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批复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申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函》(京政函[2011]37号),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收悉。同意北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北京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所征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并尽快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在复函中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版权声明
财政部在复函中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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