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可充分发挥流转税的调节作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我国现行税制有关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机制还较薄弱,与国际上一些国家已形成的生态保护税体系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必须借鉴国际经验,适应我国国情,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绿化税制的完整体系。既要开征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专门税种,如环境保护税、燃油税,又要把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重大战略原则,贯穿到商品劳务流转、进出口、资源开发、所得、财产等各环节的各个税种中去。下面对商品劳务流转、进出口环节的各个税种,应该采取何种措施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进行探讨。
增值税优惠推动可再生能源建设
增值税是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每个流转环节,都要扣除进项税额计算征收的税种。为避免打乱其有规律的税收秩序,一般不宜采用减免税办法。但它作为我国*5的税种,除对所有商品生产经营都要进行普遍性调节外,还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挥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不宜过于强调所谓中性。基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适应当前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应完善增值税应有的激励、限制机制。
*9,扩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范围和调整优惠方式。现行增值税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品目,只限于少数几种,应当扩大适用范围。凡企业利用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等资源生产规定的产品,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都可在增值税缴纳中,享受优惠待遇。这需要与新企业所得税制一样,列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目录。至于优惠方式,现行按征收率6%征税、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增值税等方式,会干扰环环相扣的进项税额规则,不宜采用。可以区别需要鼓励的不同情况,采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全额征收,减半退还”等方式,把增值税优惠的好处直接给予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企业。
第二,采取优惠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建设。发展清洁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建设,主要是开发风能、水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瑞典是世界上可再生能源利用率*6的国家之一,其可再生能源占能源耗用量的一半多。1990年~2007年,瑞典经济增长48%,而温室气体排量却下降9%,这主要得益于国家对再生能源利用的鼓励。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综合利用发电的有些项目有所优惠,但从推动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整体来说,实施范围和力度尚嫌不足,可进行全盘规范,扩大这方面的税收优惠。
第三,对某些节能环保产品降低增值税税率。2007年7月,英国首相布朗和法国总统萨科齐共同提出,在欧盟范围内,把某些节能环保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20%左右降为与食品一样的7%左右的低税率。我们可以选择部分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率先把现在适用的17%的一般税率降为与农产品一样的13%的税率,甚或连同农产品一起,适用更低一些的税率。
消费税、车购税引导民众低碳消费
消费税是我国商品流转环节特别性调节的主要税种,其宗旨是调节生产结构,引导社会合理适度消费,促进节能环保。其有关环保政策制度主要是把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列为征税品目;对耗用能源排放废气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以及对耗用资源、排放废物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鞭炮、焰火等,列为征税品目。目前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9,增列消费税征税品目。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或者消耗大量能源资源的产品,要研究开征消费税。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主要产煤区山西省改革开放以来,累计开采煤炭80亿吨,却消耗煤资源200多亿吨。伴生的资源浪费也很严重,每开采1吨煤,约消耗伴生的铝钒土、硫铁矿等矿产资源8吨,损耗水资源2.48吨。对煤炭开征消费税,与资源税配合进行调节,是保护这一稀有能源、统筹生产、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降耗的一项可行的经济手段。此外,对火力发电、汞镉电池、塑料袋、一次性饮器等特殊污染品,也应研究开征消费税。
第二,对节能减排产品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对一些清洁能源,如乙醇汽油要减免消费税。对使用清洁能源和替代原料的小汽车、摩托车等,要减免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是在商品流转环节,与消费税配合运用,专对车辆购置使用,进行特别性调节的税种。现行制度规定对购置各种车辆,都统一适用10%的比例税率,未对耗能、排气不同的车辆品种区别征税。可以研究改为对购买节能环保型车辆,按低税率少征税;对购买耗油多、排气量大的车辆,按高税率多征税。去年和今年对小排量车予以车购税优惠就是很好的做法。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这些优惠政策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起到了直接引导作用,有利于调整机动车的生产方向,促进节能减排。
营业税免税优惠扶持环保劳务服务
现行营业税是在流转环节对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税种,在其政策制度中,尚缺促进节能减排的内容。需要明确规定,对从事环保技术转让、环保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环保型建筑物和改造工程所取得的收入,也可给予税收优惠。
高耗能产品进出口税收优惠应收紧
进出口环节的税种,主要是关税和关境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这些税种的进出口税收政策中,促进节能减排的明确规定很少,需要补充完善。
*9,尽快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法律政策原则。《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要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出口。这是一个新的极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从原则上明确规定了进出口税收的政策制度取向。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抓紧研究,尽快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调整现行加工贸易产品进口料、件的征税规定。现行关税制度对属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加工贸易,在全国各地的很大范围内,实施保税制度,对其入境的来料、来件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随同免征。对属于进料加工的,其专为出口而进口的料、件,同样免征进口税。这不但为偷税提供了方便,也为外国转移污染严重产品,到我国进行简单加工提供了方便。应把保税范围缩小到海关监管力所能及的极少数加工贸易口岸保税区和出口加工贸易区,并限定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对其余部分加工贸易,应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适当运用出口退税杠杆。我国对产品出口,采取了退免税制度。其中增值税是分别不同产品,采取不同的退税率。为落实新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税收规定,需要研究更多地把一些生产过程中耗能大、污染重的产品列入取消出口退税的范围,有些情况不是那么严重的,也可酌情列入5%低退税率的范围。S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版权声明
