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资料专题辅导之基础篇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什么是同期资料?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9百一十四条*9款当中出现“同期资料”这个字眼时,它对于我国境内不少同仁来说还是个“新面孔”,因为这是它*9次在境内正式公开亮相。然而时至今日,“同期资料”已成为许多税务干部、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税务中介人士关心的热门话题之一。
尽管对于同期资料的定义,目前仍没有看到明确的、统一的定义,但业内人士对此多有共识:同期资料是纳税人因存在关联交易,而需按规定准备的,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书面资料,旨在证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内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简单的说,就是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的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业内人士常将同期资料称为TP(Transfer Pricing,转让定价或移转定价的英文简称)。
同期资料有哪些主要内容?
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五大方面的内容。同期资料重点要提供:全面的功能与风险分析资料,说明本企业在集团分工中承担的职能与风险,在集团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介绍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与选择的可比对象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的过程;将年度内的关联交易结果与可比对象的数据进行对比,判断二者是否存在差异且就此做出进一步的说明,最终验证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同期资料有什么作用?
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需提供同期资料,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而言,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便于税务干部全面的了解企业的商业模式、组织体系、市场策略、资源配置、定价体系等*9手资料,这对于加强反避税管理、创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更是意义深远。
对于企业而言,同期资料除了可以证明其关联交易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外,还可以较大程度上减轻企业在面临转让定价调查及其相关资料提交要求时的时间压力;还有可能帮助企业在遭受特别纳税调整处罚时,免予加收所补缴税款的5%的利息;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若已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同期资料,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谁要准备同期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只列举了三种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其他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则不能免除,通常企业存在如下情形时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企业的关联交易额在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少于2亿元或4000万元,而经主管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整确定关联交易的金额大于2亿元或4000万元,企业还是应该准备同期资料;
2、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3、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办法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规定的同期资料;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要能做到“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据悉有些省市对要求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比上述四种情形更广些。
在什么时候要准备、提供同期资料?
按规定,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保存10年。然而,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截止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除此之外,同期资料一般应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天内提供。
此外,有些省市对于企业准备、提供同期资料的时间与上述规定略有不同。
未按规定准备、提供同期资料有什么后果?
1、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关联申报表、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将面临2000元至1万元,*6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可达5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将成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重点选择对象;
4、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实施条例*9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可能被处以核定征收;
5、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在遭受特别纳税调整处罚时需按所补缴税款加收5%的利息;
6、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不能满足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受理条件;
7、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未按规定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S
版权声明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9百一十四条*9款当中出现“同期资料”这个字眼时,它对于我国境内不少同仁来说还是个“新面孔”,因为这是它*9次在境内正式公开亮相。然而时至今日,“同期资料”已成为许多税务干部、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税务中介人士关心的热门话题之一。
尽管对于同期资料的定义,目前仍没有看到明确的、统一的定义,但业内人士对此多有共识:同期资料是纳税人因存在关联交易,而需按规定准备的,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书面资料,旨在证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内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简单的说,就是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的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业内人士常将同期资料称为TP(Transfer Pricing,转让定价或移转定价的英文简称)。
同期资料有哪些主要内容?
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五大方面的内容。同期资料重点要提供:全面的功能与风险分析资料,说明本企业在集团分工中承担的职能与风险,在集团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介绍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与选择的可比对象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的过程;将年度内的关联交易结果与可比对象的数据进行对比,判断二者是否存在差异且就此做出进一步的说明,最终验证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同期资料有什么作用?
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需提供同期资料,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而言,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便于税务干部全面的了解企业的商业模式、组织体系、市场策略、资源配置、定价体系等*9手资料,这对于加强反避税管理、创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更是意义深远。
对于企业而言,同期资料除了可以证明其关联交易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外,还可以较大程度上减轻企业在面临转让定价调查及其相关资料提交要求时的时间压力;还有可能帮助企业在遭受特别纳税调整处罚时,免予加收所补缴税款的5%的利息;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若已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同期资料,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谁要准备同期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只列举了三种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其他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则不能免除,通常企业存在如下情形时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企业的关联交易额在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少于2亿元或4000万元,而经主管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整确定关联交易的金额大于2亿元或4000万元,企业还是应该准备同期资料;
2、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3、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办法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规定的同期资料;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要能做到“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据悉有些省市对要求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比上述四种情形更广些。
在什么时候要准备、提供同期资料?
按规定,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保存10年。然而,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截止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除此之外,同期资料一般应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天内提供。
此外,有些省市对于企业准备、提供同期资料的时间与上述规定略有不同。
未按规定准备、提供同期资料有什么后果?
1、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关联申报表、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将面临2000元至1万元,*6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可达5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将成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重点选择对象;
4、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实施条例*9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可能被处以核定征收;
5、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在遭受特别纳税调整处罚时需按所补缴税款加收5%的利息;
6、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不能满足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受理条件;
7、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未按规定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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