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按规矩付利息挖出的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至甲公司例行检查。甲公司系生产运动服装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大多数销往境外。开业四年来,甲公司不仅连年大额亏损,而且增值税税负也远低于税负警戒线,但此前三年的检查均未发现严重偷逃税款的问题。检查组朱组长很想解开甲公司连年亏损及增值税税负极低的谜团,但检查至第三天,仅发现在一般企业检查中常见一些的小问题,应查补的税额也很小,不足以解开上述谜团。
朱组长在复核检查工作底稿时,看到检查员小许对长期借款和财务费用有关账户的检查记录:甲公司欠乙公司长期借款,从被检查年度年初的618万元增至年末的1963万元,但甲公司仅支付了后三个季度的利息。尽管欠乙公司1963万元远超过甲公司实收资本600万元的两倍,但由于甲公司会计报表没有披露与乙公司属关联方,从账面上也分析不出两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而且结算的利率也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
看了上述检查记录,朱组长不仅觉得小许对甲公司为什么*9季度不计付利息的原因没有查明,而且还怀疑甲公司与乙公司很可能就是关联方。为了查明情况,朱组长决定自己直接检查两公司是否为关联方的问题。但检查的结果除了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乙公司一笔计4.27万元(价格公允,且钱货两清)的服装外,未发现其他任何交易和关系。难道从账面上看不出关联方的迹象就可以肯定不是关联方吗?但朱组长又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很可能存在一个共同的关联方,只要找到这个共同关联方,问题就可能很清楚了,但这共同的关联方是谁呢?多年的检查经验让朱组长意识到,共同的关联方很可能就隐藏在甲公司的大客户中,但由于甲公司的大客户有好几家,一时也很难从多家客户中发现。于是,朱组长决定,一方面把寻找乙公司的关联方作为重点目标,看乙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中是否有甲公司或甲公司的重要客户;另一方面从甲公司的大客户入手,看这些大客户披露的关联方中有无甲公司或乙公司。这两种方法的工作量无疑很大也很难,但不管那种方法,如果能够最终证明甲公司和乙公司系甲公司某一大客户的关联方,则包括甲公司少付乙公司一季度利息和甲公司连年亏损及增值税税负极低的谜团都很可能解开。
经验丰富的朱组长将乙公司的单位名称输入互联网“百度”搜索后,跳出的前几条信息都是与乙公司密切相关的内容,打开的第九条信息正是关于乙公司与其同一投资母体丙公司的内容,而丙公司也正是甲公司*5的境外销售对象,朱组长又搜索了丙公司的信息,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的投资方丁公司很有可能系关联方,再通过对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进一步搜索,朱组长初步确认了丙公司和丁公司系关联方。
为了尽快查明情况,朱组长约谈了甲公司的财务经理,请他谈一谈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的关系以及对丙公司销售定价的政策。刚开始,财务经理只是说因四个公司的老总都是好朋友,所以才使得四公司之间发生了业务关系,但是,当朱组长将了解到的情况与财务经理说明后,财务经理不得不承认了四公司均为关联方。
原来,甲、乙、丙、丁四公司为同一集团控制下的子公司或孙公司,为了逃避因关联方关系可能带来的纳税调整,在成立甲公司时就故意回避并隐瞒了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满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而且也躲过了三年的检查,但最终不仅仍被发现,而且还被定性为因对关联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最终被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了销售额并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补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所以,对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不管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都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否则,税务机关就有权按照税法规定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另外,乙公司之所以要借款给甲公司,正是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多年的亏本销售使得流动资金严重短缺,集团决定由与甲公司没有明显关系的乙公司借款给甲公司,但由于其本质上属于关联企业,所以在利息的结算上没有很严格,由此成为问题的导火线。
分析
上述案例揭示了一大问题,即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逃避我国税收,往往采取原材料从国外采购,产品也销往国外这种“两头在外”的方法来逃避税收,由于这种方法很可能使得企业的主要税负极低甚至为零,所以,这些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往往会出现两种典型思维:要么表现出非常规范,以表白自己没有问题;要么表现出非常随意,满足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欲望(反正查不出大问题)。但是,由于长期“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使得企业总是在亏损的情况下经营,这必然造成企业流动资金逐步减少,为了保证正常生产对资金的需求,投资方必定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充,由此出现要么是账面上直接挂欠投资方欠款(美其名曰追加投资),要么以对第三方的名义挂欠往来款(掩盖关联方关系),而长期挂账的各种欠款(很可能不付或少付利息)往往正是发现此类问题的引线。