增值税优惠推动可再生能源建设
增值税是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每个流转环节,都要扣除进项税额计算征收的税种。为避免打乱其有规律的税收秩序,一般不宜采用减免税办法。但它作为我国*5的税种,除对所有商品生产经营都要进行普遍性调节外,还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挥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不宜过于强调所谓中性。基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适应当前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应完善增值税应有的激励、限制机制。
*9,扩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范围和调整优惠方式。现行增值税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品目,只限于少数几种,应当扩大适用范围。凡企业利用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等资源生产规定的产品,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都可在增值税缴纳中,享受优惠待遇。这需要与新企业所得税制一样,列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目录。至于优惠方式,现行按征收率6%征税、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增值税等方式,会干扰环环相扣的进项税额规则,不宜采用。可以区别需要鼓励的不同情况,采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全额征收,减半退还”等方式,把增值税优惠的好处直接给予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企业。
第二,采取优惠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建设。发展清洁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建设,主要是开发风能、水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瑞典是世界上可再生能源利用率*6的国家之一,其可再生能源占能源耗用量的一半多。1990年~2007年,瑞典经济增长48%,而温室气体排量却下降9%,这主要得益于国家对再生能源利用的鼓励。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综合利用发电的有些项目有所优惠,但从推动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整体来说,实施范围和力度尚嫌不足,可进行全盘规范,扩大这方面的税收优惠。
第三,对某些节能环保产品降低增值税税率。2007年7月,英国首相布朗和法国总统萨科齐共同提出,在欧盟范围内,把某些节能环保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20%左右降为与食品一样的7%左右的低税率。我们可以选择部分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率先把现在适用的17%的一般税率降为与农产品一样的13%的税率,甚或连同农产品一起,适用更低一些的税率。
消费税、车购税引导民众低碳消费
消费税是我国商品流转环节特别性调节的主要税种,其宗旨是调节生产结构,引导社会合理适度消费,促进节能环保。其有关环保政策制度主要是把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列为征税品目;对耗用能源排放废气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以及对耗用资源、排放废物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鞭炮、焰火等,列为征税品目。目前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9,增列消费税征税品目。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或者消耗大量能源资源的产品,要研究开征消费税。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主要产煤区山西省改革开放以来,累计开采煤炭80亿吨,却消耗煤资源200多亿吨。伴生的资源浪费也很严重,每开采1吨煤,约消耗伴生的铝钒土、硫铁矿等矿产资源8吨,损耗水资源2.48吨。对煤炭开征消费税,与资源税配合进行调节,是保护这一稀有能源、统筹生产、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降耗的一项可行的经济手段。此外,对火力发电、汞镉电池、塑料袋、一次性饮器等特殊污染品,也应研究开征消费税。
第二,对节能减排产品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对一些清洁能源,如乙醇汽油要减免消费税。对使用清洁能源和替代原料的小汽车、摩托车等,要减免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是在商品流转环节,与消费税配合运用,专对车辆购置使用,进行特别性调节的税种。现行制度规定对购置各种车辆,都统一适用10%的比例税率,未对耗能、排气不同的车辆品种区别征税。可以研究改为对购买节能环保型车辆,按低税率少征税;对购买耗油多、排气量大的车辆,按高税率多征税。去年和今年对小排量车予以车购税优惠就是很好的做法。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这些优惠政策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起到了直接引导作用,有利于调整机动车的生产方向,促进节能减排。
营业税免税优惠扶持环保劳务服务
现行营业税是在流转环节对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税种,在其政策制度中,尚缺促进节能减排的内容。需要明确规定,对从事环保技术转让、环保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环保型建筑物和改造工程所取得的收入,也可给予税收优惠。
高耗能产品进出口税收优惠应收紧
进出口环节的税种,主要是关税和关境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这些税种的进出口税收政策中,促进节能减排的明确规定很少,需要补充完善。
*9,尽快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法律政策原则。《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要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出口。这是一个新的极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从原则上明确规定了进出口税收的政策制度取向。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抓紧研究,尽快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调整现行加工贸易产品进口料、件的征税规定。现行关税制度对属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加工贸易,在全国各地的很大范围内,实施保税制度,对其入境的来料、来件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随同免征。对属于进料加工的,其专为出口而进口的料、件,同样免征进口税。这不但为偷税提供了方便,也为外国转移污染严重产品,到我国进行简单加工提供了方便。应把保税范围缩小到海关监管力所能及的极少数加工贸易口岸保税区和出口加工贸易区,并限定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对其余部分加工贸易,应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适当运用出口退税杠杆。我国对产品出口,采取了退免税制度。其中增值税是分别不同产品,采取不同的退税率。为落实新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税收规定,需要研究更多地把一些生产过程中耗能大、污染重的产品列入取消出口退税的范围,有些情况不是那么严重的,也可酌情列入5%低退税率的范围。S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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