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捐赠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影响收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例
甲公司通过民政部门向发生洪涝灾害的乡镇捐赠排灌设备一批,成本价75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00万元。假定甲公司年终除该捐赠外的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对于该笔捐赠业务,会计人员处理方案如下:
方案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营业外支出”科目的解释,其核算内容是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因此,会计分录如下(单元,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92
贷:库存商品
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方案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以非货币性资产用a于捐赠,与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偿债、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非货币性职工福利等一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可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17
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分析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为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方案一,受捐赠业务的影响,年度企业账面利润总额为500-92=408(万元)。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408×12%=48.96(万元)。
方案二,年度利润总额为500+100-117=483(万元)。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483×12%=57.96(万元)。
比较两个方案,对于捐赠业务,方案二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57.96-49.96)×25%=2.25(万元),并且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方案二看似对企业有利,同时又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于捐赠的货物是否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二是企业是否真正从中受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一是无偿的,不可能通过捐赠产生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完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二是捐赠不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事项,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事项,并非“收入”准则规范的范畴;三是公益性捐赠属“非互惠转让”,虽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业务范围。因此,无论是根据“收入”准则,还是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都不能确认为收入,方案二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收入类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填列在附表三的第21行“扣除类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成本”,通过《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最终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方案一甲公司的应纳税所税额为384.04万元(408-48.96+100-75),方案二应纳税所税额为425.96万元(483-57.96)。
点评
虽然方案二在捐赠业务上可以少纳一些企业所得税,但统筹整个纳税调整过程,方案二会因小失大。所以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全面分析税收与会计的差异,不能随意在涉税业务上提前打埋伏。
版权声明
甲公司通过民政部门向发生洪涝灾害的乡镇捐赠排灌设备一批,成本价75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00万元。假定甲公司年终除该捐赠外的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对于该笔捐赠业务,会计人员处理方案如下:
方案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营业外支出”科目的解释,其核算内容是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因此,会计分录如下(单元,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92
贷:库存商品
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方案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以非货币性资产用a于捐赠,与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偿债、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非货币性职工福利等一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可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17
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分析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为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方案一,受捐赠业务的影响,年度企业账面利润总额为500-92=408(万元)。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408×12%=48.96(万元)。
方案二,年度利润总额为500+100-117=483(万元)。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483×12%=57.96(万元)。
比较两个方案,对于捐赠业务,方案二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57.96-49.96)×25%=2.25(万元),并且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方案二看似对企业有利,同时又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于捐赠的货物是否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二是企业是否真正从中受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一是无偿的,不可能通过捐赠产生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完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二是捐赠不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事项,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事项,并非“收入”准则规范的范畴;三是公益性捐赠属“非互惠转让”,虽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业务范围。因此,无论是根据“收入”准则,还是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都不能确认为收入,方案二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收入类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填列在附表三的第21行“扣除类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成本”,通过《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最终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方案一甲公司的应纳税所税额为384.04万元(408-48.96+100-75),方案二应纳税所税额为425.96万元(483-57.96)。
点评
虽然方案二在捐赠业务上可以少纳一些企业所得税,但统筹整个纳税调整过程,方案二会因小失大。所以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全面分析税收与会计的差异,不能随意在涉税业务上提前打埋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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