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给香港公司的服务费如何缴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例
我公司是家从事投资专业公司,最近与境外A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服务合同,委托其代理我公司进行一项境内投资事宜。A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北京、深圳、伦敦有办事处。合同约定该项代理服务工作是由A公司北京代表处提供。付款条件中只是说付给A公司。未明确是支付给香港公司还是北京代表处。但因合同是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签的,从商请问如果我们给香港公司付费,或者给北京办事处付费分别都需要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税?
分析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对何为境内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由于A公司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接受劳务的单位也在境内,因此其向贵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09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由于A公司在北京有经营机构,如贵司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其北京办事处,则由北京办事处直接缴纳营业税,贵司无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贵司将款项汇出境外,贵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则要代扣代缴A公司的营业税后方能付汇。
二、企业所得税
1、国内法分析
a、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和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对何为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因A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因此,该公司为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何为境内所得,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应就其提供给贵司的境内咨询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A公司应适用的税率
对A公司应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是有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的非居民企业,才可以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A公司的咨询劳务所得不属于该种情形,因此,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考虑中港双边税收协定
中港双边税收协定第七条*9款规定: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通过设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提供的劳务,则中国有权就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上限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对常设机构的判定,中港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三)办事处;……;第三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二)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由办事处人员提供劳务,已经构成了常设机构。因此其无法享受协定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A公司需在中国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在与香港A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版权声明
我公司是家从事投资专业公司,最近与境外A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服务合同,委托其代理我公司进行一项境内投资事宜。A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北京、深圳、伦敦有办事处。合同约定该项代理服务工作是由A公司北京代表处提供。付款条件中只是说付给A公司。未明确是支付给香港公司还是北京代表处。但因合同是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签的,从商请问如果我们给香港公司付费,或者给北京办事处付费分别都需要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税?
分析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对何为境内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由于A公司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接受劳务的单位也在境内,因此其向贵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09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由于A公司在北京有经营机构,如贵司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其北京办事处,则由北京办事处直接缴纳营业税,贵司无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贵司将款项汇出境外,贵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则要代扣代缴A公司的营业税后方能付汇。
二、企业所得税
1、国内法分析
a、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和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对何为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因A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因此,该公司为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何为境内所得,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应就其提供给贵司的境内咨询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A公司应适用的税率
对A公司应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是有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的非居民企业,才可以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A公司的咨询劳务所得不属于该种情形,因此,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考虑中港双边税收协定
中港双边税收协定第七条*9款规定: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通过设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提供的劳务,则中国有权就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上限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对常设机构的判定,中港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三)办事处;……;第三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二)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由办事处人员提供劳务,已经构成了常设机构。因此其无法享受协定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A公司需在中国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在与香港A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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