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申报3月底截止未申报抓紧时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发现个别纳税人对申报工作仍有模糊认识,甚至存有侥幸心理。因此这里对一些相关事宜作必要的提醒。
3月31日是申报的最后期限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2010年3月31日是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双方必须签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在代理申报时必须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平时已缴足税款仍需申报
有的人认为,个人所得税该缴的我已经缴了,该扣的也已经扣了,既没有少缴也没有漏缴,更没有不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不申报无所谓。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下同)第三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因此如果平时缴足了税款也要申报,但不需要再补缴税款。
股票转让也需要进行申报
有人认为,去年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仍不需要缴税,也就不需要申报。还有的人认为,去年我炒股亏损就更不需要进行申报了。实际上,这都是不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因此,年收入达12万元者即便炒股亏损也需申报,且在计算年所得时,炒股亏损部分不得用其他收入进行抵扣。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的股票转让所得只需申报,不需要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2010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不仅要申报,而且要缴税。
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有个别人认为,我的收入我不申报谁都不知道,这是错误的。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应该说,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的明细申报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不按时申报将被罚款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申报期内补缴税款不处罚
个别纳税人担心,他们平时的收入单位没有扣缴税款,或者虽然扣缴了税款但没有扣足,担心自行申报后反而会受到处罚,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的,在3月31日前,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版权声明
3月31日是申报的最后期限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2010年3月31日是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双方必须签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在代理申报时必须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平时已缴足税款仍需申报
有的人认为,个人所得税该缴的我已经缴了,该扣的也已经扣了,既没有少缴也没有漏缴,更没有不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不申报无所谓。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下同)第三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因此如果平时缴足了税款也要申报,但不需要再补缴税款。
股票转让也需要进行申报
有人认为,去年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仍不需要缴税,也就不需要申报。还有的人认为,去年我炒股亏损就更不需要进行申报了。实际上,这都是不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因此,年收入达12万元者即便炒股亏损也需申报,且在计算年所得时,炒股亏损部分不得用其他收入进行抵扣。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的股票转让所得只需申报,不需要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2010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不仅要申报,而且要缴税。
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有个别人认为,我的收入我不申报谁都不知道,这是错误的。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应该说,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的明细申报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不按时申报将被罚款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申报期内补缴税款不处罚
个别纳税人担心,他们平时的收入单位没有扣缴税款,或者虽然扣缴了税款但没有扣足,担心自行申报后反而会受到处罚,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的,在3月31日前,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