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陕西发布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调控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陕西省地税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陕地税发[2010]64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先备案类减免税优惠。
事后备案的减免税事项有:(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六)增值税退税款免税优惠;(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后备案类减免税优惠。S
版权声明
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先备案类减免税优惠。
事后备案的减免税事项有:(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六)增值税退税款免税优惠;(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后备案类减免税优惠。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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