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已经成瓢,还不应该征税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出来的时候,有很多反对的声音。记得曾在视野论坛上看到一篇帖子叫《葫芦未必都能成瓢》,意思是评估增值所得是虚的,以后不一定会有。
比如一房屋原买价100万元,评估价300万元,投资时就按300万元减100万元的差200万元征个税,以后处置股权时不一定会有200万元的所得。
要我说葫芦已经成瓢。
首先买价100万元的房屋,按评估价300万元(假定评估价是市价)入股,与用300万元现金出资的其他股东享有一样的权利,这与将房屋按300万元销售再投资有什么两样?
如果以后处置时处置收入不足300万元,可能有两个原因:一、经营亏损;二、房价高估。
如果经营亏损,对股东来说是投资损失,这个损失不能抵减原来处置资产的所得。假定股东是将房屋出售拿300万元来投资,以后亏了只分回200万元,难道国家将他原来售房缴的个税退一部分给他?
如果房价高估,这是葫芦未必能成瓢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房价严重高估。房价高估本来就是违背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企业(股东)既然要高估房价,自有其目的,按高估的房价交税也是企业为达到其目的的一种付出,国家在这方面又何必太心慈手软。
反对投资时就征个税的另一主要理由是股东没有纳税能力。没有纳税能力的情形远不止这一种,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都一样。所以这也不能成其为理由。
国税发[2008]115号的规定我举双手赞成,但总局已将此文件收回。《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我再次举双手赞成。但国税函[2011]89号还只是一个内部发函,不知结果会如何,拭目以待吧!
版权声明
比如一房屋原买价100万元,评估价300万元,投资时就按300万元减100万元的差200万元征个税,以后处置股权时不一定会有200万元的所得。
要我说葫芦已经成瓢。
首先买价100万元的房屋,按评估价300万元(假定评估价是市价)入股,与用300万元现金出资的其他股东享有一样的权利,这与将房屋按300万元销售再投资有什么两样?
如果以后处置时处置收入不足300万元,可能有两个原因:一、经营亏损;二、房价高估。
如果经营亏损,对股东来说是投资损失,这个损失不能抵减原来处置资产的所得。假定股东是将房屋出售拿300万元来投资,以后亏了只分回200万元,难道国家将他原来售房缴的个税退一部分给他?
如果房价高估,这是葫芦未必能成瓢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房价严重高估。房价高估本来就是违背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企业(股东)既然要高估房价,自有其目的,按高估的房价交税也是企业为达到其目的的一种付出,国家在这方面又何必太心慈手软。
反对投资时就征个税的另一主要理由是股东没有纳税能力。没有纳税能力的情形远不止这一种,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都一样。所以这也不能成其为理由。
国税发[2008]115号的规定我举双手赞成,但总局已将此文件收回。《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我再次举双手赞成。但国税函[2011]89号还只是一个内部发函,不知结果会如何,拭目以待吧!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