版权声明
某税务检查组至甲公司例行检查。甲公司系生产运动服装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大多数销往境外。开业四年来,甲公司不仅连年大额亏损,而且增值税税负也远低于税负警戒线,但此前三年的检查均未发现严重偷逃税款的问题。检查组朱组长很想解开甲公司连年亏损及增值税税负极低的谜团,但检查至第三天,仅发现在一般企业检查中常见一些的小问题,应查补的税额也很小,不足以解开上述谜团。
朱组长在复核检查工作底稿时,看到检查员小许对长期借款和财务费用有关账户的检查记录:甲公司欠乙公司长期借款,从被检查年度年初的618万元增至年末的1963万元,但甲公司仅支付了后三个季度的利息。尽管欠乙公司1963万元远超过甲公司实收资本600万元的两倍,但由于甲公司会计报表没有披露与乙公司属关联方,从账面上也分析不出两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而且结算的利率也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
看了上述检查记录,朱组长不仅觉得小许对甲公司为什么*9季度不计付利息的原因没有查明,而且还怀疑甲公司与乙公司很可能就是关联方。为了查明情况,朱组长决定自己直接检查两公司是否为关联方的问题。但检查的结果除了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乙公司一笔计4.27万元(价格公允,且钱货两清)的服装外,未发现其他任何交易和关系。难道从账面上看不出关联方的迹象就可以肯定不是关联方吗?但朱组长又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很可能存在一个共同的关联方,只要找到这个共同关联方,问题就可能很清楚了,但这共同的关联方是谁呢?多年的检查经验让朱组长意识到,共同的关联方很可能就隐藏在甲公司的大客户中,但由于甲公司的大客户有好几家,一时也很难从多家客户中发现。于是,朱组长决定,一方面把寻找乙公司的关联方作为重点目标,看乙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中是否有甲公司或甲公司的重要客户;另一方面从甲公司的大客户入手,看这些大客户披露的关联方中有无甲公司或乙公司。这两种方法的工作量无疑很大也很难,但不管那种方法,如果能够最终证明甲公司和乙公司系甲公司某一大客户的关联方,则包括甲公司少付乙公司一季度利息和甲公司连年亏损及增值税税负极低的谜团都很可能解开。
经验丰富的朱组长将乙公司的单位名称输入互联网“百度”搜索后,跳出的前几条信息都是与乙公司密切相关的内容,打开的第九条信息正是关于乙公司与其同一投资母体丙公司的内容,而丙公司也正是甲公司*5的境外销售对象,朱组长又搜索了丙公司的信息,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的投资方丁公司很有可能系关联方,再通过对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进一步搜索,朱组长初步确认了丙公司和丁公司系关联方。
为了尽快查明情况,朱组长约谈了甲公司的财务经理,请他谈一谈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的关系以及对丙公司销售定价的政策。刚开始,财务经理只是说因四个公司的老总都是好朋友,所以才使得四公司之间发生了业务关系,但是,当朱组长将了解到的情况与财务经理说明后,财务经理不得不承认了四公司均为关联方。
原来,甲、乙、丙、丁四公司为同一集团控制下的子公司或孙公司,为了逃避因关联方关系可能带来的纳税调整,在成立甲公司时就故意回避并隐瞒了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满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而且也躲过了三年的检查,但最终不仅仍被发现,而且还被定性为因对关联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最终被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了销售额并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补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所以,对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不管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都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否则,税务机关就有权按照税法规定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另外,乙公司之所以要借款给甲公司,正是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多年的亏本销售使得流动资金严重短缺,集团决定由与甲公司没有明显关系的乙公司借款给甲公司,但由于其本质上属于关联企业,所以在利息的结算上没有很严格,由此成为问题的导火线。
分析
上述案例揭示了一大问题,即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逃避我国税收,往往采取原材料从国外采购,产品也销往国外这种“两头在外”的方法来逃避税收,由于这种方法很可能使得企业的主要税负极低甚至为零,所以,这些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往往会出现两种典型思维:要么表现出非常规范,以表白自己没有问题;要么表现出非常随意,满足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欲望(反正查不出大问题)。但是,由于长期“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使得企业总是在亏损的情况下经营,这必然造成企业流动资金逐步减少,为了保证正常生产对资金的需求,投资方必定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充,由此出现要么是账面上直接挂欠投资方欠款(美其名曰追加投资),要么以对第三方的名义挂欠往来款(掩盖关联方关系),而长期挂账的各种欠款(很可能不付或少付利息)往往正是发现此类问题的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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