是对行为的规范。程序合法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必备的合法要件。不讲程序,只会使税收执法永远停留在低水平、低层次的状态,无法适应纳税人日益强烈的维权呼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应是依法治税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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