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就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下称亚沙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对亚沙会组织委员会(下称组委会)实行如下若干税收政策: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同时,对参赛运动员参加亚沙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组委会为举办亚沙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沙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版权声明
通知明确,对亚沙会组织委员会(下称组委会)实行如下若干税收政策: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同时,对参赛运动员参加亚沙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组委会为举办亚沙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沙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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