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诈捐门”1500万捐赠真能全额免税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无锡高顿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顿公司”)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承诺价值1500万元的慈善捐赠,并因此获得赛事冠名权。但大赛之后,受赠方中国版权协会教育委员会秘书长罗凡华8月16日向媒体爆料,高顿公司迄今没有捐出捐赠品,是一次诈捐。如果爆料属实,按照税法规定,这1500万元的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那么高顿公司就相当于变相偷逃了税款。事件爆出后,引来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这1500万元所谓“免税发票”真能全额免税吗?
高顿“诈捐门”始末
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至今已举办5届,历次均由高顿电力冠名。2011年7月26日,第五届大赛如期举行。大赛由中国教育学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主办,合作伙伴包括中华慈善总会、阳光慈善基金等。
据罗凡华爆料,今年4月15日,高顿公司向中华慈善总会出具了一份《捐赠书》,承诺向中国版权协会教育委员会捐献价值1500万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4月7日,他曾看到这批捐赠品从库房中被提出来,考虑到曾与对方成功合作过3次,觉得应该没有问题,就先行开具了收据。4月15日,高顿公司依据《捐赠书》和收据从中华慈善总会索取了1500万元的“免税发票”。由于在约定期内未收到捐赠物品,罗凡华于6月向中华慈善总会提出了处理申请,请求总会促成捐赠或者索回发票,并于近日向媒体公开披露了此事。
事情爆出后,很快引来媒体和网友的关注。高顿公司随后回应称,2011年2月,高顿公司与中国教育学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等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执委会商定捐赠实施计划,并通过完备的审批流程及出货手续,于2011年3月28日前,向大赛执行单位北京创新中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价值1500万物资的捐赠移交手续。中华慈善总会于4月15日向高顿公司出具了总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如果高顿公司上述说法属实,说明这一捐赠行为确实存在,并已经完成了捐赠交接手续。在此暂且不论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单从税收角度看,高顿公司既然已经取得了捐赠发票,1500万元的捐赠支出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可扣除金额,但并不像媒体报道的一定可以全额扣除。
1500万元不一定能全额免税
企业发生捐赠行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有5个事项需要注意:一是收入的确认,二是收入金额的确定,三是捐赠支出税前可扣除限额,四是捐赠票据的取得,五是公益性团体是否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这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了捐赠行为应确认收入,并规定了确认收入金额的计算方法。该文件第二条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明确了捐赠资产的价值应如何确认的问题。该文件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3.财税[2008]160号文件明确了捐赠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4.企业发生捐赠行为应取得合法票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诈捐门”事件中,高顿公司取得了1500万元的捐赠发票,但实际的税前扣除金额却并不一定能按照票面金额执行。假定高顿公司所捐资产在该纳税年度内仅有这一笔,那么,当该企业会计利润为2亿元时,可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金额是2400万元,则1500万元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如利润为5000万元时,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600万元,那么捐赠的1500万元就只能扣除600万元,其余的900万元只能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如果该企业为亏损,即便是取得了1500万元的捐赠票据,其捐赠的1500万元也不能税前扣除。
还需要指出的是,“捐赠票据”和“发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而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前者是专门用于捐赠行为的支付凭证,而后者适用于所有的应税经营行为。
因此,高顿公司取得的所谓1500万元的“免税发票”,准确地说应该是“捐赠票据”。
最后,需要提醒捐赠人注意的是,受赠的公益单位要有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取得的“捐赠票据”才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果公益单位没有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既使得到票据也不能税前扣除。
高顿公司增值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照上项规定,既然高顿公司已完成了“捐赠移交手续”,那么,高顿公司将自产光伏发电货物对外捐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也就是货物实际移交月份。如果捐赠的1500万元光伏发电货物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则高顿公司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500÷1.17×17%=217.95(万元)。
版权声明
高顿“诈捐门”始末
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至今已举办5届,历次均由高顿电力冠名。2011年7月26日,第五届大赛如期举行。大赛由中国教育学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主办,合作伙伴包括中华慈善总会、阳光慈善基金等。
据罗凡华爆料,今年4月15日,高顿公司向中华慈善总会出具了一份《捐赠书》,承诺向中国版权协会教育委员会捐献价值1500万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4月7日,他曾看到这批捐赠品从库房中被提出来,考虑到曾与对方成功合作过3次,觉得应该没有问题,就先行开具了收据。4月15日,高顿公司依据《捐赠书》和收据从中华慈善总会索取了1500万元的“免税发票”。由于在约定期内未收到捐赠物品,罗凡华于6月向中华慈善总会提出了处理申请,请求总会促成捐赠或者索回发票,并于近日向媒体公开披露了此事。
事情爆出后,很快引来媒体和网友的关注。高顿公司随后回应称,2011年2月,高顿公司与中国教育学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等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执委会商定捐赠实施计划,并通过完备的审批流程及出货手续,于2011年3月28日前,向大赛执行单位北京创新中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价值1500万物资的捐赠移交手续。中华慈善总会于4月15日向高顿公司出具了总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如果高顿公司上述说法属实,说明这一捐赠行为确实存在,并已经完成了捐赠交接手续。在此暂且不论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单从税收角度看,高顿公司既然已经取得了捐赠发票,1500万元的捐赠支出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可扣除金额,但并不像媒体报道的一定可以全额扣除。
1500万元不一定能全额免税
企业发生捐赠行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有5个事项需要注意:一是收入的确认,二是收入金额的确定,三是捐赠支出税前可扣除限额,四是捐赠票据的取得,五是公益性团体是否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这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了捐赠行为应确认收入,并规定了确认收入金额的计算方法。该文件第二条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明确了捐赠资产的价值应如何确认的问题。该文件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3.财税[2008]160号文件明确了捐赠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4.企业发生捐赠行为应取得合法票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诈捐门”事件中,高顿公司取得了1500万元的捐赠发票,但实际的税前扣除金额却并不一定能按照票面金额执行。假定高顿公司所捐资产在该纳税年度内仅有这一笔,那么,当该企业会计利润为2亿元时,可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金额是2400万元,则1500万元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如利润为5000万元时,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600万元,那么捐赠的1500万元就只能扣除600万元,其余的900万元只能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如果该企业为亏损,即便是取得了1500万元的捐赠票据,其捐赠的1500万元也不能税前扣除。
还需要指出的是,“捐赠票据”和“发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而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前者是专门用于捐赠行为的支付凭证,而后者适用于所有的应税经营行为。
因此,高顿公司取得的所谓1500万元的“免税发票”,准确地说应该是“捐赠票据”。
最后,需要提醒捐赠人注意的是,受赠的公益单位要有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取得的“捐赠票据”才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果公益单位没有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既使得到票据也不能税前扣除。
高顿公司增值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照上项规定,既然高顿公司已完成了“捐赠移交手续”,那么,高顿公司将自产光伏发电货物对外捐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也就是货物实际移交月份。如果捐赠的1500万元光伏发电货物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则高顿公司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500÷1.17×17%=217.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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