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隐瞒收入偷逃税费302万元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11年1月初,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中,存在隐瞒收入偷税行为。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2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500万元。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共开发两个房产项目且都已完成施工。该公司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管理办法。到2010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未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检查情况
该公司开业以来,所开发的两个工程项目均已完成施工,共申报地方各税152万元,缴纳97万元,尚欠缴55万元。2008年和2010年三个纳税年度,却各只有三次申报税款记录,其他申报都是零申报。但到房产管理部门了解销售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开发的两个项目基本已销售,但多数未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检查人员初步认定该公司有偷税现象,迅速成立专案组,全面负责本案的查处。
检查人员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后,对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和凭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科目设计不全、会计账簿登记不实、账表勾稽关系不平,经仔细核对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入账的收款凭据记账联缺号;二是收款凭据记账联金额与售房合同中的金额有差异;三是在房产管理部门销售登记处显示已售房,但未发现销售合同,并且这部分销售房屋在账簿中没有收入记录。
针对上述疑点,专案组分别向该公司会计人员及法人代表进行详细、耐心的询问,请他们解释账上的问题。会计人员反映自己是新接任的会计,之前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她不清楚。现在是依发票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要听从法人代表的安排,其他的情况都不知道。法人代表则将责任推到公司已辞退的前任会计身上。经过检查人员的耐心宣传,向其阐明违法的最终结果,最后法人交待,公司另有一本部分售房款收入帐簿。专案组获得这一重要线索后,及时调取了该公司收款票据存根,同时,责成该公司限期提供所有售房合同。
专案组将调取的收款凭据存根联号码、金额,与该公司账面情况合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凭据存根、账面收入、售房合同三者还不一致。专案组在进行询问、实地核查的同时,展开了外围详细调查。到城建规划部门调取了《房屋规划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到房管部门查阅了该公司销售房产办理产权证的情况等,发现该公司部分房产已办理了产权证,取得售房款103万元,而在该公司账簿上没有记录。
专案组再次对公司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通过政策攻心,在事实面前公司法人代表又交代还有一部分已办理了银行按揭销售的,取得银行按揭款记入“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专案组立即到办理按揭的银行进行调查,通过按揭银行的贷款记录,获取了该公司账外更多的收入。又通过对该公司销售人员的调查,获取了该公司最后的售房明细表和全部售房合同,最后,专案组又查获了8本收款凭据。
稽查局对该公司涉税一案研究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涉案金额较大,并且纳税人有主观故意行为,应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
(一)检查出的问题
经过近两个月的检查,检查组彻底查清了该公司开发的两个房产项目从2008年到2010年度隐瞒收入情况。其中:
1、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申报账面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含预收售房款)1090.6万元;
2、设立账外账少列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含预收售房款、银行按揭、售房现款)980.5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3、在账簿上少列售房应税收入(取得银行按揭款挂“长期借款”账户590.5万元、挂“其它应付款”账户278.2万元)868.7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9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营业税146.9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9万元、教育费附加4.41万元、企业所得税110.24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1.5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68.3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以一倍的罚款267.52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罚款1.5万元。
5、鉴于该公司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中,专案组采用内查外调多种办法,终于发现纳税人隐瞒收入偷税情况。在检查过程中主要抓住了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一)抓住了重大案件的询问环节
专案组在检查过程中,曾先后三次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最终使其在事实面前提供了账外账、收款票据以及售房合同,从而为案件的查处找到了突破口。
(二)抓住了有效证据的收集环节
专案组首先向征收、管理部门收集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有关证据;其次从按揭银行、房管部门、规划设计审批部门等单位入手,收集了纳税人办理银行按揭、产权过户、房源分布等证据;最后对本案查处中收集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甄别,从中找到了最有价值的案件证据。
(三)抓住了重大案件的处理环节
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采取合法程序,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补征了少缴税款,对偷税给予了一倍的罚款。
五、建议
(一)征管部门对零申报项目要及时反馈
一是征收部门要对纳税人按期申报的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及时发现表与表之间的逻辑错误;
二是要做好纳税申报提醒服务,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是要密切关注纳税人申报异常现象,对纳税申报数据异常及零申报等情况及时与管理部门沟通,防止出现人为零申报行为的发生。
(二)要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税源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行业要切实加强评估工作。
一是要注意收集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设置评估预警值;
二是要运用评估指标预警值,准确筛选评估对象;
