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弥补注意十项涉税风险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本文重点谈谈企业弥补亏损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例1.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09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计算:企业2009年境内盈利为150万元,境外亏损1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盈利;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在弥补了境内亏损50万元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剩余的50万元境外所得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此外,对境外亏损还要按规定区分是实际亏损额还是非实际亏损额,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2.某居民企业2010年应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30万元可以用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来弥补,但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弥补后剩余的2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按规定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
例3.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计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因此,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
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至2009年仍可弥补的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1年3月对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形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2010年第20号公告的内容改变了老税法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五、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例5.某居民企业A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00万元,发生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100×50%-60×100%=-130(万元)。
注意:新税法对加计扣除的规定也有较大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六、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七、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6.某居民企业B公司,2009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2011年3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该企业申请追补扣除了该资产损失。企业两年都不存在其他亏损弥补事项,也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计算:追补扣除损失前,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额为80×25%=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5%=15(万元);追补扣除损失后,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09年度和2010年度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
八、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九、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十、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例7.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 2005-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
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5年度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0年度进行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此外,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写,特别是涉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等导致的亏损额调整,应对应调整亏损年度相应行次的金额,避免相关数据填报错误。
版权声明
一、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例1.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09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计算:企业2009年境内盈利为150万元,境外亏损1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盈利;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在弥补了境内亏损50万元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剩余的50万元境外所得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此外,对境外亏损还要按规定区分是实际亏损额还是非实际亏损额,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2.某居民企业2010年应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30万元可以用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来弥补,但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弥补后剩余的2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按规定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
例3.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计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因此,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
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至2009年仍可弥补的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1年3月对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形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2010年第20号公告的内容改变了老税法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五、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例5.某居民企业A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00万元,发生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100×50%-60×100%=-130(万元)。
注意:新税法对加计扣除的规定也有较大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六、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七、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6.某居民企业B公司,2009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2011年3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该企业申请追补扣除了该资产损失。企业两年都不存在其他亏损弥补事项,也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计算:追补扣除损失前,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额为80×25%=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5%=15(万元);追补扣除损失后,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09年度和2010年度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
八、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九、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十、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例7.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 2005-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
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5年度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0年度进行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此外,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写,特别是涉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等导致的亏损额调整,应对应调整亏损年度相应行次的金额,避免相关数据填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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