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打击发票犯罪将全面发力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年来,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审计署等十七个部门参加的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围绕印制、兜售、虚开、代开、购买、使用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环节,实施综合治理。在近日举行的“全国打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相关负责人就2011年各部门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方面的重点和具体内容作了部署。
税务总局:深入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
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介绍了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马毅民表示,2008年国务院做出统一部署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对虚假发票“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进行了大力查处。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破获发票犯罪案件9490起,捣毁发票犯罪窝点3291个,打掉作案团伙159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319名,缴获假发票6.6亿余份。
马毅民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刘建国同时通报了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任务。
一是继续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加强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非法发票行为。进一步完善对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社会监管和举报受理制度,同时,进一步做好对生产、销售非法短信群发器等设备的整治工作。抓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发票条款的修订工作。
二是抓紧完善和落实整治发票违法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包括:加强发票和相关票证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发票管理,严厉查处发票违法行为。积极推行网络发票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推广并规范银行支付手段在大额交易方面的应用,将银行支付凭证作为大额发票抵扣税款和报销入账的必要条件。全面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公务卡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将发票监控范围扩大到行政、事业、社团、军队等非纳税单位。
三是深入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主要包括:1、进一步加强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将发票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必查步骤和必查项目,将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对检查发现存在使用非法发票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2、专门部署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9户大型企业集团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从建筑、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选取若干重点企业实施检查;对其他发票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各地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力量进行检查。
在开展上述检查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检查手段及要求:
一是要全面检查被查纳税单位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使用、缴销等情况,重点核查发票的真实性和业务的真实性;
二是要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要予以重点检查;
三是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等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分析,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是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五是在检查过程中,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查前告知以及约谈等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
六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部门协作。检查开始前,要充分采集、分析、利用日常征管信息,制定具体检查方案,以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审计署:正在审计企业投融资虚假发票
发布会上,审计署法规司副司级审计员张曼曼表示,在2010年实施的2009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审计署抽查发现,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本次审计发现的虚假发票既有假发票,也有不符合规定的真发票,虚假发票总量占抽查发票的17.61%.目前,审计署正在进行的企业、金融、投资建设项目等审计(审计调查)中,也关注了使用虚假发票的问题。
从审计发现的情况看,虚假发票来源主要有:一是职业犯罪团伙制售的发票。生产、销售假发票已形成职业犯罪团伙,不法分子销售手法多样,公开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难以全面有效阻截,一些单位和个人可以较方便地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到假发票。二是违法代开、倒卖的发票。一些单位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违法为他人代开发票,或倒卖以本单位名义领取的发票。
使用虚假发票的目的主要包括:一是偷逃国家税款。例如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一些原材料供应商、货物运输和设备租赁服务提供商向施工单位提供商品和劳务时,为逃避税收,使用了虚假发票。二是虚列支出转移资金。例如一些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账外存放形成“小金库”,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或单位其他不合理支出,有的甚至被个人贪污或用于行贿等。三是利用假发票伪造交易证明。例如一些企业使用虚假合同和假发票套取银行贷款;又如一些企业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6法:将出台普通发票犯罪量刑标准
从人民法院的工作角度来看,下一阶段,*6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有关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发票犯罪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针对普通发票犯罪规定了两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但是,对于普通发票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目前只有*6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有所涉及,且只是针对上述两个罪名的一般犯罪情节作出规定,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没有规定,这就给打击普通发票犯罪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发票犯罪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增设了新的罪名。针对上述情况,*6人民法院已经开展了调研工作,并准备根据调研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检察机关:强化发票违法犯罪法律监督
*6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黄卫平副厅长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强化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发票犯罪。检察机关发现对发票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要依法监督纠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漏罪的,要依法追捕、起诉,防止打击不力。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要依法提出抗诉。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既要依法监督纠正打击不力现象,又要依法监督纠正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保证司法公正。发现与发票犯罪相关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坚决依法查办。
版权声明
税务总局:深入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
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介绍了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马毅民表示,2008年国务院做出统一部署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对虚假发票“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进行了大力查处。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破获发票犯罪案件9490起,捣毁发票犯罪窝点3291个,打掉作案团伙159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319名,缴获假发票6.6亿余份。
马毅民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刘建国同时通报了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任务。
一是继续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加强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非法发票行为。进一步完善对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社会监管和举报受理制度,同时,进一步做好对生产、销售非法短信群发器等设备的整治工作。抓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发票条款的修订工作。
二是抓紧完善和落实整治发票违法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包括:加强发票和相关票证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发票管理,严厉查处发票违法行为。积极推行网络发票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推广并规范银行支付手段在大额交易方面的应用,将银行支付凭证作为大额发票抵扣税款和报销入账的必要条件。全面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公务卡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将发票监控范围扩大到行政、事业、社团、军队等非纳税单位。
三是深入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主要包括:1、进一步加强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将发票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必查步骤和必查项目,将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对检查发现存在使用非法发票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2、专门部署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9户大型企业集团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从建筑、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选取若干重点企业实施检查;对其他发票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各地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力量进行检查。
在开展上述检查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检查手段及要求:
一是要全面检查被查纳税单位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使用、缴销等情况,重点核查发票的真实性和业务的真实性;
二是要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要予以重点检查;
三是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等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分析,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是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五是在检查过程中,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查前告知以及约谈等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
六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部门协作。检查开始前,要充分采集、分析、利用日常征管信息,制定具体检查方案,以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审计署:正在审计企业投融资虚假发票
发布会上,审计署法规司副司级审计员张曼曼表示,在2010年实施的2009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审计署抽查发现,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本次审计发现的虚假发票既有假发票,也有不符合规定的真发票,虚假发票总量占抽查发票的17.61%.目前,审计署正在进行的企业、金融、投资建设项目等审计(审计调查)中,也关注了使用虚假发票的问题。
从审计发现的情况看,虚假发票来源主要有:一是职业犯罪团伙制售的发票。生产、销售假发票已形成职业犯罪团伙,不法分子销售手法多样,公开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难以全面有效阻截,一些单位和个人可以较方便地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到假发票。二是违法代开、倒卖的发票。一些单位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违法为他人代开发票,或倒卖以本单位名义领取的发票。
使用虚假发票的目的主要包括:一是偷逃国家税款。例如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一些原材料供应商、货物运输和设备租赁服务提供商向施工单位提供商品和劳务时,为逃避税收,使用了虚假发票。二是虚列支出转移资金。例如一些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账外存放形成“小金库”,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或单位其他不合理支出,有的甚至被个人贪污或用于行贿等。三是利用假发票伪造交易证明。例如一些企业使用虚假合同和假发票套取银行贷款;又如一些企业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6法:将出台普通发票犯罪量刑标准
从人民法院的工作角度来看,下一阶段,*6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有关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发票犯罪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针对普通发票犯罪规定了两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但是,对于普通发票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目前只有*6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有所涉及,且只是针对上述两个罪名的一般犯罪情节作出规定,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没有规定,这就给打击普通发票犯罪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发票犯罪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增设了新的罪名。针对上述情况,*6人民法院已经开展了调研工作,并准备根据调研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检察机关:强化发票违法犯罪法律监督
*6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黄卫平副厅长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强化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发票犯罪。检察机关发现对发票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要依法监督纠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漏罪的,要依法追捕、起诉,防止打击不力。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要依法提出抗诉。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既要依法监督纠正打击不力现象,又要依法监督纠正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保证司法公正。发现与发票犯罪相关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坚决依法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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