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新生涉税问题亟待规范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当前广告业发展迅速,业务形式不断拓展,广告业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其它行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相互渗透和交叉内容增多,从而变得难以界定和区分。
广告业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
(一)营业税广告业应税行为与营业税其他税目的某些应税行为有交叉而且不容易判断,致使纳税人在纳税时有意往低税率的税目申报,增加税收管征工作量。
1、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发布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承建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等取得的收入,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没有明确的说法。
2、从事广告业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按计税营业收入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有设计、制图、打字、裱画等业务。而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税目也有设计、制图、打字、裱画等业务,两者没有很大区别,在税收征管上操作比较困难。由于存在是否缴费区别,某些广告公司便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在计缴营业税时寻求机会“错”用税目,以达到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二)广告业税收管征过程中,广告制作含义的笼统、模糊,税收规定难以解释,可能会产生税务部门国地税之间税收征收权之争。如广告经营企业制作带有广告内容的宣传册、挂历、名信片、贺年卡等(以此为广告载体)中既有广告性质的收入也含有货物销售收入,是征收广告业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国地税之间对此理解尚存争议。现实税收管征过程中,国地税部门只能先入为主,谁先征到位谁就把自管的税收征收入库,纳税人也因此无所适从。
(三)“广告业专用发票”是广告企业记录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工商企业广告费用列入销售费用的*10合法凭证。当前地税机关在广告业发票管理方面主要是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经营企业,提供广告业专用发票,其他企业临时经营广告的,必须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统一发票而非广告业专用发票。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也早已于1990年就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但由于各省(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式样不一,如北京市推出的新版发票中,取消了广告业专用发票,代之以体育、娱乐和服务业发票,这样更是加大了广告业税收监控的难度,给发票管理带来了难度。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广告经营企业不合理的避税、偷逃税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是广告行业作为高利润行业,纳税人利用税务窗口开票或开假发票虚增、虚列广告制作费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是利用税务窗口开票收入不入账(成本费用账内支,收入账外收)、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或以客户实物支付广告费不开发票。
三是使用建筑安装发票、其他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国税部门的商业销售发票代替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业新生涉税问题
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广告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一般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加工、安装、装饰、装潢、其他服务业务,如何征税,税收政策并未明确规定。如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牌取得收入,有的地方国税部门界定为“广告美术业”征增值税,而地税部门界定为提供营业税劳务,征收广告业营业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对发布广告内容之前制作的广告牌或灯箱是按“加工修理”征增值税,还是按“其他服务业”征营业税,或者按“广告业”征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对此尚存争议。
目前,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进行承制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没有明确的说法。
对上述问题, 税务机关的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工商执照办的是广告公司,上述行为通通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如果工商执照办的是设计装饰公司,上述行为可以不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因此,现在出现了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公司,工商执照办的是设计装饰公司,但招牌打的是广告公司,对外宣传是广告公司。
虽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广告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还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业务,由于缺乏税法对广告税收政策的具体解释,导致广告业税收征管出现不少问题:发票使用混乱,税款流失严重;收入申报不实,税费缴纳缩水;成本费用多列,税款申报不实等。因此,针对广告业出现的涉税乱象,一要完善税收政策,明确征管范围。
笔者也建议,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广告经营企业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凡涉及广告业各环节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均列入广告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避免与其他行业及增值税税收征管混淆;凡是广告公司制作的标牌、路牌、灯箱、横幅、宣传栏等,不论广告公司是否参与设计或发布,均应征收营业税;建议修改税法上的广告定义,使其与《广告法》的广告定义一致。
版权声明
广告业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
(一)营业税广告业应税行为与营业税其他税目的某些应税行为有交叉而且不容易判断,致使纳税人在纳税时有意往低税率的税目申报,增加税收管征工作量。
1、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发布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承建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等取得的收入,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没有明确的说法。
2、从事广告业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按计税营业收入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有设计、制图、打字、裱画等业务。而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税目也有设计、制图、打字、裱画等业务,两者没有很大区别,在税收征管上操作比较困难。由于存在是否缴费区别,某些广告公司便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在计缴营业税时寻求机会“错”用税目,以达到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二)广告业税收管征过程中,广告制作含义的笼统、模糊,税收规定难以解释,可能会产生税务部门国地税之间税收征收权之争。如广告经营企业制作带有广告内容的宣传册、挂历、名信片、贺年卡等(以此为广告载体)中既有广告性质的收入也含有货物销售收入,是征收广告业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国地税之间对此理解尚存争议。现实税收管征过程中,国地税部门只能先入为主,谁先征到位谁就把自管的税收征收入库,纳税人也因此无所适从。
(三)“广告业专用发票”是广告企业记录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工商企业广告费用列入销售费用的*10合法凭证。当前地税机关在广告业发票管理方面主要是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经营企业,提供广告业专用发票,其他企业临时经营广告的,必须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统一发票而非广告业专用发票。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也早已于1990年就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但由于各省(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式样不一,如北京市推出的新版发票中,取消了广告业专用发票,代之以体育、娱乐和服务业发票,这样更是加大了广告业税收监控的难度,给发票管理带来了难度。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广告经营企业不合理的避税、偷逃税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是广告行业作为高利润行业,纳税人利用税务窗口开票或开假发票虚增、虚列广告制作费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是利用税务窗口开票收入不入账(成本费用账内支,收入账外收)、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或以客户实物支付广告费不开发票。
三是使用建筑安装发票、其他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国税部门的商业销售发票代替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业新生涉税问题
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广告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一般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加工、安装、装饰、装潢、其他服务业务,如何征税,税收政策并未明确规定。如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牌取得收入,有的地方国税部门界定为“广告美术业”征增值税,而地税部门界定为提供营业税劳务,征收广告业营业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对发布广告内容之前制作的广告牌或灯箱是按“加工修理”征增值税,还是按“其他服务业”征营业税,或者按“广告业”征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对此尚存争议。
目前,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进行承制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没有明确的说法。
对上述问题, 税务机关的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工商执照办的是广告公司,上述行为通通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如果工商执照办的是设计装饰公司,上述行为可以不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因此,现在出现了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公司,工商执照办的是设计装饰公司,但招牌打的是广告公司,对外宣传是广告公司。
虽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广告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还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业务,由于缺乏税法对广告税收政策的具体解释,导致广告业税收征管出现不少问题:发票使用混乱,税款流失严重;收入申报不实,税费缴纳缩水;成本费用多列,税款申报不实等。因此,针对广告业出现的涉税乱象,一要完善税收政策,明确征管范围。
笔者也建议,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广告经营企业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凡涉及广告业各环节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均列入广告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避免与其他行业及增值税税收征管混淆;凡是广告公司制作的标牌、路牌、灯箱、横幅、宣传栏等,不论广告公司是否参与设计或发布,均应征收营业税;建议修改税法上的广告定义,使其与《广告法》的广告定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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