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2011年将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日,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召开。在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提出,着力强化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是今年全国8项税收主要工作之一,今年全国国际税收工作将从进一步完善四项机制(反避税工作机制、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强化三个保障(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国际税收信息保障和国际税收专业人才保障),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如何完善四项机制
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要坚持“防查并举”的原则,建立“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防止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通过各种避税手段侵蚀税基。要实行反避税工作统一规范管理,保持不同地区之间、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之间以及不同国家企业之间调查调整力度的一致。通过强化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开展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加大反避税调查和联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主动提高利润水平,增强企业经营的确定性,带动行业整体利润水平的提高,切实防范各种跨境避税行为,不断提高我国反避税工作水平。
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就是遵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取得我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加强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非居民是在我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其税源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不及时监控,税款就容易流失境外且难以挽回。要通过规范完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税源监控、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协定执行、纳税服务等办法,掌握非居民税源分布规律,识别并及时控制非居民税收风险,正确落实税收协定待遇,防范税收协定滥用,确保协定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堵塞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
完善“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是服务我国“走出去”战略在税收方面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完善国际税收法律和有关政策扶持措施,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平台,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了解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并解决境外发生的税务纠纷,为他们提供更加及时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以维护其境外合法税收权益。同时要遵从居民税收管辖权,防范“走出去”企业和个人逃避税务监管的风险。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强化税源管理,全面掌握我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活动的详细信息,确保其及时准确地依法履行国内纳税义务。
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主要是通过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协助等手段,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双方的征管资源,以防止国际逃避税,提高对纳税人跨境交易的税收征管水平。要通过建立健全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网络,稳步做好专项、自动和自发情报交换工作,逐步开展授权代表访问、同期税务检查、行业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协助,为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保障。
三项保障措施如何细化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方面,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适应对外开放新格局的要求,研究完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今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协定谈签与修订工作,加大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较多国家税收协定谈签力度,继续关注与早期所签协定国家间经贸往来及投资情况,对已签协定有选择地进行修订,重点修订易被滥用的协定及相关条款。要加快情报交换协议谈签进程,今年与根西、泽西、马恩岛、开曼、百慕大等离岸金融中心谈签情报交换协议,逐步更新已有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特别是更新我国与低税、避税地协定情报交换条款。要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工作,增补反避税条款,扩充反避税立法范围,研究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反避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和相应职责;制定并对外公布《2009年中国预约定价安排报告》,介绍中国预约定价制度、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及签署情况,增强预约定价工作的透明度;研究制定《反避税案件专家小组会审制度暂行办法》,试行反避税案件专家会审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规范,加快与相关法律相配套的税收政策的调研和出台进程,研究制定国际运输税收管理办法、非居民税收协同管理办法、机构场所所得归属管理办法等制度。要研究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指导意见。
国际税收信息保障方面,要进一步实施信息管税,强化反避税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已有信息的整合利用,提高信息利用效率。要进一步完善CTAIS关联申报模块,力争实现全国汇缴数据的共享;争取商务、统计、海关、外管、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扩大信息来源,弥补税务系统信息的不足;进一步应用BVD数据库和标准普尔数据库,推广使用全球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要提升非居民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优化部分省市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软件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软件;规范基于CTAIS系统平台的非居民管理业务需求,实现从CTAIS系统及时提取与非居民管理有关的数据,并即时统计各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缴税额、实缴税额以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情况。推进税收协定执行及情报交换的信息化建设。选择个别地方为试点,尽快将协定执行工作纳入信息化体系,将协定审批、备案等环节工作逐步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以便统计和掌握执行情况。要在地方试点成果基础上,进一步与信息管理部门沟通和配合,提高情报传输和自动情报工作效率。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协定执行和征管协作信息交换平台。
国际税收专业人才保障方面,税务机关将加强国际税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要把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必须抓好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完善和落实好内控机制,强化廉政意识,防范执法风险,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管理专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的国际税收人才队伍。要注重培养和充实国际税收专业人才,认真落实总局办公会议的要求,结合制定“十二五”税收发展规划,形成未来五年中长期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培养和充实意见。要建立国际税收人才库,把参加过国际税收业务培训的人员,安排并稳定在国际税收管理岗位。近期总局将研究充实反避税专职人员意见,分层次、分阶段在全国建立一支500人左右的反避税专职队伍,为实现反避税工作的专业化管理提供人才保障。要进一步提高专业人员业务水平。总局将组织编写《反避税操作实务》、《反避税案例集》、《非居民税收案例集》、《情报交换业务流程》、《税收协定条文解释》和《反避税政策问答》等实用操作手册,作为培训教材。要建立分层次培训机制,有针对性地提高对反避税、非居民税收和税收协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专业人员的业务技能。除派员参加总局举办的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税收协定和情报交换等专业培训班外,各地要抓好自身培训,确保每一专业人员一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避税人员培训,包括“六员培训”、汽车行业转让定价培训、OECD多边培训、BVD数据库和标准普尔数据库应用培训等。要注重抓好岗位练兵,在本职岗位上提高业务技能。
