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点一线”评估出煤炭运销企业低税负缘由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基本情况
山西省太原市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煤炭及煤制品批发销售业务,主要销售对象为某大型电厂,供货对象为煤矿和洗煤厂,货物运输方式以铁路运输为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411.78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218.83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88.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5.33万元,税负率为1.05%.2009年1月~9月,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120.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908.27万元,进项税额259.18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6.46万元,税负率为0.77%,比上年度下降了0.28个百分点,比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降低0.19个百分点。因此,太原市迎泽区国税局将该公司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煤炭运销经营企业纳税行为的异常一般会在企业税负率、存货周转率、销售收入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应收账款变动率“5个点”上出现异动,“5个点”及评估指标参数对应一个完整的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管理链条,共同组成了煤炭运销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人员仔细研究了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运用"五点一线"评估法,对该公司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以下4个疑点。
1.销售收入变动率和税负率都低于正常峰值,可能存在销售不入账、挂账、隐瞒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
2.期初存货成本508.67万元,期末存货成本638.78万元,存货余额不降反增130.11万元,期末存煤约900多吨,存货周转率比销售收入变动率明显增大。而该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00万元,经营规模并不大,加之去年煤炭价格不稳定因素,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可能有这么多的存货积压,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问题。
3.进项税额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的差额为13.24%,超过预警值3个百分点,该公司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
4.期初应收账款贷方余额250.44万元,期末应收账款贷方余额514.95万元,应收账款变动率比销售收入变动率增加105.62%,超过预警值55.62个百分点,且应收账款均为贷方余额,推断该公司可能存在销售货物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举证约谈
针对上述疑点,迎泽区国税局评估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其就存在的疑点作出说明。
通过询问,评估人员掌握到,该公司主要从陕西、内蒙古购进精煤,销往某大型电厂,业务比较单一。货物通过铁路运输,运费由其代垫,货款主要采取预收方式。货物发运到电力企业经验收后确定数量结算货款,验收过程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就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解释说,期末存货较大和销售收入增长慢的原因,一是目前煤炭价格极不稳定,价格不断上涨;二是由于煤炭合同等问题未能及时售出。财务负责人解释,税负低的原因是煤炭进销差价小、毛利率低造成,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是记错账所致。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认为企业的解释不足以说明对其评估出的疑点。为了彻底弄清该公司税负低的原因,评估人员决定检查该公司账簿、报表、业务合同、运输发票、验收单等涉税资料,并到该公司经营场所核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预收账款"明细账反映,公司于2009年2月收到某电厂预付货款280万元,长期挂账。该公司解释说,业务尚未做成。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供销合同、精煤验收单和“铁路大票”复印件,发现合同已到期,精煤验收单也已收到。该公司财务人员在证据面前,不得不讲出实情。原来,2009年4月,该公司将价值253.32万元的精煤直接从陕西发运到电力企业,货款和代垫运费通过预收方式取得,但煤炭在对方验收时发现部分指标超标,双方一直进行交涉,因此暂未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
评估人员在查阅铁路运输发票时又发现,该公司与电厂的业务往来均采取预收账款的方式,但该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反映,该公司于当年6月为电厂“代垫运费”18.56万元,以“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为由未按照价外费用申报销项税额。评估人员向该公司财务人员指出,此“代垫运费”系该公司以预收账款的形式先收取、后支付,不属于“代垫”性质,应为“代收代付款项”,因此应作为价外费用申报销项税额。
评估处理
评估人员在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后,对该公司未按期申报的销售收入补提销项税金43.06万元,应补缴增值税43.06万元。收取“代收代付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补提销项税额2.7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补缴税款后,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达到了2.93%.
(本案例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国税局提供)
版权声明
山西省太原市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煤炭及煤制品批发销售业务,主要销售对象为某大型电厂,供货对象为煤矿和洗煤厂,货物运输方式以铁路运输为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411.78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218.83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88.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5.33万元,税负率为1.05%.2009年1月~9月,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120.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908.27万元,进项税额259.18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6.46万元,税负率为0.77%,比上年度下降了0.28个百分点,比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降低0.19个百分点。因此,太原市迎泽区国税局将该公司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煤炭运销经营企业纳税行为的异常一般会在企业税负率、存货周转率、销售收入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应收账款变动率“5个点”上出现异动,“5个点”及评估指标参数对应一个完整的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管理链条,共同组成了煤炭运销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人员仔细研究了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运用"五点一线"评估法,对该公司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以下4个疑点。
1.销售收入变动率和税负率都低于正常峰值,可能存在销售不入账、挂账、隐瞒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
2.期初存货成本508.67万元,期末存货成本638.78万元,存货余额不降反增130.11万元,期末存煤约900多吨,存货周转率比销售收入变动率明显增大。而该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00万元,经营规模并不大,加之去年煤炭价格不稳定因素,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可能有这么多的存货积压,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问题。
3.进项税额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的差额为13.24%,超过预警值3个百分点,该公司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
4.期初应收账款贷方余额250.44万元,期末应收账款贷方余额514.95万元,应收账款变动率比销售收入变动率增加105.62%,超过预警值55.62个百分点,且应收账款均为贷方余额,推断该公司可能存在销售货物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举证约谈
针对上述疑点,迎泽区国税局评估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其就存在的疑点作出说明。
通过询问,评估人员掌握到,该公司主要从陕西、内蒙古购进精煤,销往某大型电厂,业务比较单一。货物通过铁路运输,运费由其代垫,货款主要采取预收方式。货物发运到电力企业经验收后确定数量结算货款,验收过程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就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解释说,期末存货较大和销售收入增长慢的原因,一是目前煤炭价格极不稳定,价格不断上涨;二是由于煤炭合同等问题未能及时售出。财务负责人解释,税负低的原因是煤炭进销差价小、毛利率低造成,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是记错账所致。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认为企业的解释不足以说明对其评估出的疑点。为了彻底弄清该公司税负低的原因,评估人员决定检查该公司账簿、报表、业务合同、运输发票、验收单等涉税资料,并到该公司经营场所核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预收账款"明细账反映,公司于2009年2月收到某电厂预付货款280万元,长期挂账。该公司解释说,业务尚未做成。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供销合同、精煤验收单和“铁路大票”复印件,发现合同已到期,精煤验收单也已收到。该公司财务人员在证据面前,不得不讲出实情。原来,2009年4月,该公司将价值253.32万元的精煤直接从陕西发运到电力企业,货款和代垫运费通过预收方式取得,但煤炭在对方验收时发现部分指标超标,双方一直进行交涉,因此暂未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
评估人员在查阅铁路运输发票时又发现,该公司与电厂的业务往来均采取预收账款的方式,但该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反映,该公司于当年6月为电厂“代垫运费”18.56万元,以“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为由未按照价外费用申报销项税额。评估人员向该公司财务人员指出,此“代垫运费”系该公司以预收账款的形式先收取、后支付,不属于“代垫”性质,应为“代收代付款项”,因此应作为价外费用申报销项税额。
评估处理
评估人员在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后,对该公司未按期申报的销售收入补提销项税金43.06万元,应补缴增值税43.06万元。收取“代收代付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补提销项税额2.7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补缴税款后,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达到了2.93%.
(本案例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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