三是要通过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5限度地避免税收流失,努力营造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三)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征、管、查联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版权声明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2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500万元。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共开发两个房产项目且都已完成施工。该公司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管理办法。到2010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未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检查情况
该公司开业以来,所开发的两个工程项目均已完成施工,共申报地方各税152万元,缴纳97万元,尚欠缴55万元。2008年和2010年三个纳税年度,却各只有三次申报税款记录,其他申报都是零申报。但到房产管理部门了解销售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开发的两个项目基本已销售,但多数未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检查人员初步认定该公司有偷税现象,迅速成立专案组,全面负责本案的查处。
检查人员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后,对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和凭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科目设计不全、会计账簿登记不实、账表勾稽关系不平,经仔细核对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入账的收款凭据记账联缺号;二是收款凭据记账联金额与售房合同中的金额有差异;三是在房产管理部门销售登记处显示已售房,但未发现销售合同,并且这部分销售房屋在账簿中没有收入记录。
针对上述疑点,专案组分别向该公司会计人员及法人代表进行详细、耐心的询问,请他们解释账上的问题。会计人员反映自己是新接任的会计,之前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她不清楚。现在是依发票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要听从法人代表的安排,其他的情况都不知道。法人代表则将责任推到公司已辞退的前任会计身上。经过检查人员的耐心宣传,向其阐明违法的最终结果,最后法人交待,公司另有一本部分售房款收入帐簿。专案组获得这一重要线索后,及时调取了该公司收款票据存根,同时,责成该公司限期提供所有售房合同。
专案组将调取的收款凭据存根联号码、金额,与该公司账面情况合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凭据存根、账面收入、售房合同三者还不一致。专案组在进行询问、实地核查的同时,展开了外围详细调查。到城建规划部门调取了《房屋规划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到房管部门查阅了该公司销售房产办理产权证的情况等,发现该公司部分房产已办理了产权证,取得售房款103万元,而在该公司账簿上没有记录。
专案组再次对公司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通过政策攻心,在事实面前公司法人代表又交代还有一部分已办理了银行按揭销售的,取得银行按揭款记入“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专案组立即到办理按揭的银行进行调查,通过按揭银行的贷款记录,获取了该公司账外更多的收入。又通过对该公司销售人员的调查,获取了该公司最后的售房明细表和全部售房合同,最后,专案组又查获了8本收款凭据。
稽查局对该公司涉税一案研究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涉案金额较大,并且纳税人有主观故意行为,应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
(一)检查出的问题
经过近两个月的检查,检查组彻底查清了该公司开发的两个房产项目从2008年到2010年度隐瞒收入情况。其中:
1、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申报账面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含预收售房款)1090.6万元;
2、设立账外账少列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含预收售房款、银行按揭、售房现款)980.5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3、在账簿上少列售房应税收入(取得银行按揭款挂“长期借款”账户590.5万元、挂“其它应付款”账户278.2万元)868.7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9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营业税146.9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9万元、教育费附加4.41万元、企业所得税110.24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1.5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68.3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以一倍的罚款267.52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罚款1.5万元。
5、鉴于该公司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中,专案组采用内查外调多种办法,终于发现纳税人隐瞒收入偷税情况。在检查过程中主要抓住了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一)抓住了重大案件的询问环节
专案组在检查过程中,曾先后三次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最终使其在事实面前提供了账外账、收款票据以及售房合同,从而为案件的查处找到了突破口。
(二)抓住了有效证据的收集环节
专案组首先向征收、管理部门收集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有关证据;其次从按揭银行、房管部门、规划设计审批部门等单位入手,收集了纳税人办理银行按揭、产权过户、房源分布等证据;最后对本案查处中收集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甄别,从中找到了最有价值的案件证据。
(三)抓住了重大案件的处理环节
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采取合法程序,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补征了少缴税款,对偷税给予了一倍的罚款。
五、建议
(一)征管部门对零申报项目要及时反馈
一是征收部门要对纳税人按期申报的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及时发现表与表之间的逻辑错误;
二是要做好纳税申报提醒服务,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是要密切关注纳税人申报异常现象,对纳税申报数据异常及零申报等情况及时与管理部门沟通,防止出现人为零申报行为的发生。
(二)要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税源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行业要切实加强评估工作。
一是要注意收集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设置评估预警值;
二是要运用评估指标预警值,准确筛选评估对象;
三是要通过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5限度地避免税收流失,努力营造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三)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征、管、查联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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