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限售股减持通过ETF基金避税并不靠谱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发布以后,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关于个人限售股减持如何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方案,其中尤其以推荐限售股持有人将限售股转换成ETF基金份额,然后通过出售ETF基金避税的方案最受推崇。这一方案甚至成为了部分新发行的ETF基金的卖点。
ETF基金份额转换真能成为个人限售股减持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利器吗?我们来分析一下。
ETF基金知识简介
ETF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Exchange Traded Funds的英文缩写。它是以被动的方式管理、同时又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对ETF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方便的交易。另外,它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不同的是,它的申购是用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揽子股票而不是现金。ETF交易价格取决于它拥有的一揽子股票的价值,即“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ETF基金转换避税方法简介
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通过ETF基金转换避税是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的:*9步:根据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份额,按照需要转换的ETF申购清单购买对应的其他ETF成分股股票;第二步:将一揽子ETF成分股股票转换为ETF基金份额;第三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ETF基金取得现金收入。
比如,某人持有一定数量的深发展限售股股票,深发展属于深100ETF的成份股。按目前的深100ETF基金的申购清单,该个人可用8100股深发展股票,并对应申购清单用现金购买规定数量的其他99种成份股股票,然后向基金公司进行ETF基金申购。这样,每申购100万份深100ETF,避税者就可以转移8100股深发展限售股。运用这一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申购已上市交易ETF基金一般需要动用几百万以上的现金去配套购买其他ETF成份股股票,这对部分限售股股东可能有一定的难度。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限售股股东认购新发行的ETF基金。ETF在认购期内历来都接受股票认购,在这期间,投资者不需配足一篮子股票,即使仅以一定数量的单只个股申购,也可按基金公司规定好的比例,折算后换成相应份额的ETF.但有一个条件就是个人所持有的限售股必须是新发行的ETF基金的成份股。
这一避税的思路是,个人将限售股转换成为ETF基金份额,没有取得任何现金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将限售股转换成为ETF基金份额后,通过二级市场出售ETF基金取得现金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目前对个人通过交易所买卖开放式基金取得的价差收入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持有限售股的个人,通过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然后通过卖出基金的方式就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ETF基金转换避税方案分析
ETF基金转换真能成为个人减持限售股规避个人所得税的a1方式吗?下面我们从税收政策上来分析一下。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这个方案。ETF基金属于指数型开放式基金。因此,在最后一步,个人通过卖出开放式基金取得的价差收入,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再退到上一步,个人将限售股转换成为ETF基金份额,该方案认为,由于个人取得的是ETF基金,而不是现金,因此在这一环节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就存在一个重要的认识误区了。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税,而所得的形式并不仅局限于现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个人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换成为ETF基金份额环节,实际上发生了限售股登记的权属从该个人转移到了ETF基金公司,在这一环节个人限售股的转让行为已经发生了。不过与个人直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限售股取得现金不同,在ETF基金转换中,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是ETF基金,而ETF基金属于有价证券。因此,个人在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时,已经取得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形式的所得,应在取得ETF基金份额时,按该基金的市场价格作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ETF基金一般是申购当日股票的收盘价作为转换价格,因此,个人在将限售股转为为ETF份额时,应按申购当日限售股的当日收盘价减去限售股计税成本,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税务机关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在个人通过ETF基金转换方式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环节,由于个人没有取得现金收入,因此证券机构无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手续。但是,个人在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环节,毕竟发生了股票权属的转移,限售股转让行为已经成立,这些数据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券商都是有记录的,且证券机构定期会将这些数据传递给税务机关。因此,个人通过ETF基金转换方式减持限售股仍处在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之下。如果证券机构无法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通过掌握的数据,会及时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履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个人通过ETF基金转换并不能逃避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最多只是由于在转换环节券商无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考虑到个人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份额,需要动用大量的配套资金,支付不菲的转换费用,还要承担转换期间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且最终并不能规避个人限售股转让的纳税义务。因此,个人限售股减持通过ETF基金转换方式避税的方案并不靠谱。
版权声明
ETF基金份额转换真能成为个人限售股减持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利器吗?我们来分析一下。
ETF基金知识简介
ETF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Exchange Traded Funds的英文缩写。它是以被动的方式管理、同时又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对ETF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方便的交易。另外,它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不同的是,它的申购是用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揽子股票而不是现金。ETF交易价格取决于它拥有的一揽子股票的价值,即“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ETF基金转换避税方法简介
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通过ETF基金转换避税是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的:*9步:根据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份额,按照需要转换的ETF申购清单购买对应的其他ETF成分股股票;第二步:将一揽子ETF成分股股票转换为ETF基金份额;第三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ETF基金取得现金收入。
比如,某人持有一定数量的深发展限售股股票,深发展属于深100ETF的成份股。按目前的深100ETF基金的申购清单,该个人可用8100股深发展股票,并对应申购清单用现金购买规定数量的其他99种成份股股票,然后向基金公司进行ETF基金申购。这样,每申购100万份深100ETF,避税者就可以转移8100股深发展限售股。运用这一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申购已上市交易ETF基金一般需要动用几百万以上的现金去配套购买其他ETF成份股股票,这对部分限售股股东可能有一定的难度。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限售股股东认购新发行的ETF基金。ETF在认购期内历来都接受股票认购,在这期间,投资者不需配足一篮子股票,即使仅以一定数量的单只个股申购,也可按基金公司规定好的比例,折算后换成相应份额的ETF.但有一个条件就是个人所持有的限售股必须是新发行的ETF基金的成份股。
这一避税的思路是,个人将限售股转换成为ETF基金份额,没有取得任何现金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将限售股转换成为ETF基金份额后,通过二级市场出售ETF基金取得现金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目前对个人通过交易所买卖开放式基金取得的价差收入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持有限售股的个人,通过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然后通过卖出基金的方式就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ETF基金转换避税方案分析
ETF基金转换真能成为个人减持限售股规避个人所得税的a1方式吗?下面我们从税收政策上来分析一下。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这个方案。ETF基金属于指数型开放式基金。因此,在最后一步,个人通过卖出开放式基金取得的价差收入,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再退到上一步,个人将限售股转换成为ETF基金份额,该方案认为,由于个人取得的是ETF基金,而不是现金,因此在这一环节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就存在一个重要的认识误区了。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税,而所得的形式并不仅局限于现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个人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换成为ETF基金份额环节,实际上发生了限售股登记的权属从该个人转移到了ETF基金公司,在这一环节个人限售股的转让行为已经发生了。不过与个人直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限售股取得现金不同,在ETF基金转换中,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是ETF基金,而ETF基金属于有价证券。因此,个人在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时,已经取得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形式的所得,应在取得ETF基金份额时,按该基金的市场价格作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ETF基金一般是申购当日股票的收盘价作为转换价格,因此,个人在将限售股转为为ETF份额时,应按申购当日限售股的当日收盘价减去限售股计税成本,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税务机关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在个人通过ETF基金转换方式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环节,由于个人没有取得现金收入,因此证券机构无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手续。但是,个人在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环节,毕竟发生了股票权属的转移,限售股转让行为已经成立,这些数据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券商都是有记录的,且证券机构定期会将这些数据传递给税务机关。因此,个人通过ETF基金转换方式减持限售股仍处在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之下。如果证券机构无法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通过掌握的数据,会及时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履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个人通过ETF基金转换并不能逃避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最多只是由于在转换环节券商无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考虑到个人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份额,需要动用大量的配套资金,支付不菲的转换费用,还要承担转换期间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且最终并不能规避个人限售股转让的纳税义务。因此,个人限售股减持通过ETF基金转换方式避税的方案并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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