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何以成为偷漏税的重灾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年来,广告业迅猛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中较为活跃的经济因素。但随之而来的偷漏税问题日趋突出,涉税稽查案件中涉及广告业的税收问题层出不穷。利用广告业的特点规避税收是企业的重要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发《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中,将广告业列为总局稽查局指令性检查计划。
一、广告业目前存在的涉税问题
目前广告业涉税问题主要有广告业自身偷漏税和企业利用虚假的广告业发票扣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管理问题。
一些广告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消费者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广告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使用建筑安装发票、其他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国税部门的加工修理发票、商业销售发票代替广告业专用发票,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虚列广告费现象非常严重。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比例扣除。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广告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前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广告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广告费发票;涂改广告费发票虚列成本;虚构广告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利用广告业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其中利用假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
3.一些广告公司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以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其它服务业代替广告业,有的以增值税业务代替广告业,如一些广告公司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安装、发布等各环节分别计算收入,按不同的税种和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以达到降低税负和规避缴纳文化事业费目的。
4.广告代理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问题较为突出。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有的广告公司将支付给其它单位的的广告制作费、占地费和管理费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造成巨额营业税的流失。
5.广告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问题。
广告业专业技术性较强,广告从业务承揽,到发布和维护,经常需要外聘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广告公司支付给外聘专业人员的劳务费,应按支付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检查情况看,广告业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较普通现象。
二、广告业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广告业税负较高,而广告业与其它行业如何准确区分,存在一定困难。如一些广告企业经营范围中,既有广告制作,也有装修装饰、设计策划、咨询服务、组织演出等多项内容,实践征管中,对这些业务本身界定不清的,企业大多采用低税率的业务进行纳税。而且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纳税人按非广告业的税种和税目纳税,大多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15%的额度是用不完的,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广告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而广告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广告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避所得税的重要手段……
3.假发票泛滥,企业利用广告业假发票规避税收管理有待加强。
由于我国目前的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对假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对假发票购买、使用行为的处罚较轻,从而形成对假发票巨大的需求。
4.2011年5月1日前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只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虚开广告业等普通发票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企业广告业发票问题突出,但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虚开广告业发票违法行为只能罚款处理。
三、加强广告业税收管理的举措
1.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广告业营业税税目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广告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广告代理业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对广告业各环节如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如何征税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从而避免与其他行业税收管征的交叉。
2.加大对广告业普通发票违法的打击力度。目前普通发票违法较为普遍,应建立税警联合打击广告业发票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加大打击频率和力度,对使用假发票和恶意进行偷税的行为坚决打击,提高发票违法的成本和代价。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今年五月一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新刑法规定了虚开广告业等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将有力打击利用广告业发票偷逃税的行为。
3.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和查询比对系统,使广告业发票一经开出,即可在发票比对系统查到相关具体信息,以便于受票方查验真伪,便于稽查人员比对分析。
4.改进广告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内容,增加广告分类项目纳税申报明细表,要求广告经营企业在正常纳税申报时随同申报,以便与税务机关内部台账核对,防止少报、漏报应纳税款;
5.加大广告业税收稽查力度,针对目前广告业存在的偷逃税问题,强化对广告业的清理整治和专项稽查,集中力量对各种偷逃税行为进行认真查处,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
版权声明
一、广告业目前存在的涉税问题
目前广告业涉税问题主要有广告业自身偷漏税和企业利用虚假的广告业发票扣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管理问题。
一些广告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消费者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广告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使用建筑安装发票、其他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国税部门的加工修理发票、商业销售发票代替广告业专用发票,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虚列广告费现象非常严重。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比例扣除。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广告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前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广告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广告费发票;涂改广告费发票虚列成本;虚构广告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利用广告业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其中利用假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
3.一些广告公司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以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其它服务业代替广告业,有的以增值税业务代替广告业,如一些广告公司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安装、发布等各环节分别计算收入,按不同的税种和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以达到降低税负和规避缴纳文化事业费目的。
4.广告代理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问题较为突出。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有的广告公司将支付给其它单位的的广告制作费、占地费和管理费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造成巨额营业税的流失。
5.广告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问题。
广告业专业技术性较强,广告从业务承揽,到发布和维护,经常需要外聘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广告公司支付给外聘专业人员的劳务费,应按支付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检查情况看,广告业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较普通现象。
二、广告业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广告业税负较高,而广告业与其它行业如何准确区分,存在一定困难。如一些广告企业经营范围中,既有广告制作,也有装修装饰、设计策划、咨询服务、组织演出等多项内容,实践征管中,对这些业务本身界定不清的,企业大多采用低税率的业务进行纳税。而且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纳税人按非广告业的税种和税目纳税,大多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15%的额度是用不完的,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广告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而广告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广告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避所得税的重要手段……
3.假发票泛滥,企业利用广告业假发票规避税收管理有待加强。
由于我国目前的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对假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对假发票购买、使用行为的处罚较轻,从而形成对假发票巨大的需求。
4.2011年5月1日前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只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虚开广告业等普通发票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企业广告业发票问题突出,但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虚开广告业发票违法行为只能罚款处理。
三、加强广告业税收管理的举措
1.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广告业营业税税目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广告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广告代理业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对广告业各环节如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如何征税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从而避免与其他行业税收管征的交叉。
2.加大对广告业普通发票违法的打击力度。目前普通发票违法较为普遍,应建立税警联合打击广告业发票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加大打击频率和力度,对使用假发票和恶意进行偷税的行为坚决打击,提高发票违法的成本和代价。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今年五月一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新刑法规定了虚开广告业等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将有力打击利用广告业发票偷逃税的行为。
3.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和查询比对系统,使广告业发票一经开出,即可在发票比对系统查到相关具体信息,以便于受票方查验真伪,便于稽查人员比对分析。
4.改进广告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内容,增加广告分类项目纳税申报明细表,要求广告经营企业在正常纳税申报时随同申报,以便与税务机关内部台账核对,防止少报、漏报应纳税款;
5.加大广告业税收稽查力度,针对目前广告业存在的偷逃税问题,强化对广告业的清理整治和专项稽查,集中力量对各种偷逃税行为进行认真查处,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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