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20号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日,中国税网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20号的内容进行了解读。主要解析的内容有: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课程名称:解读: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
课程内容:一、19号令政策的性质:此文件的核心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发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4项收入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2.债务重组收入、3.接受捐赠收入、4.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政策的性质。
二、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的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法规。采取的形式: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
三、新税法对于收入确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四、现行的法规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
五、上述的政策根据递延所得的行为。
六、另有规定还有哪些。
课程地址:http://www.ctaxnews.com.cn/www/jsp/lesson_main/lessoninfo1.jsp?le_id=43200
课程名称:解读: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
课程内容:一、介绍亏损的含义。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确认的亏损。亏损额是企业报表的余额,税务机关对于调整后的余额。
二、亏损额的界定,税法意义上的小于零的金额。
三、亏损弥补的性质,税法优先的原则。
四、新所得税法下的弥补亏损的政策。亏损可弥补的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十八条。亏损额的规定第十条。
五、新税法前的弥补亏损的政策。
六、税法机关亏损弥补。
课程地址:http://www.ctaxnews.com.cn/www/jsp/lesson_main/lessoninfo1.jsp?le_id=43201
版权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课程名称:解读: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
课程内容:一、19号令政策的性质:此文件的核心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发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4项收入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2.债务重组收入、3.接受捐赠收入、4.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政策的性质。
二、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的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法规。采取的形式: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
三、新税法对于收入确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四、现行的法规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
五、上述的政策根据递延所得的行为。
六、另有规定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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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解读: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
课程内容:一、介绍亏损的含义。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确认的亏损。亏损额是企业报表的余额,税务机关对于调整后的余额。
二、亏损额的界定,税法意义上的小于零的金额。
三、亏损弥补的性质,税法优先的原则。
四、新所得税法下的弥补亏损的政策。亏损可弥补的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十八条。亏损额的规定第十条。
五、新税法前的弥补亏损的政策。
六、税法机关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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