版权声明
如何完善四项机制
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要坚持“防查并举”的原则,建立“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防止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通过各种避税手段侵蚀税基。要实行反避税工作统一规范管理,保持不同地区之间、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之间以及不同国家企业之间调查调整力度的一致。通过强化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开展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加大反避税调查和联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主动提高利润水平,增强企业经营的确定性,带动行业整体利润水平的提高,切实防范各种跨境避税行为,不断提高我国反避税工作水平。
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就是遵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取得我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加强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非居民是在我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其税源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不及时监控,税款就容易流失境外且难以挽回。要通过规范完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税源监控、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协定执行、纳税服务等办法,掌握非居民税源分布规律,识别并及时控制非居民税收风险,正确落实税收协定待遇,防范税收协定滥用,确保协定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堵塞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
完善“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是服务我国“走出去”战略在税收方面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完善国际税收法律和有关政策扶持措施,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平台,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了解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并解决境外发生的税务纠纷,为他们提供更加及时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以维护其境外合法税收权益。同时要遵从居民税收管辖权,防范“走出去”企业和个人逃避税务监管的风险。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强化税源管理,全面掌握我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活动的详细信息,确保其及时准确地依法履行国内纳税义务。
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主要是通过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协助等手段,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双方的征管资源,以防止国际逃避税,提高对纳税人跨境交易的税收征管水平。要通过建立健全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网络,稳步做好专项、自动和自发情报交换工作,逐步开展授权代表访问、同期税务检查、行业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协助,为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保障。
三项保障措施如何细化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方面,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适应对外开放新格局的要求,研究完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今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协定谈签与修订工作,加大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较多国家税收协定谈签力度,继续关注与早期所签协定国家间经贸往来及投资情况,对已签协定有选择地进行修订,重点修订易被滥用的协定及相关条款。要加快情报交换协议谈签进程,今年与根西、泽西、马恩岛、开曼、百慕大等离岸金融中心谈签情报交换协议,逐步更新已有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特别是更新我国与低税、避税地协定情报交换条款。要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工作,增补反避税条款,扩充反避税立法范围,研究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反避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和相应职责;制定并对外公布《2009年中国预约定价安排报告》,介绍中国预约定价制度、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及签署情况,增强预约定价工作的透明度;研究制定《反避税案件专家小组会审制度暂行办法》,试行反避税案件专家会审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规范,加快与相关法律相配套的税收政策的调研和出台进程,研究制定国际运输税收管理办法、非居民税收协同管理办法、机构场所所得归属管理办法等制度。要研究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指导意见。
国际税收信息保障方面,要进一步实施信息管税,强化反避税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已有信息的整合利用,提高信息利用效率。要进一步完善CTAIS关联申报模块,力争实现全国汇缴数据的共享;争取商务、统计、海关、外管、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扩大信息来源,弥补税务系统信息的不足;进一步应用BVD数据库和标准普尔数据库,推广使用全球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要提升非居民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优化部分省市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软件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软件;规范基于CTAIS系统平台的非居民管理业务需求,实现从CTAIS系统及时提取与非居民管理有关的数据,并即时统计各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缴税额、实缴税额以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情况。推进税收协定执行及情报交换的信息化建设。选择个别地方为试点,尽快将协定执行工作纳入信息化体系,将协定审批、备案等环节工作逐步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以便统计和掌握执行情况。要在地方试点成果基础上,进一步与信息管理部门沟通和配合,提高情报传输和自动情报工作效率。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协定执行和征管协作信息交换平台。
国际税收专业人才保障方面,税务机关将加强国际税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要把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必须抓好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完善和落实好内控机制,强化廉政意识,防范执法风险,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管理专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的国际税收人才队伍。要注重培养和充实国际税收专业人才,认真落实总局办公会议的要求,结合制定“十二五”税收发展规划,形成未来五年中长期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培养和充实意见。要建立国际税收人才库,把参加过国际税收业务培训的人员,安排并稳定在国际税收管理岗位。近期总局将研究充实反避税专职人员意见,分层次、分阶段在全国建立一支500人左右的反避税专职队伍,为实现反避税工作的专业化管理提供人才保障。要进一步提高专业人员业务水平。总局将组织编写《反避税操作实务》、《反避税案例集》、《非居民税收案例集》、《情报交换业务流程》、《税收协定条文解释》和《反避税政策问答》等实用操作手册,作为培训教材。要建立分层次培训机制,有针对性地提高对反避税、非居民税收和税收协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专业人员的业务技能。除派员参加总局举办的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税收协定和情报交换等专业培训班外,各地要抓好自身培训,确保每一专业人员一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避税人员培训,包括“六员培训”、汽车行业转让定价培训、OECD多边培训、BVD数据库和标准普尔数据库应用培训等。要注重抓好岗位练兵,在本职岗位上提高业务技能。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