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预收款也得缴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经常会出现先收款,后发货的情形。而对于收到的这部分预收款项是否应该纳税,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存在疑问。结合近日企业向中国税网咨询的一个问题,笔者就预收款项的税务处理作简单分析。
某企业问: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为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该大型机械设备的生产工期为二年。2010年1月,A企业与B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B企业应支付设备价款的10%,2010年6月、2010年12月、2011年6月、2011年12月各支付合同价款的10%,2012年1月设备移交,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B企业支付剩余价款。2010年9月,B企业已按约定时间向A企业支付设备价款的20%,但因战略调整,不需要该设备,向A企业提出解约。双方达成协议,A企业退还B企业10%设备价款,B企业支付A企业赔偿金5万元。
A企业对上述业务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上述问题中提到的预收款项,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处理。而要想准确把握相关的税务处理,就必须要弄清楚问题的实质。
事实上,预收账款的税务处理,关键是要先把握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差异。
增值税处理重点关注发票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9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A企业在2010年2月及6月收到B企业支付的货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应在2010年2月和2010年6月分别向B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2010年9月,双方解约。A企业应收B企业赔偿款1万,并应偿付设备价款10%给B企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A企业未将大型设备交付给B企业,A企业不属于销售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A企业应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扣减其销项税额。也就是说,A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收取的预收款可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需缴纳增值税。
A企业收到B企业的赔偿款是否需缴纳增值税?A企业的设备未交付给B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因此,收取的赔偿款不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注意收入总额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A企业制造该设备已预收B企业部份货款,因该设备并未发给B企业,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A企业收取B企业的预收款,因A企业不再向其发送货物,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该款项与A企业收取赔偿款一样,属于A企业的其他收入,应计算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A企业退还B企业部份预付款,取得相关合法凭证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税前扣除。
另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该合同应在签订时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尽管该合同中途解约,都应按照规定贴花。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3个方面
由于近年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规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了解新税法下的相关规定,然后再判断如何进行处理。提醒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对预收账款的余额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分析处理。因为有的预收款确实是不需要发货,这种款项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来处理。
2、企业收到预收款项,要结合与客户签订合同来确定相应的流转税事项,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
3、企业收到预收款后,与客户解除合同的,应关注相应票据的取得。比如企业已收款,但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就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企业的销项税额。
版权声明
某企业问: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为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该大型机械设备的生产工期为二年。2010年1月,A企业与B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B企业应支付设备价款的10%,2010年6月、2010年12月、2011年6月、2011年12月各支付合同价款的10%,2012年1月设备移交,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B企业支付剩余价款。2010年9月,B企业已按约定时间向A企业支付设备价款的20%,但因战略调整,不需要该设备,向A企业提出解约。双方达成协议,A企业退还B企业10%设备价款,B企业支付A企业赔偿金5万元。
A企业对上述业务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上述问题中提到的预收款项,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处理。而要想准确把握相关的税务处理,就必须要弄清楚问题的实质。
事实上,预收账款的税务处理,关键是要先把握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差异。
增值税处理重点关注发票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9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A企业在2010年2月及6月收到B企业支付的货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应在2010年2月和2010年6月分别向B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2010年9月,双方解约。A企业应收B企业赔偿款1万,并应偿付设备价款10%给B企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A企业未将大型设备交付给B企业,A企业不属于销售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A企业应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扣减其销项税额。也就是说,A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收取的预收款可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需缴纳增值税。
A企业收到B企业的赔偿款是否需缴纳增值税?A企业的设备未交付给B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因此,收取的赔偿款不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注意收入总额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A企业制造该设备已预收B企业部份货款,因该设备并未发给B企业,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A企业收取B企业的预收款,因A企业不再向其发送货物,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该款项与A企业收取赔偿款一样,属于A企业的其他收入,应计算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A企业退还B企业部份预付款,取得相关合法凭证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税前扣除。
另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该合同应在签订时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尽管该合同中途解约,都应按照规定贴花。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3个方面
由于近年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规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了解新税法下的相关规定,然后再判断如何进行处理。提醒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对预收账款的余额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分析处理。因为有的预收款确实是不需要发货,这种款项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来处理。
2、企业收到预收款项,要结合与客户签订合同来确定相应的流转税事项,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
3、企业收到预收款后,与客户解除合同的,应关注相应票据的取得。比如企业已收款,但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就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企业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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