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防火、防爆、防毒安全防范用地免税注意事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40号)第八条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规定为,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如何界定危险品仓库、厂房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就成为企业申报减免税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的重要依据,为此对相关概念应予以明确。
明确安全防范用地范围
(一)要明确何谓危险品仓库、厂房。危险品仓库是存储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等危险品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根据国家GB6944—86《危险货物及品名编写》的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7类: 第l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 第7类:腐蚀品。 其中前5类都是燃爆危险品,后2类中很多物质也具有燃爆危险性。
(二)要明确何谓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是指企业仓库、厂房储罐区所需的安全防范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96号的规定)占用土地,不含仓库、厂房、储罐自身占地,也不含企业按规定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固定存放场所、消防通道、事故状态下灭火作业占用和经过的土地和消防演练所占地等。具体免税范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确定、并备案管理。
明确税收减免程序及方法
企业安全防范用地经消防等相关部门认定确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情况说明(备案类);
(二)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包括危险品仓库、厂房的坐落位置平面图,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平面的面积,对于此证明要有消防等相关部门两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企业的平面图纸和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的总量,相关设施的布局,特别是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安全防范用地的面积,尤其是要与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划定的面积一致;
(四)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中表明的应税面积和免税面积,确保标明的免税面积各个口径一致;
(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六)财务会计报表;
(七)对于要求出具中介机构鉴定报告的,要提供经济鉴证报告或技术鉴定报告;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建造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虽竣工验收但尚未实际投入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改变原设计用途不再进行各类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的,不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企业停产后仍继续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储罐区的安全防范用地,可继续减免土地使用税,其他安全防范用地自停产之月起一律恢复征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会查实核正
对于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材料,税务机关在充分审核案头资料的同时,要深入企业实地核查,核查防范土地面积的总量,再区分应税面积和免税面积的单量,对于不实的及时改正并出具实地核查报告。同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集体审核意见上报备案机关审核存档。
对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征免税问题,只要从上述三个方面把握,就能确保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在审核把关时也就便于掌握。
版权声明
明确安全防范用地范围
(一)要明确何谓危险品仓库、厂房。危险品仓库是存储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等危险品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根据国家GB6944—86《危险货物及品名编写》的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7类: 第l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 第7类:腐蚀品。 其中前5类都是燃爆危险品,后2类中很多物质也具有燃爆危险性。
(二)要明确何谓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是指企业仓库、厂房储罐区所需的安全防范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96号的规定)占用土地,不含仓库、厂房、储罐自身占地,也不含企业按规定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固定存放场所、消防通道、事故状态下灭火作业占用和经过的土地和消防演练所占地等。具体免税范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确定、并备案管理。
明确税收减免程序及方法
企业安全防范用地经消防等相关部门认定确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情况说明(备案类);
(二)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包括危险品仓库、厂房的坐落位置平面图,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平面的面积,对于此证明要有消防等相关部门两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企业的平面图纸和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的总量,相关设施的布局,特别是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安全防范用地的面积,尤其是要与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划定的面积一致;
(四)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中表明的应税面积和免税面积,确保标明的免税面积各个口径一致;
(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六)财务会计报表;
(七)对于要求出具中介机构鉴定报告的,要提供经济鉴证报告或技术鉴定报告;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建造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虽竣工验收但尚未实际投入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改变原设计用途不再进行各类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的,不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企业停产后仍继续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储罐区的安全防范用地,可继续减免土地使用税,其他安全防范用地自停产之月起一律恢复征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会查实核正
对于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材料,税务机关在充分审核案头资料的同时,要深入企业实地核查,核查防范土地面积的总量,再区分应税面积和免税面积的单量,对于不实的及时改正并出具实地核查报告。同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集体审核意见上报备案机关审核存档。
对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征免税问题,只要从上述三个方面把握,就能确保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在审核把关时也就便于掌握。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