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督促10家外企进行自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向各地税务机关下发《关于2009年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697号),要求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6月30日定点联系的10家外资企业要进行税收自查,并自行上缴应补缴的税款。这一规定的出台表明税务稽查风暴今年仍将延续。
按照《通知》规定,此次列入自查名单的10家外企包括: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富士康科技集团、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和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自查对象包括这些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单位。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从45家定点联系企业中选定了11家国企和10家外资企业进行税收检查,其中针对11家分布在石油化工、银行、保险、通信和发电行业等五个行业的国企的税收检查行动已于2009年完成,此次税收自查是2009年启动的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行动的下半场。
自查范围为3个纳税年度
从《通知》规定来看,此次对10大外企的税收自查覆盖面大,税种全,跨度也大。《通知》要求,各企业自查的范围是2006年至2008年纳税年度全部税种的合规性问题和特别纳税调整问题。并且这10家外企要在2010年7月5日前将完成自查的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总局,并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外企在中国的各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非常普遍,税务总局是想通过此次税收自查,对这10家外企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行为进行摸底。因此,税收自查对于利用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降低利润和规避税收的企业而言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定价原则。但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利益相关,它们为了特定的目的,往往人为调节交易价格,使定价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客观上造成税款的转移、流失。目前,转让定价已成为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调节利润、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针对这种情况,各国税务当局通过立法,普遍开展了转让定价调查,遏制企业的避税行为。我国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
自查不彻底将暗藏风险
为了监督10家外企的税收自查工作,《通知》还要求各省级国税局成立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自查督导工作。企业自查之后,税务总局将抽调部分人员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核,以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对此,有专家分析指出,此次税收自查对于税务机关和企业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能在自查环节获得通过,发现的问题不仅能够免于处罚,还有可能免缴滞纳金,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来说,由于10家外企规模较大,分支机构众多,采取自查的方式也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但同时也应注意,如果企业自查不过关,进入了重点检查和稽查的环节,将可能负担巨额的罚款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认真查看定价方法是否合规
目前,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对于企业的整体运营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而公司集团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是转让定价研究的核心内容。
因此,在自查中,这10家外企及其下属企业应特别注意把握中国关于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税收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别要关注《办法》第四章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及其选择的相关规定。
可比非受控法。中国税务机关在实践中较少采用这种方法。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成本加成的概念,即独立交易价格等于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该计算方法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描述相一致。因此,广大纳税人应注意区分该方法与实际业务中通常采用的成本费用加成合理利润的方法。
转让定价。《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不仅要由企业依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而且它也是税务机关用于评价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将会根据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定。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拓展日益庞大,转让定价在中国的立法和执法也愈加严格,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经验逐渐丰富。企业对此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向税务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料来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转让定价调查呈现新趋势
在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解学智表示,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查补收入比2008年增长126%,创历史*6水平。
解学智还表示,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将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两个重点。要通过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合理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做好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加强国际情报交换,强化反避税工作。在这种新趋势下,纳税人如何规范关联交易,调整定价策略,以规避税收风险,成为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人们认为只有制造型企业才是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但从2009年的实践看,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职能和风险的企业,也成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按照《办法》的规定,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是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
版权声明
按照《通知》规定,此次列入自查名单的10家外企包括: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富士康科技集团、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和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自查对象包括这些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单位。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从45家定点联系企业中选定了11家国企和10家外资企业进行税收检查,其中针对11家分布在石油化工、银行、保险、通信和发电行业等五个行业的国企的税收检查行动已于2009年完成,此次税收自查是2009年启动的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行动的下半场。
自查范围为3个纳税年度
从《通知》规定来看,此次对10大外企的税收自查覆盖面大,税种全,跨度也大。《通知》要求,各企业自查的范围是2006年至2008年纳税年度全部税种的合规性问题和特别纳税调整问题。并且这10家外企要在2010年7月5日前将完成自查的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总局,并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外企在中国的各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非常普遍,税务总局是想通过此次税收自查,对这10家外企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行为进行摸底。因此,税收自查对于利用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降低利润和规避税收的企业而言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定价原则。但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利益相关,它们为了特定的目的,往往人为调节交易价格,使定价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客观上造成税款的转移、流失。目前,转让定价已成为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调节利润、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针对这种情况,各国税务当局通过立法,普遍开展了转让定价调查,遏制企业的避税行为。我国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
自查不彻底将暗藏风险
为了监督10家外企的税收自查工作,《通知》还要求各省级国税局成立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自查督导工作。企业自查之后,税务总局将抽调部分人员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核,以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对此,有专家分析指出,此次税收自查对于税务机关和企业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能在自查环节获得通过,发现的问题不仅能够免于处罚,还有可能免缴滞纳金,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来说,由于10家外企规模较大,分支机构众多,采取自查的方式也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但同时也应注意,如果企业自查不过关,进入了重点检查和稽查的环节,将可能负担巨额的罚款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认真查看定价方法是否合规
目前,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对于企业的整体运营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而公司集团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是转让定价研究的核心内容。
因此,在自查中,这10家外企及其下属企业应特别注意把握中国关于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税收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别要关注《办法》第四章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及其选择的相关规定。
可比非受控法。中国税务机关在实践中较少采用这种方法。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成本加成的概念,即独立交易价格等于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该计算方法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描述相一致。因此,广大纳税人应注意区分该方法与实际业务中通常采用的成本费用加成合理利润的方法。
转让定价。《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不仅要由企业依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而且它也是税务机关用于评价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将会根据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定。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拓展日益庞大,转让定价在中国的立法和执法也愈加严格,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经验逐渐丰富。企业对此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向税务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料来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转让定价调查呈现新趋势
在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解学智表示,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查补收入比2008年增长126%,创历史*6水平。
解学智还表示,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将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两个重点。要通过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合理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做好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加强国际情报交换,强化反避税工作。在这种新趋势下,纳税人如何规范关联交易,调整定价策略,以规避税收风险,成为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人们认为只有制造型企业才是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但从2009年的实践看,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职能和风险的企业,也成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按照《办法》的规定,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是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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