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事项的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报批或备案的事项主要涉及到企业享受各类税收优惠及资产损失的处理。因此,提醒企业,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期内,不但要注意各项纳税调整事项,更要重视企业各项需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处理,否则将为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而且没有办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9条明确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事项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应实行审批管理的应仅限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过渡类优惠政策过渡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见于两个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范围是指在国发[2007]39号文件附件《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所标明的各类优惠政策。
(二)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以及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中所标注的各类优惠。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该项规定具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及财税[2008]21号文件。即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企业如果涉及以上三类减免税政策,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事项
(一)备案的范围企业优惠政策备案范围应为除上述三类需审批之外的其他各项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备案管理注意事项
1、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适合当地情况的更为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企业应注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并履行相关手续。
2、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需注意相关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确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3、对于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在汇算清缴期需要履行的手续: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此外,企业享受减免税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这一点,很多企业在具体操作中,忽视手续上的完备,经常以为将资料交给税务机关就算完成了备案或审批,企业即可自行按照减免税进行相关税务处理。等到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方知企业还不能享受优惠,需要按规定进行补缴相关税款,甚至有的企业是需要到税务机关检查时再进行对优惠政策的补缴税款,还需要补缴滞纳金。
在此,笔者提醒企业,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但如果是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是在实际操作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版权声明
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9条明确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事项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应实行审批管理的应仅限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过渡类优惠政策过渡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见于两个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范围是指在国发[2007]39号文件附件《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所标明的各类优惠政策。
(二)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以及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中所标注的各类优惠。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该项规定具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及财税[2008]21号文件。即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企业如果涉及以上三类减免税政策,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事项
(一)备案的范围企业优惠政策备案范围应为除上述三类需审批之外的其他各项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备案管理注意事项
1、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适合当地情况的更为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企业应注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并履行相关手续。
2、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需注意相关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确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3、对于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在汇算清缴期需要履行的手续: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此外,企业享受减免税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这一点,很多企业在具体操作中,忽视手续上的完备,经常以为将资料交给税务机关就算完成了备案或审批,企业即可自行按照减免税进行相关税务处理。等到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方知企业还不能享受优惠,需要按规定进行补缴相关税款,甚至有的企业是需要到税务机关检查时再进行对优惠政策的补缴税款,还需要补缴滞纳金。
在此,笔者提醒企业,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但如果是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是在实际操作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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